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工傷認定規範流程

2021-03-04 00:01:41 字數 4782 閱讀 7728

關於印發青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工傷認定工作規程的通知

各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各有關單位:

為規範工傷認定工作程式,依法進行工傷認定,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現將《青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工傷認定工作規程》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並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工傷認定工作實行「市級統籌,分級管理」。駐市南、市北、四方、李滄四區參保單位的工傷認定工作,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其他五市三區(含保稅區)的工傷認定工作,暫由各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用2-3年的時間逐步過渡到全市統一管理。

二、加強工傷認定業務培訓宣傳。要集中開展工傷認定工作人員的業務培訓,提高工作人員嚴格依據《規程》開展認定工作的能力。要積極向企業和工傷職工開展工傷認定政策宣傳,讓用人單位和職工更好地了解各自的權利和義務,推進工傷認定工作的規範化。

三、提高工傷認定資訊化工作水平。各區、市工傷認定機構要確保與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網的對接,統一使用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開發的工傷保險業務資訊系統,使用全市統一的工傷認定文書樣式。實行工傷認定網上受理和遠端合議。

四、加強工傷認定工作的研究。各級工傷認定機構要加強對工傷認定工作的研究,定期對工傷認定工作進行整理和分析,並形成分析報告。嚴格執行初審、複審、審核等多級審批制度,對重大事故、疑難案件實行合議制度。

本級合議無法決定的,報請市工傷認定機構研究。

五、嚴格落實工傷認定工作責任。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充分認識工傷認定工作的重要性,加強工傷認定機構和人員隊伍建設,嚴格按照《規程》和認定標準依法進行工傷認定,對違規違法行為嚴肅查處並追究有關當事人責任。市工傷認定機構要加強對全市工傷認定工作的督導。

各區市對《規程》實施過程中發現的問題要認真研究,並將有關情況及時向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報告。

二○一一年七月十九日

青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工傷認定工作規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工傷認定工作程式,依法進行工傷認定,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工傷保險條例》(修訂)、《工傷認定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8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工作規程。

第二條全市各級工傷認定機構開展工傷認定工作適用本規程。

第三條工傷認定應當客觀公正、簡捷方便,認定程式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四條工傷認定工作人員與工傷認定申請人有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第五條工傷認定的管轄按照屬地原則管理。

工商登記註冊地與生產經營地不在同一統籌地區,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的,由參保地工傷認定機構進行工傷認定;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生產經營地工傷認定機構進行工傷認定。生產經營地在國外且受傷害職工未在生產經營地參加工傷保險的,由企業工商登記註冊所在地的工傷認定機構進行工傷認定。

第二章申請

第六條工傷認定機構在行政審批服務辦理大廳設工傷認定申請受理視窗,受理工傷認定申請、提供工傷認定業務諮詢及法律文書送達。

第七條工傷認定機構接收工傷認定申請材料及接待工傷認定諮詢時,應當向當事人告知工傷認定相關事項,包括:

(一)工傷認定的申請時限、需要提供的證據材料,以及超過申請時限提出工傷申請或不能提供相關證據材料的後果;

(二)工傷認定工作程式;

(三)工傷認定當事人舉證的注意事項;

(四)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

第八條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的,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或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包括複查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有管轄權的工傷認定機構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用人單位遇有特殊情況或受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影響,不能在規定時限內提出申請的,經用人單位書面申請,填寫《工傷認定延期申請表》,工傷認定機構審核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時間不得超過30日。

第九條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受傷害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可以在事故傷害發生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包括複查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直接向工傷認定機構提出申請。

第十條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填寫《工傷認定申請表》,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受傷害職工的居民身份證。申請人為受傷害職工近親屬的,除提交申請人和受傷害職工身份證原件及影印件外,應當同時提交有效的近親屬關係證明;申請人為工會組織的,應當提交工會介紹信,經辦人身份證明;由**人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必須出具受傷害職工本人或其近親屬親自書寫的**授權書和**人身份證明;

(二)勞動、聘用合同文字或者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人事關係的其他證明材料;

(三)兩人以上的證人證言及證人身份證明;

(四)醫療機構出具的職工受傷害時初診診斷證明書、初診病歷、住院病歷,出院記錄,或者依法承擔職業病診斷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

以上材料除證人證言外,均需提供原件及影印件,原件經核對後當場退還申請人。

第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應當提供第十條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分別提交相應證據:

(一)職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證明;

(二)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提交公安部門的證明或者其他相關證明;

(三)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門的證明或者相關部門的證明;

(四)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提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其他相關部門的證明;

(五)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提交醫療機構的搶救證明;

(六)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提交民政部門或者其他相關部門的證明;

(七)屬於因戰、因公負傷致殘的轉業、復員軍人,舊傷**的,提交《革命傷殘軍人證》及勞動能力鑑定機構對舊傷**的確認;

