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論講義刑法

2023-01-13 14:12:03 字數 5282 閱讀 3111

高銘暄馬克昌《刑法學》(第三版) 總論講義

第一章刑法概說

第一節刑法的概念和性質

一、 刑法的概念

(一) 總概念:刑法是規定犯罪、刑事責任和刑罰的法律。具體些說,刑法就是掌握政權的階級即統治階級,為了本階級政治上的統治和經濟上的利益,根據自己的意志,規定哪些行為是犯罪和應負刑事責任,並對犯罪人處以何種刑罰處罰的法律。

(二) 概念分類:

1) 根據刑法規定範圍的大小,可將刑法分為廣義刑法和狹義刑法。

a) 廣義刑法是指一切規定犯罪、刑事責任和刑罰的法律規範的總和,包括刑法典、單行刑法、附屬刑法等。

b) 狹義刑法僅指系統規定犯罪、刑事責任和刑罰的刑法典。在我國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2) 根據刑法適用範圍的大小,可將刑法分為普通刑法和特別刑法。

c) 普通刑法是指具有普遍適用效力的刑法,實際上即指刑法典。

d) 特別刑法指僅適用於特定人、時、地、事刑法。在我國,也就是指單行刑法和附屬刑法。

二、 刑法的性質

(一) 刑法的階級性質

1) 刑法是統治階級根據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制定的,是統治階級對被統治階級實行**的工具。

2) 刑法的階級本質是由國家的階級本質決定的。一切剝削階級國家的刑法都是鎮壓人民的工具。

3) 我國刑法是社會主義型別的刑法,它是建立在我國社會主義經濟基礎之上的上層建築的重要組成部分,反映工人階級和廣大人民群眾的意志,保衛社會主義政治制度和經濟制度,保護廣大人民當前及長遠的利益。

(二) 刑法的法律性質

其一,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係的範圍更為廣泛。

1) 刑法所保護的是所有受到犯罪侵害的社會關係,既涉及經濟基礎,又涉及上層建築。

2) 刑法可以說是其他部門法的保**,沒有刑法作後盾,其他部門法很難得到徹底的貫徹實施,即充任「第二道防線」的角色。

其二,刑法的強制性最為嚴厲。

刑罰不僅可以剝奪財產,限制或剝奪人身自由,剝奪政治權利,而且在最嚴重的情況下還可以剝奪犯罪分子的生命。

其三,刑法是直接用來同犯罪作鬥爭的法律。

第二節刑法的創制和完善

一、 刑法的創制

1、早在建國初,我國先後制定了一些單行刑事法律,如《懲治反革命條例》,為刑法的制定奠定了基礎。同時開始了刑法典起草準備工作。

2、2023年——2023年9月,法制委員會起草了兩個草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大綱草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指導原則草案》

3、2023年10月——2023年11月,法律室共起草了13稿。

4、2023年6月28日,已寫出22稿,準備提交全國人大代表討論後,以草案的方式公布,但因「反右」鬥爭的進行而擱淺。

5、2023年10月——2023年10月,經多次修改,形成了33稿,但因文革而又一次被擱置。

6、2023年10月粉碎「四人幫」後,從2023年10月開始,對33稿進行修改、補充,於2023年7月1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八次會議通過,7月6日公布,2023年1月1日生效。至此,我國第一步刑法典正式誕生。

二、刑法的完善

1、刑法完善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1)主觀——刑法典觀念上較為保守,內容上失於疏忽,不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

(2)客觀——改革開放促使社會生活翻天覆地變化,新型犯罪呈現增長勢頭。

(3)基礎——我國已陸續頒布24個單行刑法,為全面修改刑法奠定了基礎。

2、刑法修改的階段:

第一,醞釀準備階段(1982—1988.2)最高立法機關認識到刑法確需修改,並著手收集和整理材料;

第二,初步修改階段(1988.3—1989.6)列入立法規劃,並嘗試草擬《刑法修改稿》。

第三,重點修改階段(2023年)主要對「反革命罪」修改為危害****罪進行討論。

第四,全面修改階段(1993——1996.12)對刑法進行全面系統修改,草案擬改頻繁。

第五,立法審議通過(1996.12——1997、3)第八屆全國人大第五次會議於2023年3月14日通過。2023年10月1日施行。

3、修改成果

①新《刑法》包括總則、分則、附則三部分,共15章。

②從舊《刑法》192個條文增加到452個條文。

③廢止了類推制度,確立了罪刑法定制度。

4、刑法修改的原則:(修改刑法的鮮明特色)

a、實現刑法的統一性和完備性。制定一部將方方面面的犯罪容納在一起的法典。

b、堅持刑事法治原則和加強刑法保障功能。規定了罪刑法定、罪責刑相適應、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則。

c、立足本國國情與借鑑外國立法經驗相結合。如國際刑法規定的國際犯罪轉化為國內刑罰的相關罪名。

5、修改完善的特點

第一,及時回應經濟和社會發張的需要,注重對當前經濟和社會領域中重要問題的刑法規制。

第二,確立了刑法修正案作為刑法修改方式的基本地位。

第三節刑法的根據和任務

一、刑法的根據

1.法律根據:憲法作為國家根本**,是我國刑法制定的法律根據。按照這一原則,

①刑法必須以憲法為立法依據,貫徹憲法精神和原則,保障憲法實施;

②刑法的規定及其解釋不能與憲法相牴觸,否則便沒有法律效力;

