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會議事規則附件

2021-03-04 09:48:01 字數 3400 閱讀 4747

xx村鎮銀行股份****董事會議事規則

目錄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會議的類別及形式

第三章會議通知

第四章會議參加人員、議程和議案

第五章會議表決和決議

第六章會議記錄

第七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結構, 規範xx村鎮銀行股份****(以下簡稱「本行」)董事會的決策行為, 保障董事會的工作效率和決策的科學性,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 、《xx村鎮銀行股份****章程》(以下簡稱「章程」)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董事會是本行股東大會的執行機構和經營決策機構,對股東大會負責。股東大會閉會期間,董事會在股東大會授權和章程規定的範圍內,行使重大事項的決策權。

第三條本行董事會會議的召開按照本議事規則規定的程式進行。

第二章會議的類別及形式

第四條本行董事會會議分為例會和臨時會議, 董事會例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

第五條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因故不能履行該項職責時,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董事長應當在10日內召集臨時董事會會議: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提議時;

(二)董事長認為必要時;

(三)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聯名提議時;

(四)監事會提議時。

第七條按照前條第(一)、(三)、(四)情形提議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的,提議人可直接向董事長提交經提議人簽字(蓋章)的書面提議。書面提議中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提議人的姓名或者名稱;

(二)提議理由或者提議所基於的客觀事由;

(三)提議會議召開的時間或者時限、地點和方式;

(四)明確和具體的提案;

(五)提議人的****和提議日期等。

提案內容應當屬於本行《章程》規定的董事會職權範圍內的事項,與提案有關的材料應當一併提交。

第八條本行應嚴謹落實董事會會議的組織協調工作,包括安排會議議程、準備會議檔案、組織安排會議召開、負責會議記錄、起草會議決議和紀要。

第三章會議通知

第九條董事會會議通知包括以下內容:

(一)會議日期和地點;

(二)會議期限;

(三)事由及議題、議程;

(四)發出通知的日期;

(五)會議聯絡人及其****。

第十條本行召開董事會例會, 應將會議通知和會議檔案於會議召開10日前以書面形式送達全體董事和監事。

第十一條董事會召開臨時會議,會議通知和會議檔案應於會議召開5日前以書面形式送達全體董事和監事。

特別緊急的情況下,臨時董事會會議通知和會議檔案的送達可以不受前款時限的限制,但必須保證在會議召開前有效地送達董事和監事。

第十二條經董事會全體董事同意,董事會會議可以在上述會議通知所記載的開會時間之前召開;經董事會全體董事同意,董事會會議可以選擇在會議通知所記載的會議地點以外的地點召開。董事會會議變更必須在會議召開前48小時書面通知董事、監事及其他列席會議的人員。

第四章會議參加人員、議程和議案

第十三條董事會會議由全體董事出席。監事、非董事會成員的行長、副行長、行長助理、涉及議案的相關人員以及其他經董事會批准的有關人員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十四條董事會會議應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為出席。委託書應載明**人姓名、**事項、許可權和有效期限,並由委託人簽名或蓋章。委託其他董事出席的董事視為出席會議。

董事如果未出席董事會會議,也未委託其他董事出席的,應視為放棄在該次會議上的表決權。

未能親自出席董事會會議又未委託其他董事代為出席的董事,應對董事會決議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董事會會議議程由董事長確定, 並寫入會議通知。董事長應將符合條件的議案納入會議議程。

第十六條董事會會議議案由下列人員提出:

(一)董事長;

(二)行長;

(三)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聯名提出;

(四)監事會提出。

凡需提交董事會討論的議案,應以書面形式提出。

第五章會議表決和決議

第十七條董事會會議應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做出決議, 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

第十八條董事會會議對審議的事項以記名投票表決的方式逐項表決,表決分贊成、反對、棄權,每名董事享有一票表決權。董事會根據表決結果,形成會議決議。

第十九條董事會臨時會議在保障董事充分表達意見的前提下,可以用書面形式通過通訊方式進行並做出決議,由參會董事簽字。

通訊表決事項應當至少在表決前3個工作日內送達全體董事,並應當採取一事一表決的形式,規定表決的有效時限,在規定時限內未表達意見的董事,視為棄權。

第二十條以下事項不得採取通訊表決的形式:

(一)本行利潤分配方案;

(二)風險資本分配方案;

(三)重大投資、重大資產處置;

(四)聘任或解聘高階管理層成員。

第二十一條董事會對議題作出表決,須經全體董事過半數表決同意,但法律、行政法規及《章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二條下列重大事項應當由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通過:

(一)制訂本行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的方案;

(二)擬訂本行的合併、分立和解散方案。

第二十三條董事對董事會擬決議事項有關聯關係或重大利害關係的,不得對該項決議行使表決權。關聯董事可以自行迴避,也可以由其他參加董事會的董事提出迴避請求。該董事會會議由過半數無重大利害關係董事出席即可舉行,董事會會議對關聯關係或重大利害關係事項所作決議須經無重大利害關係董事半數以上通過。

第二十四條董事會會議對通過的事項應做出決議。董事應當在董事會決議上簽字並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董事會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章程》、股東大會決議,致使本行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董事對本行負賠償責任。

但經證明在表決時曾表明異議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董事可以免除責任。

第六章會議記錄

第二十五條董事會會議應指定專人負責記錄,可以會議紀要或會議紀錄等形式做出。出席會議的董事和記錄人, 應在會議記錄上簽名。出席會議的董事有權要求在記錄上對其在會議上的發言作出說明性記載。

董事會會議記錄應當作為本行檔案儲存。

第二十六條董事會會議記錄包括以下內容:

(一)會議召開的日期、地點、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委託他人出席董事會的董事(**人)姓名;

(三)會議議程;

(四)董事發言要點;

(五)每一決議事項的表決方式和結果(表決結果應載明贊成、反對或棄權的票數);

(六)董事會認為應當記載的其他事項。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董事會會議參加人員必須對本行遞交的商業資料和董事會討論的內容承擔保密責任。董事會有權依法追究洩密的董事會會議參加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本規則未盡事宜,依據公司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及本行章程辦理。

第二十九條本議事規則所稱「以上」都含本數,「過」不含本數。

第三十條本議事規則由董事會負責制定、修訂和解釋。

第三十一條本議事規則自董事會審議通過之日起實施。

董事會議事規則

目錄第一章總則2 第二章董事2 第三章董事會及董事會職權3 第四章董事長及其職權4 第五章董事會議5 第六章審批許可權 審查和決策程式7 第七章附則8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董事會 議事規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 x 董事會的工作秩序和行為方式,保證公司董事會依法行使權利,履行職責,承擔義務,依據中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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