(八)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的,提交用人單位的營業執照副本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查詢證明。

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及影印件,原件經核對後當場退還申請人。

第三章受理

第十二條工傷認定機構收到工傷認定申請後,應當及時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

材料完整的,當場出具《工傷認定接收材料清單》,並在15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

材料不完整或不符合規定的,當場製作《工傷認定補正材料告知書》並送達申請人,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應當在收到《工傷認定補正材料告知書》15個工作日內補齊需要補正的材料。工傷認定機構收到申請人提交的全部補正材料或補正期滿後,在15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

工傷認定機構決定受理的,應當出具《工傷認定申請受理決定書》,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出具《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並送達申請人。

第十三條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符合要求,屬於管轄範圍且在受理時限內的,工傷認定機構應當受理。

第十四條工傷認定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傷認定機構不予受理:

(一)申請人不具備申請資格的;

(二)工傷認定申請超過法定時限的;

(三)不屬於本工傷認定機構管轄範圍的;

(四)未提交《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的材料之一的;

(五)受傷害人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

(六)已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申請人就同一事故傷害再次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申請人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後,受傷害職工本人自願提出撤銷工傷認定書面申請的,可以撤銷工傷認定申請。申請人撤銷工傷認定申請後,在《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申請時限內就同一事故傷害再次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符合受理條件的,工傷認定機構應當受理。超過《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申請時限的,工傷認定機構不予受理。

第十六條申請人無法提供職工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證明材料的,當事人可向有管轄權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確認是否存在勞動關係。

第十七條工傷認定機構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後,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時限中止,並向申請人出具《工傷認定中止通知書》:

(一)職工與用人單位就是否存在勞動關係發生爭議,在依法定程式處理勞動爭議期間的;

(二)需要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結論為依據,而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尚未作出結論的;

(三)醫療診斷不明確需要明確診斷的;

(四)確需進行病傷與事故傷害因果關係鑑定,尚未作出鑑定結論的;

(五)案件涉及的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證人等關鍵人員無法找到,導致不能在規定時限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

(六)當事人提交新的證據需要繼續調查取證,導致不能在規定時限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

(七)由於其他不可抗力導致工傷認定決定難以作出的;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需要中止的情形。

工傷認定中止的情形消失或申請人提供新的證據後,恢復工傷認定程式,工傷認定中止的時間不計算在工傷認定的時限內。

第四章調查取證

第十八條工傷認定機構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後,可以根據需要對申請人提供的證據進行調查核實。

第十九條對需要外出調查的案件,調查前應當研究確定被調查人的基本情況、案件疑點、擬調查事項及調查日期等情況,制定調查方案。

第二十條工傷認定機構調查取證應當在工傷認定機構、當事人的****地點、用人單位辦公場所或其他公共場所進行。

第二十一條工傷認定機構調查取證,應當由兩名以上工作人員共同進行,調查取證時應當向被調查人員出示執法證件,講明調查取證原因,告知被調查人員的權利義務。工傷認定機構調查取證,應當製作調查筆錄,經被調查人簽字確認。

第二十二條工傷認定機構工作人員進行調查核實時,可以進行以下調查核實工作:

(一)根據工作需要,進入有關單位和事故現場;

(二)依法查閱與工傷認定有關的資料,詢問有關人員;

(三)記錄、錄音、攝影、錄影和複製與工傷認定有關的資料。

第二十三條工傷認定機構工作人員在工傷認定調查取證過程中,根據需要可以調取以下證據:

(一)與案件有關的書證、物證;

(二)當事人對事實經過的陳述;

(三)用人單位對事故的調查報告;

山東青島市已認定企業技術中心名單

一 國家認定企業技術中心 1 海爾集團公司技術中心 2 海信集團 技術中心 3 青島澳柯瑪集團總公司技術中心 4 雙星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技術中心 5 青島黃海橡膠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技術中心 6 青島啤酒股份 技術中心 7 頤中菸草 集團 技術中心 8 青島即發集團股份 技術中心 9 南車四方機車車輛股份...

青島市建築節能工程認定申請表

申請單位蓋章 附 節能查驗認定的必備資料 1 青島市建築節能工程驗收報告 2 青島市新型牆體材料及建築節能產品 企業 備案證 主要查驗保溫材料 含外牆 屋面 地面 玻璃幕牆等 節能門窗 熱計量裝置和牆體材料等 3 按規定需要複檢的專案,提供該項目的複檢報告 不具備複檢條件的專案,提供相關效能指標檢測...

青島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管理辦法 材料8

材料8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和加強本市企業技術中心的認定管理,充分發揮已認定企業技術中心在以企業為主體 市場為導向 產學研相結合的技術創新體系中的重要作用,加快提高自主創新能力,根據 國家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管理辦法 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企業技術中心,是指企業根據自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