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道燃氣初裝費的現實困境

2023-01-18 21:03:07 字數 5417 閱讀 4638

管道燃氣初裝費的現實困境——以房地產開發商與燃氣企業的結算方式為視角

丁天進安徽世紀天元律師事務所

長期以來,管道燃氣初裝費一直承擔著補償燃氣企業,加速城市燃氣基礎設施建設的重要功能,並對我國天然氣綜合利用水平的提公升發揮出舉足輕重的作用。但是在天然氣市場化改革的浪潮中,一種以燃氣企業與房地產開發商結算費用的方式卻因為存在制度缺陷,而致燃氣企業陷入困境之中。面對這種困境,引起思考的不應當僅是燃氣企業,還應當包括**及司法等部門。

筆者作為長期奮鬥於燃氣法律的人士,通過深入研究,揭示了管道燃氣初裝費的現實困境及其成因,強調了管道燃氣初裝費的正當性,並在此基礎之上從燃氣企業角度提出應對之策。

一、管道燃氣初裝費的概述

(1)管道燃氣初裝費的概念

在**管道燃氣初裝費的法律屬性之前,有必要先討論一下管道燃氣初裝費的稱謂。管道燃氣初裝費由於在國家層面的規範性檔案中沒有規定,多是由地方**物價部門的規範性檔案規定。所以,管道燃氣初裝費的名稱五花八門。

如安徽省稱為「建安費」、浙江省稱為「管道燃氣初裝費」、海南省稱為「入網費」及「入戶安裝費」、湖南省稱為「管道燃氣庭院管網建設費」及「燃氣庭院管網和室內管道安裝費」、廣西稱為「容量氣價和小區工程安裝費」、廣東稱為「容量氣價」和「戶內初始配套費」,如此等等不勝列舉。本文為了論述的方便,在未作出特別說明的情況下,以「管道燃氣初裝費」的稱謂來進行論述。

管道燃氣初裝費,是指天然氣使用者在申請使用管道燃氣時繳納的一筆費用。這裡的使用者包括居民使用者和非居民使用者兩類。在管道燃氣初裝費繳納方式上,全國各個地方做法不同,主要可以分為以下幾類:

一是使用者直接以管道燃氣初裝費的名義向燃氣企業繳納。海南等地在執行。二是使用者以繳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方式向**相關部門繳納,**再將費用撥付給燃氣企業。

北京在2023年就開始執行這一制度。三是分為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和初裝費兩類。建築紅線內的管網收取初裝費;建築紅線以外的市政管網收取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上海等地在執行。四是使用者以容量氣價費的方式向燃氣企業繳納。廣東、廣西兩省在執行「兩部制氣價」之後開始執行這一制度。

五是使用者以購房款的方式向開發商繳納,開發商再與燃氣企業結算。這種方式在安徽等地還在執行。這種方式已經執行多年,之前效果不錯。

但是在最近幾年的天然氣**市場化的改革運動中,這種方式反而飽受爭議,甚至成為燃氣企業的一根軟肋。

因管道燃氣初裝費繳費方式多樣,所涉及到的法律關係與行政管理制度不同,為便於本文的研究,本文在未作特別說明的情況下,僅以第五種方式,即使用者以購房款的方式向開發商繳納費用,開發商再與燃氣企業結算費用的方式作為研究物件。

(2)管道燃氣初裝費的特徵

管道燃氣初裝費具有鮮明的行業特徵,明顯區別於一般的建築施工類的費用,這表明管道燃氣初裝費的法律適用更加應當考慮天然氣行業類的法律規範,而不是盲目的套用建築領域法律的法律規範。

第一,專屬性。管道燃氣初裝費應當專屬於燃氣企業所有,燃氣企業應當將收取到的管道燃氣初裝費專門用於城市燃氣事業,包括基礎設施投資建設、運營、維護等工作。

第二,補償性。管道燃氣初裝費包含著對燃氣企業的補償,補償的範圍應當分為三大部分:

一是對建築紅線以內小區業主共有部分的庭院管網建設費用的補償。如《安徽省天然氣**管理暫行辦法》第21條規定:「新增天然氣使用者建安投資實行一次性折舊方式價外補償。

補償的範圍是指城市中壓支管閥門與低壓支管聯接處(不含任何調壓裝置設施)以下部分,到使用者灶前閥之間的一切裝置設施。新建商品房的天然氣新增使用者建安**,由城市燃氣經營者與開發商結算並計入商品房**。」

