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行政立法中的公眾參與體制

2023-01-14 18:51:03 字數 1043 閱讀 9689

作者:李若溪

**:《法制與社會》2023年第02期

摘要在我國立法領域中,公眾的參與越來越活躍,但由於傳統習俗、社會政策等原因,我國公眾參與行政立法的制度還有待於完善;公眾參與行政立法的積極性還有待於進一步提高。本文對我國公眾參與行政立法的現階段存在的問題進行簡要分析,並依據問題提出完善制度建議,以期為我國的公眾參與行政立法制度的有效實施提供借鑑。

關鍵詞行政立法公眾參與行政效率

作者簡介:李若溪,瀋陽師範大學法學院研究生。

中圖分類號:d922.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0592(2015)01-166-02

2023年中共十八屆四中全會在北京召開,全會對於立法問題提出:「法律是治國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必須堅持立法先行,發揮立法的引領和推動作用,抓住立法質量這個關鍵。

要恪守以民為本、立法為民的理念。要把公正、公平、公開原則貫穿立法全過程,完善立法機制」 。卡羅爾佩特曼認為「只有在大眾普遍參與的氛圍中,才可能真正實踐民主所欲達到的基本價值。

真正的法治**穩定執行,不是少數精英積極地投入和多數民眾的政治冷漠,而是富有實效的公民參與」 。毋庸置疑,行政立法的內容與公眾日常生活息息相關,在當前推行依法治國、依憲治國的大環境下,一部具有科學性、民主性的良法的產生尤為重要。然而由於傳統人治思維的延續,現階段行政立法過程還處於行政機關大包大攬的狀態,行政立法的公眾參與雖然在我國實行多年,但除《立法法》等相關法律中涉及公眾參與以外,並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

一、行政立法中公眾參與的概念

《憲法》賦予了公民參與立法的權利,並且近年來我國「公眾參與立法」有了重要進展,但對於行政立法公眾參與的有效性仍然質疑不斷。導致在立法與執法過程**現了這樣的現象:「在立法中,往往實體規定多,程式規定少或根本沒有;在執法中,往往為追求行政權的實現,而忽視行政權行使過程中程式的合法性」 。

在理論層面上,行政立法能否最大程度上代表或反映公眾的利益,或者對行政立法成為保護行政特權的工具產生質疑;在實踐層面上,行政機關有時難免會超越職權進行立法,主要是對行政機關取代了一些本應是立法機關的立法權限產生質疑;同時行政立法之間還存在相互衝突的現象,如出現下位法違反上位法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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