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析《青島市企業工資支付條例》問答

2022-08-26 11:27:05 字數 594 閱讀 6995

●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集中休息時間,工資如何支付?

用人單位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在安排勞動者集中休息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休息時間工資支付標準支付工資,沒有約定的,按照勞動者上年本人月平均工資計發。

&n bsp;●勞動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親假、婚嫁、喪假等假期期間工資怎樣計發?

勞動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親假、婚嫁、喪假等假期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沒有約定的,按照用人單位正常生產經營情況下,勞動者休假前本人上月正常工資為標準計發。

●勞動者因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用人單位如何支付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

勞動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以下標準支付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

(1)在規定的醫療期內,停工醫療累計不超過6個月的,由用人單位發給本人工資70%的病假工資;

(2)在規定的醫療期內,停工醫療累計超過6個月的,發給本人工資60%的疾病救濟費;

(3)超過醫療期,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組織勞動能力鑑定的,按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支付疾病救濟費。

病假工資和疾病救濟費最低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最高不超過企業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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