二是對管道燃氣特許經營期內對建築紅線內的管網維護維修費用的補償。《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燃氣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工程建設好安全生產管理的規定,設定燃氣設施防腐、絕緣、防雷、降壓、隔離等保護裝置和安全警示標誌,定期進行巡查、檢測、維修和維護,確保燃氣設施的安全執行。

」據此可知,燃氣企業有責任和義務對建築紅線內的管網定期進行維護維修。既然燃氣企業需要承擔如此之重的維護維修等法定義務,那麼其就應當享受到對應的補償。需要注意的是,《城鎮燃氣管理條例》只是規定了燃氣企業需要承擔維護維修的義務,但是卻未規定其所應當享受的補償,地方**的規範性檔案也未作出相應的規定,這不得不說是一大遺憾。

三是對建築紅線外市政管網建設費用的補償。城市燃氣管網等基礎設施的建設需要鉅額的資金投入,但這些投入又難以通過氣價的方式來予以補償,管道燃氣初裝費則能很好的實現補償功能。例如,以安徽省內乙個中等縣城來說,其城市管網等基礎設施的總投資強度大約在1億元左右,每天的綜合用氣量2萬方左右。

毛利潤按照0.4元/方計算。那麼燃氣企業的毛利潤為0.

8萬元/天,292萬元/年。那麼燃氣企業大概需要35年的時間才能收回成本。需要特別注意的是,這還沒有計算燃氣企業的人工成本、各類稅賦及民用氣源指標的情況下。

如果再把這些因素考慮進去,那麼燃氣企業必將巨虧。這種巨虧一定會阻擋燃氣企業進入燃氣市場,最終損害的必將是廣大老百姓的用氣權益。

說到這裡,或許有人會反駁說,為什麼有些地方不收管道燃氣初裝費,那些地方的燃氣企業為什麼能夠經營下去。說這些話的人,對當地天然氣**政策肯定是不了解的。因為那些沒有收管道燃氣初裝費的地方,並不是真的沒有收取,只是換了一種方式來收取。

如廣東廣西兩省執行「兩部制氣價」,氣價已經包含在「容量氣價」之中。又如北京市以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名義收取管道燃氣初裝費。再如上海市以建築紅線為界,建築紅線以內徵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建築紅線以外徵收管道燃氣初裝費。

第三,規範性。管道燃氣初裝費的規範性,是指費用的標準由地方**通過規範性檔案予以核定,燃氣企業無權定價。如合肥市《關於我市管道天然氣經營企業服務**的通知》(合價商[2016]52號)規定:

「合肥市區新建普通居民住宅商品房建安**為2800元/戶。」

(一)結算上受制於開放商

前文已述及,管道燃氣初裝費的收費模式有五種之多,其中一種就是使用者以購房款的方式向房地產開發商繳納,開發商再與燃氣企業結算。這一過程可以分為兩個階段完成:第乙個階段是使用者向房地產開發商支付購房款(購房款包含著管道燃氣初裝費)。

第二個階段是開發商與燃氣企業結算管道燃氣初裝費。對於燃氣企業來說,第乙個階段比較安全,第二個階段則比較容易出現問題,風險較高。

開發商與燃氣企業之間的費用結算,並不是直接通過支付管道燃氣初裝費的方式來進行結算,而是通過支付新建商品房管道燃氣配套設施安裝款的方式予以結算。開發商在新建商品房之時,其應當與燃氣企業簽訂新建商品房管道燃氣配套設施安裝合同。燃氣企業在完成相應燃氣管道安裝工程之後,開發商再根據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

該工程款實際上就是當地**核定的管道燃氣初裝費**乘以新建商品房戶數。

據此可知,在第二個階段中,燃氣企業能否順利的收到管道燃氣初裝費取決於房地產開發商。房地產開發商如果嚴格依照天然氣行業管理制度辦事,那麼燃氣企業就能夠非常順利的收到管道燃氣初裝費。反之,則相反。

對於房地產開發商來說,其可使用的手段有很多。畢竟房地產開發商是通過支付安裝工程款的方式向燃氣企業支付,房地產開發商完全可以通過拖延施工、拉長施工進度、遲延支付,甚至以燃氣企業無管道燃氣安裝資質為由否定合同效力,不予支付管道燃氣初裝費。