③刑事立法必須根據憲法所規定的立法權限和立法程式進行,否則就是違憲行為。

2.實踐根據:我國同犯罪作鬥爭的具體經驗及實際情況,是我國刑法制定的實踐根據。按照這一原則,

①制定刑法,既不能憑主觀想象,也不能照抄照搬前人或外國現成的東西,而應當系統地進行調查研究,認真總結我國長期同犯罪作鬥爭的經驗,立足於我國的實際情況。

②刑法要有適當超前性,從動態上把握客觀實際。

二、刑法的任務

(一)保護方面

1、保衛****,保衛人民民主**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

2、保護社會主義的經濟基礎。

3、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

4、維護社會秩序。

(二)懲罰方面

1、刑法同一切犯罪行為作鬥爭

2、對犯罪的懲罰是最嚴厲的刑罰制裁。

3、刑罰物件只能是犯罪行為人。

第四節刑法的體系和解釋

一、刑法的體系

刑法的體系,是指刑法的組成和結構。

我國刑法分為總則、分則和附則三個部分。每一部分又分為章、節、條、款、項、等層次。

1、總則——

a、刑法的任務、基本原則、適用範圍

b、犯罪

c、刑罰

d、刑罰的具體運用

e、其他規定

2、分則——

a、危害****罪;

b、危害公共安全罪;

c、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

d、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

e、侵犯財產罪;

f、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

g、危害國防利益罪;

h、**賄賂罪;

j、瀆職罪;

k、軍人違反職責罪。

3、附則——修訂後刑法典開始施行的日期;修訂後刑法典與以往單行刑法的關係。

▲總則與分則的關係:

①刑法總則是關於犯罪、刑事責任和刑罰的一般原理原則的規範體系,是認定犯罪、確定刑事責任和適用刑罰所必須遵循的共同的規則。刑法分則是關於具體犯罪和具體法定刑的規範體系,是解決具體行為定罪量刑的標準。

②總則與分則的關係是一般與特殊、抽象與具體的關係。總則指導分則,分則是總則所確定的原理原則的具體體現,二者相輔相成。只有把刑法總則和分則緊密地結合起來加以研究,才能正確地認定犯罪、確定責任和適用刑罰。

4、條文的結構:條文採用統一編號,便於引用準確。

所謂「款」,條文另起一段行文的,就叫款。

所謂「項」,是用序號編排的,如剝奪政治權利:(一)、(二)------。

乙個條文的同一款中包含有兩個或兩個以上意思的,在學理上稱前段、中段、後段,或第一段、第二段等。

▲但書1)釋義:乙個條文的同一款中如有用連詞「但是」來表示轉折關係的,則從「但是」開始這段文字,學理上稱之為「但書」。

2)情況:

①前段的補充,如《刑法》第13條「...,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②前段的例外,如《刑法》第65條「.. 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除外。」

③對前段的限制,如《刑法》第21條第2款「緊急避險...,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二、刑法的解釋

概念:是對刑法規範含義的闡明。意義是以便準確無誤地理解刑法規定和刑法精神。

分類:(一)以解釋的效力為標準,可分為立法解釋、司法解釋和學理解釋。

1、立法解釋

概念:是由最高立法機關對刑法的含義所作的解釋。在我國即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對刑法所作的解釋。

情況:a、附在刑法典中b、對立法的說明。c、刑法實施中,司法機關發生分歧,立法機關出面解釋。

2、司法解釋

概念:是由最高司法機關對刑法含義所作的解釋。在我國有權進行司法解釋的司法機關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

情況:a、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分別解釋。b、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解釋。

範圍:只限於審判工作和檢察工作中如何具體運用刑法規範的問題。

效力:只限於全國的審判工作和檢察工作。

3、學理解釋

概念:是由國家宣傳機構、社會組織、教學科研單位或專家學者從學理上對刑法含義所作的解釋。

▲立法解釋和司法解釋屬於正式解釋,具有法律約束力;學理解釋屬於非正式解釋,不具有法律約束力。

(二)以解釋的方法不同,可分為文理解釋和論理解釋。

1、文理解釋:對法律條文的字義,包括單詞、概念、術語,在文理上所作的解釋。

2、論理解釋:是按照立法精神,聯絡有關情況,從邏輯上所作的解釋。又分為當然解釋、擴張解釋和限制解釋。

①當然解釋是指刑法規定雖未明示某一事項,但依規範目的、事物屬性和形式邏輯,將該事項當然包括在該規範適用範圍內的解釋。

②擴張解釋是根據立法原意,對刑法條文作超過字面意思的解釋。

③限制解釋是根據立法原意,對刑法條文作狹於字面意思的解釋。

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則

第一節刑法基本原則的概念和意義

一、刑法基本原則的概念

(1)概念:是指貫穿於全部刑法規範、具有指導和制約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意義,並體現我國刑事法制的基本精神的準則。

(2)特徵:

①必須是貫穿全部刑法規範,具有指導和制約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意義;

②必須體現我國刑事法制的基本精神,即「堅持法治、摒棄人治;堅持平等、反對特權;講求公正、反對徇私。」

(3)內容:包括罪刑法定原則、適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則和罪責刑相適應原則。

二、刑法基本原則的意義

①刑法基本原則必須是貫穿全部刑法規範,具有指導和制約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意義;

②刑法基本原則必須體現我國刑事法制的基本精神;

③既有利於積極同犯罪作鬥爭,又有利於切實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

④既有利於推進法治化程序,又有利於維**律的公正性;

⑤既有利於實現刑法的目的,又有利於達到刑罰的最佳效果。

第二節罪刑法定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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