青島市城市供熱條例

2023-01-23 12:12:04 字數 2359 閱讀 3723

【法規類別】城市規劃與開發建設

【批准部門】山東省人大(含常委會)

【批准日期】1997.10.15

【發布部門】青島市人大(含常委會)

【發布日期】1997.10.15

【實施日期】1997.10.15

【時效性】失效

【效力級別】設區的市地方性法規

【修改依據】青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青島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辦法》等九件地方性法規部分條款的決定

【失效依據】青島市供熱條例(2015修訂)

(1997年9月17日青島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 1997年10月15日山東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批准)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供熱管理,節約能源,改善環境,促進供熱事業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青島市公用事業管理部門是全市城市供熱的行政主管部門。

青島市供熱辦公室(以下稱市供熱管理部門)具體負責市南區、市北區、四方區、李滄區(以下簡稱市內四區)城市供熱行政管理工作。

各縣級市、嶗山區、城陽區、黃島區建設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稱縣級市、區供熱管理部門),具體負責轄區內城市供熱行政管理工作。

第三條計畫、經濟、財政、物價、建設、土地、規劃、市政、環保、勞動、技術監督、公安消防、工商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做好城市供熱管理工作。

第四條城市供熱建設計畫應當納入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計畫。實行全面規劃、統一管理、多家經營、協調發展的方針。

第五條採用熱電聯產、區域鍋爐房和利用餘熱等形式發展城市供熱。

第六條鼓勵城市供熱新技術、新工藝、新裝置、新材料的研究、開發、應用和推廣。

鼓勵國內外投資者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投資建設城市供熱設施和從事城市供熱生產經營活動。

第七條對在城市供熱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或供熱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表彰獎勵。

第二章規劃與建設

第八條城市供熱專業規劃由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有關部門依據城市總體規劃編制,按規定程式報批後組織實施。

第九條城市供熱專業規劃應當根據城市發展的需要,科學配置熱源,統籌安排,分期實施。

城市供熱專業規劃批准實施後,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報原批准機關審批。

第十條城市供熱建設專案應當符合城市供熱專業規劃,按規定程式報批後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城市供熱的燃煤鍋爐應當達到下列規模:市內四區和嶗山區、城陽區、黃島區的城區,單台容量不低於7兆瓦(10噸/小時),民用建築供熱面積不低於10萬平方公尺;其他區域單台容量不低於2.8兆瓦(4噸/小時),民用建築供熱面積不低於4萬平方公尺。

第十二條住宅、公共建築和工廠用熱,應當按城市供熱專業規劃,逐步實施城市供熱;新建住宅區必須實施城市供熱。

在已實施城市供熱區域內的原有的不符合城市供熱專業規劃的燃煤鍋爐和其他熱源,必須在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或所在縣級市、區人民**規定的期限內停止使用。個別因特殊需要或其他原因暫不能參加城市供熱的單位,經供熱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同意後可繼續使用。

第十三條有餘熱資源的單位,必須按供熱管理部門確定的供熱範圍對外實施城市供熱。

第十四條新建、改建、擴建鍋爐或其他熱源及城市供、用熱設施的設計方案,應當經供熱管理部門審查同意,並到土地、規劃、計畫、建設、經濟、環保、勞動、公安消防、市政、供水等有關部門辦理手續。

第十五條新建住宅區和在已具備城市供熱條件的區域內的建設專案必須按規定配套建設城市供、用熱設施。與建設專案配套建設的城市供、用熱設施應當與建設專案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並交付使用。其城市供、用熱設施建設資金應當納入建設專案總概算。

城市供、用熱工程的設計、施工、監理應當符合有關技術標準和規範,並按規定通過招、投標等形式確定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禁止無資質或超出其資質等級承擔城市供、用熱工程的設計、施工、監理。

第十六條城市供、用熱設施建設使用的裝置、材料、計量器具等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產品質量標準。供熱管理部門應當配合勞動、環保、技術監督部門依法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城市供、用熱設施建設竣工時,建設單位應當按規定向供熱管理部門提供有關的竣工資料。由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或所在縣級市、區供熱管理部門會同環保、勞動、技術監督、公安消防等有關部門對供、用熱設施進行初驗。初驗合格後,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綜合驗收,驗收合格後方可供熱。

第十八條按本條例規定參加城市供熱的用熱單位和個人,應當向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和所在縣級市、區供熱管理部門或其委託的建設單位繳納城市供熱工程建設資金。

市內四區和嶗山區、城陽區、黃島區的城區已有7兆瓦(10噸/小時)以下及其他區域已有2.8兆瓦(4噸/小時)以下的燃煤鍋爐的單位,由供熱管理部門核定後,按規定預收城市供熱工程建設資金。

城市供熱工程建設資金的收繳辦法和標準由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建設、物價、財政部門核定,按規定程式報批後執行。

預收的城市供熱工程建設資金應當納入預算外資金,實行計畫管理,專款專用。

青島市房地產抵押條例

山東省人大常委會 1997年9月17日青島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 1997年10月15日山東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批准 1997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本市的房地產抵押活動,維護房地產市場秩序,保障房地產抵押人和抵押權人的合法權益,...

政策解析《青島市企業工資支付條例》問答

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集中休息時間,工資如何支付?用人單位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在安排勞動者集中休息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休息時間工資支付標準支付工資,沒有約定的,按照勞動者上年本人月平均工資計發。n bsp 勞動者依法享受年休假 探親假 婚嫁 喪假等假期期間工...

青島市城市總體規劃內容概要

青島市城市總體規劃 2006 2020 內容概要 徵求意見稿 一 規劃指導思想 1 堅持以人為本,科學發展。統籌經濟與社會發展,突出改善民生,注重社會公平,讓全體市民共享發展成果,實現全面發展。2 堅持統籌城鄉。優化人口 城鎮 產業布局,充分發揮郊區城鎮在人口 產業發展等方面的集聚作用,實現城鄉一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