(二)施工上沒有安裝資質

《壓力管道安裝單位資格認可實施細則》(質技監局鍋發[2000]99號)第2條:「從事《壓力管道安全管理與監察規定》適用範圍內壓力管道安裝的單位,必須具有安裝相應類別級別壓力管道的資格,按本實施細則取得《壓力管道安裝許可證》。」也就是說,從事新建商品房小區管道燃氣基礎設施配套工程的單位必須擁有壓力管道安裝資質。

否則,其將違反《建築法》第26條第1款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1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認定無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築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二)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名義的;(三)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據此可知,實際施工單位必須擁有壓力管道安裝資質。否則,其所簽訂的合同由於違反效力性強制性規定而歸於無效。

對於燃氣企業來說,其核心功能在於投資建設天然氣基礎設施、維持天然氣日常**、保障天然氣執行安全,這明顯區別於建築企業。所以,在行業慣例上,絕大多數燃氣企業並不具備壓力管道安裝資質,多是委託擁有資質的施工單位予以施工,這在燃氣行業內是預設的規則,也是符合天然氣行業管理制度的。雖然如此,假定房地產開發商,或者第三方與房地產開發商互相勾結,以燃氣企業無壓力管道安裝資質為由主張合同無效,此時又恰巧燃氣企業與房地產開發商簽訂的新建商品房對此沒有作出特別約定,那麼該合同是否真的無效?

如果無效,那麼燃氣企業又該如何拿回原本屬於自己的管道燃氣初裝費。

說到這裡,不得不提的是江蘇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對宿遷中石油崑崙燃氣****作出的行政處罰案。2023年12月30日,江蘇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蘇工商案字[2016]第00048號)記載:「經調查,當事人(作者注:

燃氣企業)未取得《特種裝置安裝改造維修許可證(壓力管道)》資質證書,當事人承接燃氣管道安裝施工工程本身就是違法的。」該行政處罰決定已經生效,並成為既定事實,但該行政處罰決定卻依然是值得商榷的。應當說,江蘇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據《建築法》、《反壟斷法》等法律規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是沒有錯誤的,但是其無視或無知於天然氣行業的特殊性卻是錯誤的,且這種錯誤很可能會對全國其他地方產生不良示範效應。

(3)費用上缺乏法律依據

管道燃氣初裝費不在**定價目錄中,這是飽受詬病的重要原因之一。《**法》第19條第1款規定:「**指導價、**定價的定價許可權和具體適用範圍,以**的和地方的定價目錄為依據。

」第3款規定:「地方定價目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主管部門按照**定價目錄規定的定價許可權和具體適用範圍制定,經本級人民**審核同意,報*****主管部門審定後公布。」雖然管道燃氣初裝費不在**定價目錄中,但是一些地方**根據本地天然氣利用的實際情況,將管道燃氣初裝費納入到地方**的定價目錄之中。

例如,安徽省2023年**定價目錄就對管道燃氣初裝費作出了規定。具體如下圖所示(此圖擷取於安徽省2023年**定價目錄):

又如合肥市的《關於我市管道天然氣經營企業服務**的通知》(合價商[2016]52號)對此也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從《立法法》的角度來說,這些地方****部門的規範性檔案有違上位法的規定,但是這些規範性檔案卻真真切切的符合了我國天然氣行業的發展規律,滿足了當地天然氣行業的需求,促進了當地天然氣綜合利用水平的可持續發展。

三、管道燃氣初裝費現實困境的成因

(一)天然氣行業的法律建設滯後

我國在天然氣領域的法律建設是非常滯後的,嚴重滿足不了天然氣產業的發展,不利於天然氣行業的健康發展。現行的法律規範存在著法律為階過低、法律規定不全面等諸多問題。在天然氣方面,現行主要法律規範是《基礎設施與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及《城鎮燃氣管理條例》。

其中,《基礎設施與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只是部門規章,且主要適用於管道燃氣特許經營權授予這一階段。《城鎮燃氣管理條例》屬於行政法規,適用於燃氣經營管理等活動。即便如此,國家層面的任何一部法律規範均未對管道燃氣初裝費作出規定,這直接造成燃氣企業收取管道燃氣初裝費缺乏法律依據。

(二)管道燃氣初裝費的制度滯後

前文已述及,在管道燃氣初裝費的收費模式之上,主要有五種收費模式。在這五種收費模式之中,以燃氣企業向房地產開發商收費模式暗藏的法律風險最高。但是這種收費模式或者說收費制度,難道不是地方**建立起來的嗎?

如果是地方**建立的燃氣管理制度,卻由按章辦事的燃氣企業來承擔其中的法律風險,這對燃氣企業來說是完全不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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