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高速監事會議事規則

2023-01-20 04:27:04 字數 3275 閱讀 3743

河南高速公路發展有限責任公司

北大縱橫管理諮詢公司

二零零四年五月

目錄第一章總則 1

第二章監事會的組成與職權 1

第三章監事會會議制度 3

第四章監事會議事程式 3

第五章監事會決議的執行 4

第六章附則 4

第一條為規範河南高速公路發展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監事會的運作,確保監事會履行職責,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國有企業監事會暫行條例》和《河南高速公路發展有限責任公司章程》(以下簡稱「公司章程」),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監事會對公司財務以及公司董事、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和董事會秘書履行職責的合法性進行監督,維護公司及股東的合法權益。

第三條公司應採取措施保障監事的知情權,及時向監事提供必要的資訊和資料,以便監事會對公司財務狀況和經營管理狀況進行有效的監督、檢查和評價。

第四條總經理應當根據監事會的要求,向監事會報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簽訂、執**況、資金運用情況和盈虧情況。總經理必須保證該報告的真實性。

第五條本文中的「股東」是指經河南省人民**授權行使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單位。

第六條監事會由三名監事組成,其中兩名由河南省交通廳委派,一名職工代表監事由職工民主選舉產生。監事會設主席一人,主席為監事會召集人,由河南省交通廳在監事會成員中指定。

第七條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 檢查公司財務;

(二) 對董事、總經理及其他高階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 當董事、總經理及其他高階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河南省交通廳或國家有關主管機關報告或代表公司依法對董事、總經理及其他高階管理人員的行為提起訴訟;

(四) 提議召開臨時董事會;

(五) 根據對公司實施監督檢查的需要,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公司進行審計;

(六) 列席董事會會議;

(七) 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八條監事會每年對公司定期檢查一至二次,並可以根據實際需要不定期地對公司進行專項檢查。監事會每次對公司進行檢查結束後,應當及時作出檢查報告。檢查報告的內容包括:

(一) 公司財務以及經營管理情況評價;

(二) 公司負責人的經營管理業績評價;

(三) 公司存在問題的處理建議;

(四) 其他河南省交通廳要求報告或者監事會認為需要報告的事項。

檢查報告經監事會成員討論通過後,由監事會主席簽署報河南省交通廳。

第九條監事會開展監督檢查,可以採取下列方式:

(一) 聽取公司負責人有關財務、資產狀況和經營管理情況的匯報,在公司召開與監督事項有關的會議;

(二) 查閱公司的財務會計報告、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等財務會計資料以及與經營管理活動有關的其他資料;

(三) 核查公司的財務、資產狀況,向職工了解情況、聽取意見,必要時要求公司負責人作出說明;

(四) 向財政、工商、稅務、審計等有關部門和銀行調查了解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經營管理情況。

第一十條監事會主席履行下列職責:

(一) 召集、主持監事會會議;

(二) 負責監事會的日常工作;

(三) 審定、簽署監事會的報告和其他重要檔案;

(四) 應當由監事會主席履行的其他職責。

監事會主席因故不能履行職權時,由其指定一名監事代行其職權。

第一十一條監事會應當在會計年度終了四個月內做出有關公司過去一年的工作報告,並報送河南省交通廳,內容包括:

(一) 公司財務的檢查情況;

(二) 公司董事、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董事會秘書等高階管理人員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公司章程及河南省交通廳決議的情況;

(三) 對公司董事、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董事會秘書等高階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的誠信及勤勉盡責表現的評價;

(四) 監事會日常工作情況;

(五) 監事會認為應當向河南省交通廳報告的其他重大事件。

第一十二條監事會行使職權時聘請律師、會計師事務所等專業機構和人員所發生的合理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一十三條監事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在必要時可以召開監事會臨時會議,由監事會主席召集。會議通知應當在會議召開十日前書面送達全體監事。

第一十四條定期會議主要聽取和審議公司的當期財務和經營狀況的報告,開展預算管理、加強財務監控等情況的匯報及處理其他有關事宜。

第一十五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召開監事會臨時會議:

(一) 監事會主席認為必要時;

(二) 三分之一以上監事提議召開時;

(三) 公司已經或正在發生重大的資產流失現象,股東權益受到損害時;

(四) 公司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階管理人員違反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嚴重損害公司利益時。

第一十六條監事會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監事親自出席方可舉行。監事會會議應由監事本人出席,監事因故不能出席會議的,應書面委託其他監事代為出席並行使職權。委託書應當載明**人姓名、**事項、許可權和有效期限,並由委託人簽名或蓋章。

第一十七條監事會主要依據監事會審議事項和監事提議事項,提出會議議案。

第一十八條監事會會議由監事會主席召集並簽發召集會議的通知。會議通知包括舉行會議的日期、地點、議程、事由、議題及有關資料、發出通知的日期等。召開監事會會議應在會議召開十日以前通知。

第一十九條監事會會議由監事會主席主持,監事會主席不能主持會議的,可由監事會主席指定其他監事代為主持。

第二十條監事會會議在審議有關議案和報告時,可要求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階管理人員列席會議,對有關事項作出必要的說明,並回答監事會所關注的問題。

第二十一條監事會會議表決採取投票或舉手表決方式,所有決議必須經全體監事的過半數表決通過。

第二十二條監事會會議應對所議事項做詳細的會議記錄,作為監事會所議事項決議的正式證明。

監事會會議記錄應包括:

(一) 會議召開的日期、地點、主持人姓名;

(二) 出席監事的姓名及辦理委託出席手續的委託人、**人姓名,會議議程;

(三) 監事發言要點;

(四) 每一決議事項的表決方式和結果。

出席會議的監事和記錄人應在會議記錄上簽名。監事有權要求在記錄上對其在會議上的發言作出說明性記載。監事會會議記錄作為公司重要檔案由董事會秘書負責保管,會議記錄保管期限為三十年。

第二十三條對公司經營管理提出建議或要求董事會、總經理和其他高階管理人員給予答覆的決議事項,監事會應安排監事負責與董事會、總經理溝通落實,並就決議事項的執行結果向監事會作出書面報告。

第二十四條監事會的決議,如涉及提議召開臨時董事會的,應在規定時間內以書面形式向董事會提出會議議題和內容完整的提案,並保證提案內容符合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

第二十五條本制度由公司監事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本制度由公司監事會制定與修改,自公司監事會批准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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