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各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立法之責

2022-01-03 11:10:07 字數 988 閱讀 6035

作者:劉東斌

**:《檔案管理》2023年第03期

摘要:制定規範性檔案是各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履行行政職能,完成檔案法律法規規章從制定到落實的重要手段。如何做好這從制定到落實的「最後100公尺」,是各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立法之責和重要任務。

關鍵詞:檔案行政管理;立法;規範性檔案;責任

1 各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立法責任的依據

在我國,除了《立法法》規定的有立法權限的權力機關制定的法律、法規、規章外,各級行政機關還制定有大量的決定、命令和行政措施等行政規範性檔案。由於《立法法》對行政規範性檔案沒有進行明確的規定,一般認為其不屬於「行政立法」範疇。「但由於其在實踐中數量遠遠超出行政立法活動,且在行政管理領域實際上發揮著巨大作用,是大量行政行為的直接依據」,[1]與法律、法規、規章一樣具有規範性、普遍約束力和反覆適用性,所不同的只是制定的主體、效力、內容和程式不同。

因此,完全應該將各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制定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的責任,視為其「立法責任」。

1.1 行政管理機構立法責任的法理與學理依據。從法理上講,「立法」一詞通常是指創制法律規範的活動或過程。

在我國,「立法」的概念有多種理解。「第一,『立法』是指從**到地方一切國家機關制定和變動各種規範性檔案的活動。這是最廣義的解釋。

第二,『立法』是指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及其常設機關制定和變動法律這種特定規範性法律檔案的活動。這是最狹義的解釋。第三,『立法』是指一切有權主體制定和變動規範性檔案的活動。

這是介乎廣狹兩義之間的解釋。」[2]廣義上的「立法」,與「我國《立法法》中所規定的『立法』也是一致的、同義的」[3]。

從學理上講:「行政規範性檔案的定義眾多,代表性的有三種:最廣義的解釋是指一切國家機關制定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之外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和行政措施。

廣義的解釋是指各類國家行政機關制定的除法規、規章之外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和行政措施等。狹義的解釋是指沒有行政立法權的國家行政機關為實施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而制定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和行政措施。」[4]廣義的解釋適用於本文所討論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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