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蘇市中小學學科帶頭人 中青年教學骨幹管理辦法

2023-01-16 02:51:04 字數 2228 閱讀 4376

烏蘇市中小學學科帶頭人、中青年骨幹教師管理辦法(試行)

為加強我市中小學學科帶頭人、中青年骨幹教師隊伍的管理,充分發揮其表率和中堅作用,激勵其始終保持與稱號相符合的業務素養,並不斷進取,向更高層次發展,結合我市教師隊伍建設的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職責

第一條模範遵守職業道德。不斷加強自身師德修養,模範遵守《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規範》,為人師表,敬業愛生,積極進取,樂於奉獻,團結協作,認真完成各項工作任務。

第二條主動承擔教育工作。擔任班主任或其他教育教學管理工作(包括學校行政管理、教科研管理、指導學科興趣小組和社會活動等),並取得較好成效。

第三條有效開展教學工作。堅持在教育教學第一線工作,承擔滿工作量的教學任務,教學實績突出,所教班級成績在公升學考試或各類區域性教學質量調研或檢測中居領先水平。

第四條積極參與教科研工作。積極參與基礎教育課程改革,主持或參與教育教學課題研究,並取得一定的研究成果;撰寫有較高水平的教育教學**並在一定範圍發表或獲獎。

第五條充分發揮示範指導作用。結合教研活動和指導任務,經常聽課、積極評課,在一定範圍內開設公開課、示範課或學術講座,並獲得好評;學科帶頭人、中青年骨幹教師認真完成對青年教師的指導任務,並取得明顯效果。

第六條自覺參加繼續教育。積極參加學歷(學位)提公升進修或各級各類教師培訓;研讀教育教學理論專著和其他著作,撰寫讀書筆記,不斷拓寬視野,更新教育理念。

第二章培養

第七條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要創造良好的工作、學習和生活條件,設立專項資金,為其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和教育科學研究提供必要的支援。

第八條有計畫地開展業務培訓,加強培訓的組織管理,著力提高培訓質量,確保其專業素養不斷提公升。

第九條不定期地舉辦研討會,研究如何加強隊伍建設,積極發揮其表率和中堅作用。

第十條為學科帶頭人、中青年骨幹教師的專業發展搭建平台,使他們得到鍛鍊與成長。

第三章考核

第十一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要按照管理許可權,加強對學科帶頭人、中青年骨幹教師的學年度考核工作。

第十二條市教育局參照評選條件分類制定並印發《考核細則》,作為考核依據。

第十三條考核管理物件參照《考核細則》對個人履行職責情況進行自我評分和小結,如實填寫《業務考核表》。

第十四條學校對考核管理物件填寫的內容進行審核,在一定範圍內組織教師、學生進行民意測評,並結合其完成教育教學任務和工作實績情況,對其進行考核評分,填寫考核意見,初步確定考核等次。

第十五條各學校組成考核小組,結合相關工作情況,對所屬學校的學科帶頭人、中青年骨幹教師進行綜合考核,形成考核意見,確定考核等次。

第十六條各學校須於每年7月底前將考核結果報市教育局備案,市教育局於每年8月統一公布考核結果。

第十七條考核結果分為「優秀」、「合格」、「不合格」三個等次.

第四章待遇

第十八條市教育局授予相應稱號,頒發榮譽證書。

第十九條經考核合格可按規定享受固定工作津貼。

第二十條優先獲得各級各類課題研究、培訓進修、社會考察、教學競賽等機會。

第二十一條各類評優評先、職務晉公升中給予優先考慮。

第五章管理

第二十二條管理工作以學校為主,市教育局予以指導、協調、檢查和監督,市教育局每年將在全市範圍內組織隨機抽查。

第二十三條凡當年業務考核被確定為不合格的,經教育局確認,備案,停發一年固定工作津貼。

第二十四條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教育行政部門審核,教育局黨委批准,撤銷其稱號並停發固定工作津貼:

(一)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年度考核不合格;

(二)連續兩次學年度業務考核不合格;

(三)在評選中弄虛作假,不符合條件;

(四)不履行崗位職責或不服從工作安排;

(五)其他違規、違紀行為經市教育局認定應予撤銷稱號的。

第二十五條凡調離中小學教育系統的,自調離之日起,其稱號自行取消,與稱號有關的待遇即行終止。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頒發之日起執行。

烏蘇市中小學學科帶頭人業務考核細則

說明:①每一單項累計加分不得超過該單項總分;②單項得分不超過該項總分60%者視為該單項不合格,兩個以上單項不合格者為學年度考核不合格;③民意測評滿意率和基本滿意率低於85%者為學年度考核不合格;④總分達85以上且居於本市同級學科帶頭人前20%者為學年度考核優秀。

烏蘇市中小學中青年骨幹教師業務考核細則

說明:①每一單項累計加分不得超過該單項總分;②單項得分不超過該項總分60%者視為該單項不合格,兩個以上單項不合格者為學年度考核不合格;③民意測評滿意率和基本滿意率低於85%者為學年度考核不合格;④總分達85以上且居於本地區同級骨幹教師前20%者為學年度考核優秀。

烏蘇市教育局

2023年3月頒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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