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罰執行的實踐與思考

2023-01-20 21:27:03 字數 1064 閱讀 6326

刑罰執行,是刑事訴訟活動重要的組成部分,是刑事訴訟活動的最後階段,關係到刑事訴訟目的的最終實現,本文從刑罰執行的實踐入手,對刑罰執**況進行分析,提出刑罰執行立法的思考。

一、現階段我國刑罰執行制度

刑罰執行,是指有行刑權的執法機關將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確定的刑罰付諸實施的刑事司法活動,包括生命刑、自由刑、財產刑、權利刑或者監禁刑、非監禁刑等各類刑罰。傳統的刑罰追求單純的「懲罰報應」,主要採取以剝奪人身自由的監禁刑方式行刑,現代刑罰主要是「預防和矯治」,行刑活動也相應由「犯罪本位」向「犯罪人本位」過渡。我國刑罰執行制度主要規定在《刑法》第三章「刑罰」、第四章「刑罰的具體運用」、《刑事訴訟法》第四編「執行」、《監獄法》、《看守所條例》,以及「兩院、兩部」關於刑罰執行的相關規定。

現行刑罰執行制度反映了我國社會轉型時期民主法制建設程序的價值取向,發揮了積極作用。同時,我國刑罰執行體系還沒有完全建立,現行刑罰制度不全面、不系統、不規範,與司法實踐還存在著矛盾,因此,有必要進行剖析。

二、現行刑罰執行制度的問題

(一)立法規定原則,上位法和下位法不配套。我國未制定專門的刑事執行法,刑罰執行制度主要納入刑事訴訟活動範疇。其中,現行刑法關於刑罰條款只有第57條,而在《刑事訴訟法》第四編執行條款中也僅有第16條。

監獄法和看守所條例並未根據刑法、刑事訴訟法進行相應的修改,使上位法與下位法不配套,在實際執行中存在困難,例如:刑訴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對於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可以適用暫予監外執行」,而監獄法第十七條規定「被判處無期徒刑的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暫不收監執行,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為保證刑罰順利執行,「兩院、兩部」 則通過相關司法解釋或制定有關檔案對刑罰執行的法律適用給予明確,據統計,2023年刑法、刑訴法實施後,「兩院、兩部」關於刑罰執行的法律適用或者規定約有10多個,具體條款有上百項。

這種立法機關原則立法、司法機關適用釋法,會出現執法部門執法標準不統一,有損刑罰執行的嚴肅性和權威性,影響國家法制的統一。

(二)立法設定不完整,預設內容較多。一是體例設計層次不清。現行刑訴法是以「條」作出相關規定,使死刑執行、交付執行、變更執行、終止執行、在社會上執行刑罰等各個執行環節層次不分明,執環節銜接不緊密,內容不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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