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除名制度研究

2023-01-13 15:33:02 字數 1136 閱讀 6999

作者:王春羊

**:《科教導刊·電子版》2023年第01期

摘要公司法是商法的重要組成部分,秉承了商法所具有的實踐性這一重要屬性,可以說,實踐性是公司法的生命和全部價值承載。股東除名制度也是公司法中的一項重要制度,對於維護股東權益,保障公司正常運營發揮著極其重要的作用。

關鍵詞公司股東除名制度公司自治私法救濟

中圖分類號:d922.291 文獻標識碼:a

1股東除名制度概述

1.1股東除名制度的概念

股東除名,亦可稱為股東開除或股東失權,係指在特定情形發生時,為了公司和其他股東的合法權益,根據法律的規定或公司章程的約定,以特定程式剝奪某一或某些股東的股東權利,使其喪失股東地位。

1.2股東除名制度的特徵

(1)公司專屬,單方強制。股東除名權專屬於公司,賦予公司單方面作出強制剝奪未盡職股東地位的權利。該權利作為一項形成權,經合法程式通過即行生效。

(2)情形特定,目的單一。公司的股東除名決議經合法作出並生效後,即產生是被除名股東完全喪失股東與地位的後果。這樣嚴重的後果決定了股東除名制度只能適用於某些特定的情形。

(3)嚴格程式。股東除名決議的作出,要求遵循嚴格的程式,這是股東除名制度可能導致嚴重後果的必然要求,也是出於防止該制度被濫用而損害無辜股東的考慮。

2我國股東除名制度的實踐及其分析

2.1股東除名第一案案例概述

在《公司法司法解釋三》出台後不久首例股東除名的判決也終於塵埃落定。2023年12月,太平洋(香港)商業投資****,與自然人股東章某共同投資成立太平洋奧特萊斯商業(青島)****,註冊地為山東青島,註冊資本為1000萬美元。其中太平洋公司持90%股權,章某持 10%股權,奧特萊斯公司成立後,太平洋公司已全部履行了出資義務,但張某遲遲沒有履行出資義務,經奧特萊斯公司和太平洋公司多次書面催繳,章某仍未交納任何出資。

2023年6月24日,奧特萊斯公司以章某未履行出資行為符合《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十八條規定為由,以召開股東會並通過決議的方式,解除了章某的股東資格。章某在接到該除名決議後,以不服該股東會決議的效力為由,向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奧特萊斯的該項股東會除名決議無效,最終被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及山東省高階人民法院二審維持該股東會決定,認為該次股東會召集,通知,召開,決議等程式均合法有效。該股東會上作出的解除章某股東權利的決議也有效。

原告章某的訴訟請求被駁回,最終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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