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產權制度與企業最優收入分配模式

2023-01-16 22:36:02 字數 1003 閱讀 5927

作者:王亮

**:《商業文化》2023年第03期

摘要:產權決定收入分配,不同產權制度具備與之相應的收入分配模式。本文基於聯合產權理論,以「企業收入分配模式——整體效率與個體公平」為分析正規化,建立企業收入分配模型。

對該模型進行數理分析,並通過比較不同產權制度對整體效率與個體公平的影響,最終確立企業最優收入分配模式及其分配比例。該模式不僅可以達到整體最優的效率,同時也能滿足個體最優的公平,實現了企業最優公平效率的收入分配。

關鍵詞:產權制度;個體公平;整體效率;最優

中圖分類號:f275.4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6-4117(2011)03-0082-02

引言:改革開放以來,中國取得了驕人的成績,經濟發展保持高速增長,然而這一增長卻實屬為不公平的增長。我國收入差距過大,分配不公平。

隨著我國城市化和工業化的快速發展,大批農村剩餘勞動力進入企業,使我國企業的在業人數大大增加,進而收入分配問題集中體現在企業內部。本文將試圖找尋乙個收入分配模式,以最優的方式解決企業效率和公平的關係。

一、聯合產權制度理論

聯合產權理論認為企業是最大化合作剩餘,以資源、能力、知識為基礎,創造、控制與分配合作剩餘,以要素產權與集體產權聯合相結合的生產性組織(劉長庚,2007)。要素產權即為主體對要素資產的權利(劉桂斌,2007),包括物質資本、人力資本、非人力資本(技術、土地等)。非要素產權即集體產權,指基於企業組織的共同知識所創造的剩餘。

企業聯合產權制度分配模式具體表現為企業內所有成員及企業集體共同參與合作剩餘分配。分配分兩個步驟完成:第一次分配是將可分配合作剩餘π在要素聯合產權與集體產權之間的分配。

企業既是物質資本與人力資本合作創作剩餘的組織,又是企業集體協作產生剩餘的組織。這也就是要素聯合產權與集體產權間分配的依據。令要素產權可分合作剩餘的比例為μ,那麼集體產權可分的合作剩餘比例為(1-μ),μ∈[0,1];第二次分配是要素產權內部的分配,即物質資本產權與人力資本產權的分配。

令物質資本產權可分餘下合作剩餘(μπ)的比例為ξ,人力資本產權則可分餘下合作剩餘(μπ)的比例為(1-ξ),ξ∈[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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