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條例

2023-02-02 21:54:07 字數 1339 閱讀 8530

【法規類別】扶貧救災救濟

【發布部門】湖南省人大(含常委會)

【發布日期】1994.04.28

【實施日期】1994.07.01

【時效性】失效

【效力級別】省級地方性法規

【修改依據】本篇法規已被《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湖南省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條例>的決定》(發布日期:2023年3月29日實施日期:2023年5月1日)修正

【失效依據】本篇法規已被《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湖南省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條例>的決定》(發布日期:2023年3月29日實施日期:2023年5月1日)修正

(1994年4月28日湖南省第八屆人民

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做好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工作,維護社會秩序,根據***《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辦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工作堅持救濟、教育、集中管理和妥善安置的原則。

第三條收容遣送工作由民政、公安部門負責。

民政部門的收容遣送機構對收容物件進行收容、管理和遣送。公安部門向當地收容遣送機構派駐民警,在任務較大的收容遣送機構設立治安室,維護收容遣送中的治安秩序。

第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協助民政、公安部門做好收容遣送工作;對遺棄老年人、嬰幼兒、殘疾人和精神病人的行為有權制止,並向民政、公安部門報告。

第五條收容遣送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做好收容、管理和遣送工作。

被收容人員應當服從收容遣送工作人員的收容、管理和遣送。

被收容人員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六條收容遣送所需經費根據實際需要,納入各級財政預算。

第二章收容

第七條對下列人員予以收容:

(一)生活無著露宿街頭的;

(二)患精神病或者智力殘疾流浪街頭的;

(三)主動向收容遣送機構求助的;

(四)其他流浪街頭乞討的。

第八條民政、公安部門收容遣送工作人員發現需要收容的物件應當出示證件,及時將其送往收容遣送機構。

第九條收容遣送機構在接收收容物件後,應當在24小時內進行詢問,作出筆錄,分別情況進行處理:

(一)符合第七條規定的,予以收容;不符合的,不予收容;

(二)有犯罪嫌疑或者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移送公安部門處理。

第十條收容遣送機構在必要時,可以對收容物件進行安全檢查;對女性收容物件的安全檢查,應當由女性工作人員進行。

第三章管理

第十一條收容遣送機構應當建立健全生活、衛生、教育、紀律等管理制度,對被收容人員進行遵紀守法教育和勞動教育,組織有勞動能力的被收容人員參加勞動。

第十二條收容遣送機構應當核實被收容人員姓名、身份、家庭住址以及流浪時間等情況,並進行登記,建立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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