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員工工傷認定辦理程式

2021-03-04 00:01:41 字數 1333 閱讀 6363

3、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齊全並核實後,工傷保險部門對符合受理條件的予以受理,開出《工傷保險受理告知書》;對不符合受理條件的,開出《不予受理決定書》;

4、工傷保險部門在正式受理之日起60日內做出工傷認定,出具《深圳市工傷認定書》和《深圳市工傷職工醫療期告知書》並於20個工作日內分別送達到傷者或其直系親屬(或工會組織)和用人單位。送達時可要求傷者、用人單位直接在認定書上簽收或在《深圳市工傷保險文書送達回執》上簽收。也可根據需要採取郵寄送達,留置送達或公告送達等形式。

[鑑定程式]

根據深圳市職工勞動能力鑑定辦法

第一節申請和受理

第十二條因工傷申請勞動能力鑑定的,應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按下列規定的期限向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

(一)醫療終結前已經作出工傷認定的,應當在醫療終結後三十日內提出申請;

(二)醫療終結後作出工傷認定的,應當在作出工傷認定後三十日內提出申請;

(三)申請舊傷**鑑定的,應當在病情發生後**終結前提出。

申請因病致殘或非因工致殘的等級評定和其他鑑定的,按照相關規定的時限提出申請。

第十三條自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作出之日起一年後,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向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勞動能力複查鑑定。

第十四條申請人可以委託律師或者其他**人申請勞動能力鑑定。委託律師和其他**人申請勞動能力鑑定的,應當同時向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交授權委託書。

第十五條申請人申請鑑定應當填寫申請表,並提供鑑定所需的下列材料:

(一)申請人為被鑑定人的,提供身份證明原件和影印件乙份;申請人為工傷職工近親屬的,還應提供近親屬關係證明;申請人為單位的,應提供單位設立批准檔案和影印件乙份(加蓋單位公章),經辦人身份證原件和影印件乙份以及單位的授權委託書(加蓋單位公章);

(二)被鑑定人身份證影印件乙份(驗原件);

(三)門診病歷原件及影印件乙份,經診治醫院核准的住院病例或者手術記錄像印件乙份(僅住院病人提供);

(四)各項檢查報告原件;

(五)疾病診斷書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原件及影印件乙份;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須提交的其他材料。

因工傷申請勞動能力鑑定的,還需提交工傷認定書原件及其影印件乙份。

第十六條 、登記,並根據申請材料進行資格審查,材料齊全的,應當當場受理並發給勞動能力鑑定受理通知書;材料不齊全的,應當當即一次性書面告知其補齊材料。

但對申請第三條第(一)項勞動能力鑑定的,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辦公室方可受理:

(一)被鑑定人或其近親屬提出申請的,被鑑定人應已滿最短工傷醫療期且病情相對穩定;

(二)用人單位單獨申請的,被鑑定人應已滿最長工傷醫療期且病情相對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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