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審權的司法權屬性

2023-01-18 12:09:05 字數 1101 閱讀 7836

中國共產黨第十六次全國代表大會將「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社會主義政治文明」確定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重要目標」,並為此提出了一系列有關政治建設和政治體制改革的舉措,舉措之一便是擴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參與。而在司法領域中,公民有序參與政治的最好和最直接的方式便是人民陪審員制。人民陪審員制是乙個具有制度化、程式化特徵的法律制度。

因此,我們應該重視改革和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使陪審權成為司法權的組成部分,使人民陪審員制度成為公民參與司法活動的有效方式。

在以往的司法改革研究中以及對司法權行使主體進行分析時,我們理論界和司法界大多將視線集中於那些「顯性」的司法權行使主體,如法官、檢察官,而忽視了還存在著另一類司法權行使主體,即人民陪審員。

從國內外的司法理論和司法實踐看,陪審員無論在外國,還是在中國,都是乙個不能忽視的司法權行使主體,因為陪審員也在實實在在地行使著司法權。陪審員按照法律規定可以參與審判活動,可以對案件的判決發表意見,最關鍵的標誌是,可以對案件的判決有一人一票的投票權(至少在理論上和法律規定上是如此)。雖然陪審員的陪審權同法官的審判權在權力的**上、主體資格上和權力的存續時間上等有所不同,如在權力的**上和主體資格上,陪審員的陪審權來自於法律(陪審員法或陪審員條例)。

從理論上和法律上講,任何乙個符合陪審員條件的公民,都可以做陪審員。而法官的審判權也是來自於法律,但具體是來自於同級國家權力機關(即同級人大)的授予,並且,並不是每乙個符合法官條件的公民都能當法官,法官都要經過法定的任命程式;在權力的存續時間上,陪審員的陪審權是一案一審,即他的陪審權只有在他以陪審員身份參與陪審具體案件時才能行使和體現;而法官作為審判權的行使者,他的審判行使權則存在於他作為法官身份和法官職務的存續過程中。儘管有以上幾點不同,但我認為兩者具有一種最關鍵的同質性:

法官的審判權行使,是在法院的審判活動過程中體現的,是法院的審判權的具體行使者。而陪審員陪審權的行使,也是在法院的審判活動過程中體現的,實質上是「人民審判權」的行使方式。從國際通例來講,陪審員的物色、確定和組成,都是在法院的框架內管理和執行的。

因而,陪審員的陪審權是密切地附屬於審判機關的。它同審判權專屬於審判機關、專屬於國家是一致的。因此,陪審權是司法權的組成部分,對這一點我們長期以來缺乏足夠的認識。

因此,我們在司法改革過程中,要重視改革和完善陪審員制度,真正發揮陪審員的作用,以防使陪審員變成「陪襯員」。劉作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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