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城鄉規劃法里的公眾參與制度

2022-01-16 07:43:58 字數 3391 閱讀 2259

城鄉規劃管理中的公眾參與制度建設是我國各級**推行依法行政、政務公開、民主決策、以人為本原則的具體體現,對進一步加強城鄉規劃管理、科學編制和實施城鄉規劃、保障城鄉規劃的公平公正具有積極的現實意義。

一、完善城鄉規劃管理中公眾參與制度的背景

1、城鄉規劃公眾參與制度建設是貫徹《城鄉規劃法》的法定要求。城鄉規劃工作決定城鄉空間資源的配置,事關城鄉的協調發展與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涉及各行各業、千家萬戶。要履行好這些職責,就不能再沿用計畫經濟條件下傳統封閉型的規劃工作模式,而要以提高**決策的科學性、實現執政為民的宗旨為目標,以維護好公共利益、協調好各種利益關係以及公權和私權的關係為出發點,建立城鄉規劃工作新機制。

城鄉規劃公眾參與制度的建立能夠保證規劃工作的公正、高效和工作人員的廉潔;通過擴大群眾的參與度把人民群眾對建設專案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私權的維護落到實處;能更大範圍地匯集全社會的智慧型和力量,使城鄉規劃依據更加充分,視野更加開闊,決策更加科學;能進一步增強城鄉規劃工作的透明度,讓城鄉規劃決策制定實施過程像陽光一樣呈現在人民大眾面前,從而讓他們更加關注城鄉規劃,更加方便、有效地監督城鄉規劃的實施,維護自己的正當權益。

2、城鄉規劃公眾參與制度是政務公開制度在具體領域的體現和落實。

新時期,城鄉規劃在經濟社會發展中的作用日益顯著,規劃部門已經成為各級**的重要職能部門,這就要求規劃部門必須堅持依法行政、政務公開的原則,由封閉管理向陽光政務轉變,由關門決策向民主決策轉變。公眾參與有利於規劃政策、規劃編制及規劃行政許可的科學化、民主化。通過公眾參與,可以及時發現、解決問題與矛盾,完善政策和規劃,有利於規劃實施;公眾參與有利於對行政機關的監督。

可以將規劃許可的運作置於社會和利益相關者的監督之下,便於利益相關者依法行使其監督權,可以有效防止對規劃的隨意變更和規劃許可的不當,從而有利於遏制權力的濫用。

3、城鄉規劃公眾參與制度是我國行政公示制度的一部分

作為**調控的重要手段,城鄉規劃的公共政策屬性勿庸置疑。這種公共政策屬性,決定了城鄉規劃必然要從國家主體轉向民眾主體。也就是說,城鄉規劃的民主化是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很重要的組成部分,在規劃領域的知情權是老百姓政治權力的很重要乙個組成方面,老百姓有權力了解規劃過程、參與規劃決策。

因此,必須從制度上保障老百姓有機會參與到規劃的全過程,科學合理的建議也應該得到規劃部門的尊重和採納。近年來,隨著「以人為本」理念的深入人心, 公眾參與城鄉規劃開始成為規劃界普遍關注和討論的問題,經濟、社會各方面的發展和進步都為城鄉規劃公眾參與制度的建立與完善創造了良好的條件。

二、國外城鄉規劃管理公眾參與制度研究和實踐綜述

伴隨著西方資本主義民主政治的推進和城市規劃理論的變革,城鄉規劃管理中的公眾參與大致經歷了萌芽期、發展期和成熟期三個階段。

四、我國城鄉規劃公眾參與制度建設的現狀與問題

(一)我國我國城鄉規劃公眾參與制度建設現狀

我國城鄉規劃管理中的公眾參與制度是在借鑑國外規劃公眾參與的基礎上,經過十多年的實踐逐步形成的一項新型的規劃管理機制。它是從「依法行政、民主政治」的角度出發,強調社會各階層多渠道、多層次參與規劃工作的全過程,其間公眾是城市**制定規劃的參謀、執行規劃的監督員。《行政許可法》、 特別是《城鄉規劃法》和《**資訊公開條例》頒布實施以來,各地、各級**和規劃部門都高度重視城鄉規劃的公眾參與工作,並結合本地工作實際,紛紛制定或者出台有關制度和辦法。

