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收容遣送管理條例

2023-01-19 05:27:04 字數 863 閱讀 5906

【法規類別】公安綜合規定

【發布部門】上海市人大(含常委會)

【發布日期】1991.12.19

【實施日期】1992.04.15

【時效性】失效

【效力級別】省級地方性法規

(1991年12月19日上海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30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做好收容遣送工作,維護本市社會秩序,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收容遣送工作應當堅持救濟、教育與集中管理的原則。

第三條本市的收容遣送工作由民政、公安部門共同負責。民政部門領導下的收容遣送站具體負責收容遣送物件的審查、管理和遣送工作。公安部門領導下的收容遣送治安辦公室負責收容遣送中的治安管理。

第四條本市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應當配合、協助民政、公安部門實施本條例。

第五條收容遣送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履行職責。

被收容遣送人員必須服從收容遣送工作人員的收容、管理和遣送。

被收容遣送人員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障。

第六條收容遣送所需經費應當分別納入市、區、縣人民**財政預算,由市、區、縣財政部門按預算撥付同級民政部門安排使用。

第二章收容

第七條下列人員應當予以收容遣送:

(一)流浪街頭乞討的;

(二)露宿街頭,生活無著的;

(三)在本市無正常居所,又無正當生活**的;

(四)流落街頭無監護人監護的精神病患者或者智力嚴重缺損的;

(五)輕生獲救後,身份不明,暫無家屬、單位領回的。

第八條民政、公安部門發現第七條所列人員,應當進行詢問,符合收容遣送條件的,做好詢問筆錄,及時送交收容遣送站收容,並提供《收容物件情況表》、詢問筆錄等有關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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