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商法課後答案

2023-01-20 20:18:05 字數 4551 閱讀 2909

第1章一、判斷題

(1)錯(2)錯(3)錯(4)錯(5)對

二、選擇填空題

(1)a(2)b(3)d

三、簡述題

1.國際商法經歷了「國際性—國內法—國際性」的發展過程,儘管前後的「國際性」卻有著實質的區別。近代歐洲各國的商法主要源於中世紀形成的商人習慣法(law

merchant),這被認為是古代商法的最初形式,義大利的佛羅倫斯等地首先出現了保護商人自己利益的商人行會組織。這種商人自治組織制訂和編撰習慣規則,這些習慣規則被因襲沿用,形成了系統的商人習慣法,這一時期的商人習慣法具有國際性的特徵。16世紀後,歐洲一些國家形成統一的民族國家,國家統治階級開始注意對商事的立法,行使立法權,把商人習慣法變為國內法。

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特別是二十世紀六十年代以後,各國之間的經濟聯絡日益密切,客觀上要求建立統一的國際商事法律,許多國際組織也都在積極從事研究和制訂統一的國際商法的工作。這樣,商法進入了乙個新的發展階段,最主要的特點是恢復了商法的國際性和統一性。

2.美國是聯邦制國家,其立法權屬於各個州,根據美國憲法的規定,聯邦只對有關州際或國際**事項有立法權,美國50多個州都有自己的商事立法。由於美國獨立較晚,對法律適用的態度更為靈活與實際,其最大的特點就是大量制定法的出現和廣泛適用,典型的商事立法當屬美國的《統一商法典》。

美國的統一商法典供各州自由採用。美國商法的另一特徵是商法體系中的很多其他內容,是由判例法和制定法組成的,各州的公司法不盡相同,2023年和2023年美國有關社會團體起草了《統一商事公司法》和《標準商事合同法》,向各州議會推薦,其中《標準商事合同法》已被30多個州部分採用或修改後採用,對其他州制定公司法也有著較大的影響。

3、(1)如果是州法,州下級法院受州上級法院判例的拘束,直至受州最高法院判例的拘束;(2)如果是聯邦法,聯邦法院判例的判例受上級聯邦法院判例的拘束,受上級直至受美國最高法院判例的拘束,但如果聯邦法院審理的為州的案件,則在不違反聯邦法的前提下,受州法判例的拘束;(3)聯邦或州的最高法院是立法機構,其可以不受判例的約束,通過新的判例確立新的法律規則。

4、目前的世界經濟呈現一體化的趨勢,但由於各國的政治立場、外交政策、民族背景等客觀因素影響著世界經濟的發展,也阻礙著法律一體化的程序,在這種情況下,國際商法以其獨特的優勢以其他法律部門無法比擬的速度發展著,其原因就在於:

1)國際商法具有技術性的特徵。所謂「技術性」是指對某一行為導致某種行為後果,以最基本的行為標準作出的一種公式化的設定。它盡量地避免受某一國內道德、傳統和政策的影響,國際商法的立法規範更明顯地體現了這種技術性的特點,順應了當今國際**迅速發展的需要。

2)國際商法具有全球統一性的特徵。由於商法特殊的歷史淵源,決定了國際商法具有先天的統一性,即使在演變為國內法階段,各國的商法也是相象的,一些國際組織的努力使一系列國際商事公約出現,加上適用了百餘年並仍在不斷改進為商人廣泛適用的國際商事慣例,使國際商法統一性的特點更為突出。

3)國際商法的迅捷性。國際商法的規則清楚、明確,商事規範中所設定的期間一般較短,符合商事主體的需要,體現在商法上就是比其他法律規範具有更迅捷的特徵。

5、國際條約是調整國家之間關係的法律,它只能約束國家,不能直接拘束國內的機關和人民。國際條約能否直接適用於國內的自然人和法人,各國的做法不同,有不同的方式:

①直接承認國際條約優先適用,即使與本國的國內法相牴觸。如法國《憲法》第55條規定:凡正式批准或公布的條約,即使與國內法相牴觸,亦適用條約。

②只有經議會立法手續,轉為國內法後才能在國內適用。如英國在2023年的比利時國會號案中,就以《英比條約》未經議會同意,不能適用英國法院為由,拒絕了比利時的賠償請求。

③主張自動執行的條約優於國內法。所謂「自動執行的條約」是指條約中或條約中的某個條款明白表示或按其性質不需經過國內立法可以自動生效的條約。不是自動執行的條約就必須經過必要的立法補充才可以在國內適用。

正是由於各國對待國際條約的態度不同,在解決國際商事關係上,可以直接適用的國際條約和必須轉化為國內法才能適用的國際條約的效力有著很大的差別。

6、國際商事慣例是由非**間組織制定的非官方檔案,因此,不具有當然的法律約束力,而是作為供各國商事活動中的當事人在談判和草擬合同中可以參照的藍本,可以自由採用。但這些規則一經採用,就成為對當事人各方有約束力的法律規範,即使是國家**機關或國有企業,只要其以一般法人身份參加國際商務活動,並在合同中約定適用某種國際商事慣例,也要受慣例的約束,履行其所約定的義務。

正是由於國際商事慣例不當然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在選擇適用國際商事慣例時,可以對現成的規則進行修改和補充,而不必恪守國際商事慣例本來的規定,這就使國際商事慣例在適用時顯得更加靈活,也使商事活動中的各方當事人更傾向於選擇適用商務慣例,使國際商事慣例成為國際商事交易的重要淵源。

7、這是一道比較靈活的問題,可以由同學們發表各自的見解和觀點,受兩**系的影響主要有:

大陸法系:

1.中國的民商事法律制度在歷史上即受大陸法系的影響;

2.中國有成文的民法典及單行的商事方面的法律;

3.中國民商事法律制度中的許多的術語和制度安排仍然受大陸法系的影響,如債權、物權、擔保等;

4.民商事案例在中國不具有法律效力;

英美法系:

1.中國許多法律制度越來越多地受到英美法系一些觀念的影響,在新修訂的法規中也體現了這一點,如《合同法》;

2.在民商事法律制度中引入了許多英美法系的法律術語的制度,如預期違約制度、****制度等;

3.開始重視成功案例的作用;

在民商法律制度上,國際統一性的特點必要明顯,而且兩**系也呈現出彼此影響,差別逐步縮小的趨勢,大陸法系引入英美法的成功經驗,英美法系也頒布了許多商事方面的成文法規,可以再結合具體的法律規定進行**。

四、案例題

此案件不能適用《國際**術語解釋通則》,因為通則的性質屬於國際商事慣例,國際商事慣例不具有當然的法律效力。只有雙方當事人明確在合同中適用才能產生法律約束力,且即使雙方事後達成協議適用通則,也不必然適用2023年的最新通則,因為通則本身不具有法律效力,當然也不會因為新通則的出現,而使原來的通則失效,適用哪一版本的通則,仍然需要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如果雙方沒有對適用通則達成一致意見,則應按照最密切聯絡原則確定適用中國的《合同法》。

第2章一、判斷題

(1)錯(2)錯(3)錯(4)錯

二、選擇填空題

(1)d (2)d (3)b (4)b (5)d

三、簡答題

1.具體來說設立乙個歐洲公司有四種情況:第一種是由分布在兩個以上成員國的公眾****合併而成;第二種是在兩個以上不同的成員國的公眾或私人的****之上成立的控股公司;第三種是來自至少兩個不同成員國公司的乙個子公司;第四種是一家經營至少兩年的公眾公司可以轉換成歐洲公司,這家公司必須在另乙個成員國設有子公司。

在成立歐洲公司之前,這些公司應該已經有兩年的經營紀錄。

2.《歐洲公司法》與歐盟通過的十五個關於成員國公司法統一的指令都為歐洲公司法的統一發揮了重要的作用,但兩者並不相同,《歐洲公司法》也不能取代歐盟關於公司法的指令。《歐洲公司法》是一部具有直接效力的法律,其適用的物件是「歐洲公司」,只有歐洲公司才可以直接適用該法的規定。

而歐盟公司法指令,則是歐盟為了協調各成員國公司法的差異,就各國公司法的某些方面作出的協調性規定,《歐洲公司法》和歐盟公司法指令各有自己的適用物件和範圍,互不取代。

3、三星公司可以採取轉換公司形式的方式擴大業務,其可以將公司轉化為股份有限責任公司的形式,來增加資本的募集,擴大公司的信譽,並力促公司上市交易,同時加強公司的經營管理。

4、兩合公司具有****和無限公司的雙重性質,是由一人以上的有限責任股東和一人以上的無限責任股東組成的公司,無限責任股東以個人信用為基礎,可以信用或勞務出資,具有「人合公司」的性質,有限責任股東以出資額對公司承擔責任,具有「資合公司」的性質,因此,被稱為兩合公司。儘管如此,兩合公司的法律地位更接近於無限公司,大陸法國家的法律一般都規定,除有關有限責任股東的規定以外,兩合公司的其他有關事項都適用有關無限公司的規定。

5、依據傳統的公司法理論,公司的經營決策權歸股東大會行使,董事會只是執行機關,但20世紀以來,股東會的權利逐漸減弱,董事會逐漸控制了公司的管理權及經營決策權,其主要原因有:(1)股東人數不斷增加,股東大會的召集及行使權利都變得相對困難,董事會逐漸行使事實上的經營管理權;(2)公司經營管理的專業化,需要專業化的人才對公司進行管理;(3)越來越多的股東並不熱衷於公司的管理,而更關心公司能否盈利。

四、案例分析題

1、一般來說,股東大會有權解除董事的職務,股東大會作為公司的權力機關有權選舉董事,當然也有權撤換董事,如股東大會可以因董事缺乏能力、失去對董事的信任等原因撤換董事,但我國對解除董事職務有較嚴格的限制,規定股東大會不得無故解除董事的職務。

如果股東大會已經作出決議解除傑森的職務,儘管傑森的行為不違反法國的法律規定,也不能要求股東大會恢復其職務,但傑森有權要求公司對其損失進行賠償。

2、甲、乙、丙的說法都不正確,首先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的連帶責任,即每一合夥人都有義務償還合夥企業的全部債務,合夥內部的約定不能對抗債權人,因此甲的說法是不正確的;再者,合夥企業的債務在乙退夥時即已經存在,儘管在合夥終止後,債權人才提出清償債務,乙亦不能以退夥來對抗債權人,乙仍然要為其退夥前的債務承擔責任;至於丙,儘管其與甲之間有某種約定的債務承擔,但這種約定不足以對抗合夥的債權,丙仍然要為合夥債務承擔責任。由於丁的6000英鎊債權發生在甲、乙、丙的合夥期間,三人應對此債權按合夥協議約定的債務分擔比例承擔責任,即甲承擔1000英鎊,乙承擔2000英鎊,丙承擔3000英鎊,但此約定不能對抗債權人,債權人可以對甲、乙、丙中的任何一人主張債權,在其清償債務後,可以按照合夥協議約定的比例向其他合夥人進行追償。

國際商法複習重點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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