目前各地都不同程度的建立、實施了公眾參與制度,並在規劃審批管理中產生了重要作用。各地城鄉規劃批後公眾參與的內容、方法、形式基本相同,但在規劃批前公開公開的實施方面,包括內容、時間、形式和過程等,則有所不同。

1、城鄉規劃公眾參與法制建設初見成效,公眾參與的依據更加充分

各地除遵循《城鄉規劃法》、《城市規劃編制辦法》等相關上位法規外,均制定了規劃公眾參與專項地方法規,或在相關地方規章中有專項條文規定。 上海市在2023年就出台了《上海市建設工程規劃設計方案公開暫行規定》(滬規法(2002)918號),並於2023年改為《上海市建設工程規劃設計方案公示暫行規定》(滬規法〔2005〕1205號),對公示責任主體,公示的內容、形式、時限和對反饋意見的處理都做了明確規定,並於2023年7月頒布了《上海市城市規劃管理資訊公開暫行規定》(滬規法[2007]597號);廣東省出台了《廣東省城鄉規,**[星**網]劃公示辦法》,廣州市2023年6月正式頒布了 《廣州市城市規劃管理公示辦法》,均對城鄉規劃公示內容、方式和期限等進行了規定,為城鄉規劃公眾參與制度建設提供了法律保障。

2、城鄉規劃公眾參與組織機構比較明確

各地一般由市規劃局總體規劃處和詳細規劃處負責規劃草案的公示,專案設計方案由建設管理處負責組織,公眾參與的情況和公示意見反饋情況由組織機構進行彙總,上報當地城鄉規劃委員會,組織機構明確,責任清晰。

規劃草案和專案設計方案的公示按照城鄉規劃法規定,對公示內容、公示地點、公示方式、公示時間和反饋意見的處理都按法定程式進行,法律程式較為健全。

專案設計方案公示因時間短,工作量大,且與當地居民切身利益關係密切,上海市、深圳市等均與街道、社群合作組織專案公示,收到了比較好的效果。

對於需要組織聽證的規劃方案和專案設計方案,各地一般採取由公示組織部門按照規定進行利害關係人界定,按照利害關係人要求組織相關聽證。

3、公眾參與的範圍不斷擴大

對公示的範圍各地有所不同,但總的趨勢是不斷擴大,有的只限於對城市規劃方案或建設專案涉及公共利益或公民、組織的重大利益有關事項進行公示,如重慶規劃局2023年制定的《規劃公示管理暫行辦法》規定了下列三種情況涉及公共利益或公民、組織的重大利益有關事項進行公示:一是調整規劃方案; 二是審批建設工程設計方案;三是變更規劃許可。有的是按照不同層級的規劃而規定了如何公示,如大連市規劃局2023年制定的《大連市城市規劃公示管理辦法》規定應當公示的內容為城市總體規劃、控規編制和調整、修建性詳規方案、變更修建性詳規方案和施工現場規劃方案。

廣東省比較全面規定了各層級規劃和建設專案的審批變更甚至處罰都應進行公示;只有上海則只是規定對一些建設工程專案在審批前應當進行必要的公示。

4、公眾參與的方式更加全面、多樣化

為提高公眾參與程度,擴大公眾參與範圍,更好地推進城鄉規劃公眾參與效果,各地均採用多種方式進行城鄉規劃公眾參與,包括現場公示、**公示、**公示、展廳公示、會議共識等多種形式,實施效果較好。在公示前,盡可能通過多種形式,在報紙、政務網上或公示現場將公示內容、時間、地點通知公眾或利害關係人。公示形式主要是政務網上、行政審批大廳、規劃展覽廳、現場(主要出入口)、社群公示、**、聽證和座談會議等。

根據公示的規劃內容有時幾種形式同時進行,有時只選擇一種;公示的時間最少的2 天,一般在7至15天。更加重視現場公示,也更加重視相關的服務、解釋工作。

5、公眾參與結果和反饋意見採納、處理更加及時、系統化

一般由組織者負責收集公示意見,對公示意見的處理要求表明真實身份。對共識的一件採取不同時處理方式,一般都是原則規定用於參考或作為規劃部門決定的重要依據。重慶市規定的比較具體,對公示內容有明顯異議的,經研究可作出以下處理:

不予審批、修改後再次共識、向利害人解釋、說明後再予以審批。

(二)我國城鄉規劃公眾參與制度建設當前面臨的問題

1、城鄉規劃公眾參與制度建設尚處於探索實踐階段,公眾參與的法律規定和規範有待進一步細化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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