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rt2:社會保險法律制度
六、停工留薪期(p82)
1.概念
停工留薪期,是指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期間。
2.待遇
在停工留薪期內,職工的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另外,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3.期限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4.與工傷保險、基本醫療保險的關係
(1)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止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按照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2)但工傷職工**非工傷引發的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處理。
七、工傷保險(p79)
1.工傷保險費的繳納
(1)職工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由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解釋】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雇工,均有依照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
(2)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數額為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乘以單位繳費費率之積。
【解釋1】工資總額,是指用人單位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
【解釋2】國家根據不同行業的工傷風險程度確定行業的差別費率,並根據使用工傷保險**、工傷發生率等情況在每個行業內確定費率檔次。
2.工傷認定
(1)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①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②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③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④患職業病的;
⑤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⑦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2)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①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②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③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的。
(3)職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本人在工作中**的,不認定為工傷:
①故意犯罪;
②醉酒或者吸毒;
③自殘或者自殺;
④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3.勞動能力鑑定
(1)職工發生工傷,經**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
(2)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
(3)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4.工傷保險待遇
(1)工傷醫療待遇
①**工傷的醫療費用(診療費、藥費、住院費);
②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食宿費;
③**性**費;
④輔助器具裝配費;
⑤停工留薪期工資福利待遇。
(2)傷殘待遇
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鑑定,評定傷殘等級的工傷職工,享受傷殘待遇。包括:
①生活護理費(經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
②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③傷殘津貼;
④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解釋1】職工因工致殘被鑑定為1~4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工作崗位,從工傷保險**按月支付傷殘津貼。
【解釋2】(1)職工因工致殘被鑑定為5級、6級傷殘的,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2)5級、6級傷殘,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
【解釋3】7級至10級傷殘,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規定。
(3)遺屬待遇
職工因工死亡,或者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從工傷保險**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待遇。
①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②供養親屬撫卹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放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無勞動能力的親屬;
③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解釋】1~4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前兩項遺屬待遇,不享受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待遇。
(4)由用人單位支付的費用
①**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
②5級、6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③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解釋】其他費用由工傷保險**支付。
5.工傷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1)喪失享受待遇條件的;
(2)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鑑定的;
(3)拒絕**的。
6.因工致殘享受傷殘津貼的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被鑑定為1~4級傷殘的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補足差額。
7.責任承擔
(1)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中先行支付,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追償。
(2)由於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傷,第三人不支付工傷醫療費用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工傷保險**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先行支付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八、失業保險(p85)
1.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按照本單位工資總額的2%繳納失業保險費,職工按照本人工資的1%繳納失業保險費。
2.職工跨統籌就業的,其失業保險關係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
3.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申請領取失業保險金並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1)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年的。
(2)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包括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因用人單位過錯由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3)已經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4.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條件
(1)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
(2)累計繳費滿5年不足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
(3)累計繳費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
5.失業保險待遇
(1)領取失業保險金;
(2)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基本醫療保險費;
【解釋】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失業人員應當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從失業保險**中支付,個人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3)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死亡補助;
(4)職業介紹與職業培訓補貼;
(5)***規定或者批准的與失業保險有關的其他費用。
6.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並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1)重新就業的;
(2)應徵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5)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當地人民**指定部門或者機構介紹的適當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訓的。
【考題1單選題】王某因勞動合同終止而失業,已辦理登記並有求職要求,此係王某首次失業,已知王某與用人單位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滿7年。王某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最長期限是( )。(2023年筆試)
a.6個月
b.12個月
c.18個月
d.24個月
【答案】c
【解析】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5年不足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
【考題2判斷題】職工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失業保險關係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 )(2023年機考回憶)
【答案】√
九、生育保險(p87)
1.職工應當參加生育保險,由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繳納生育保險費,職工不繳納生育保險費;生育保險目前適用於城鎮企業及其職工。
2.由企業按照其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1%)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生育保險費,建立生育保險**。
3.生育保險待遇
(1)生育醫療費用
①生育的醫療費用;
②計畫生育的醫療費用;
③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專案費用。
(2)生育津貼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生育津貼:
①女職工生育享受產假;
②享受計畫生育手術休假;
③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4.生育保險**不予支付的費用
(1)違反國家或本統籌地區計畫生育規定而發生的醫療費用;
(2)因醫療事故而發生的醫療費用;
(3)在非定點醫療機構檢查、分娩而發生的醫療費用;
(4)按照規定應當由職工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
(5)嬰兒所發生的各項費用;
(6)超過定額、限額標準之外的各項費用;
(7)不具備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剖腹產手術條件,但女職工個人要求實施剖腹產手術而超出自然分娩定額標準的醫療服務費用;
(8)實施人類輔助生殖術(如試管嬰兒)所發生的醫療費用。
【考題判斷題】職工參加生育保險,應當由本人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生育保險費。( )(2023年筆試)
【答案】×
【解析】(1)職工應當參加生育保險,由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繳納生育保險費,職工不繳納生育保險費;(2)在5項職工基本社會保險中,個人不負擔繳納義務的還有工傷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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