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論知識重點

2021-03-04 09:59:30 字數 5145 閱讀 8352

第一章民法概述

第一節民法的概念和調整物件

第二節民法的基本原則

第三節民法的淵源

第四節民法的適用範圍

第一節民法的概念和調整物件

一.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的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

二.民法的調整物件

我國民法的調整物件是,調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的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

這一調整物件的界定,包括三個要素,即平等主體、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 平等主體是指參與民事關係的當事人在法律上的資格平等。當事人互不隸屬而處於平等地位。

具體包括主體條件平等、主體地位平等、意思自治平等、法律保護平等。

民法調整的財產關係是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係,即橫向財產關係。縱向財產關係是非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係,如徵稅、徵收、罰款等發生的財產關係,就不是民法調整的物件,而是行政法的調整物件。

民法調整的人身關係是平等主體之間的人身關係,它是與人身不可分離的而以特定精神利益為內容的社會關係,又稱為人身非財產關係。人身關係分為人格關係和身份關係兩大類。

第二節民法的基本原則

我國民法的基本原則,是制定、解釋、執行和研究我國民法的指導思想,是我國民法的社會主義本質的集中表現,也是我們進行民事活動必須遵循的法律準則。

一、保護公民、法人合法民事權益的原則

《民法通則》第5條規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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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平等、自願、等價有償原則

《民法通則》第3條規定,當事人在民事活動中的地位平等。《民法通則》第4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公平、等價有償的原則。

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

《民法通則》第6條規定,民事活動必須遵守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應當遵守國家政策。國家的政策也是國家意志的體現,它與國家的法律一樣屬於上層建築的範疇。國家政策是制定法律的依據,法律是國家政策的定型化、規範化。

所以,在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的時候,政策就可以起法律的作用。

四、遵守法律和國家政策的原則

《民法通則》第6條規定,民事活動必須遵守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應當遵守國家政策。國家的政策也是國家意志的體現,它與國家的法律一樣屬於上層建築的範疇。國家政策是制定法律的依據,法律是國家政策的定型化、規範化。

所以,在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的時候,政策就可以起法律的作用。

五、尊重社會公德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原則

《民法通則》第7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破壞國家經濟計畫,擾亂社會經濟秩序。這一規定可以概括為尊重社會公德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原則。

第三節民法的淵源

一.民法淵源的概念

民法的淵源是指民法藉以表現的各種形式。

我國民事範圍的各種具體形式,主要表現為國家機關在其職權範圍內所制定的各種有關民事的規範性檔案。

二.民法的具體表現形式

(一)憲法中的民事規範

(二)民事法律

(三)行政法規中的民事規範

(四)行政規章中的民事規範

(五)地方性法規中的民事規範

(六)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有關民事審判的司法解釋和具有指導性的指示

(七)國家有關民事的政策和經國家認可的民事習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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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民法的適用範圍

一.民法在時間上的適用範圍

民法在時間上的適用範圍,是指民法在時間上的效力。民法在時間上的效力,一律從其實施之日開始生效,至廢止之日失效。

民事法律、法規實施的時間,就是民事法律、法規生效的時間。《民法通則》沒有溯及既往的效力。新公布的民事法律、法規只適用於該法律、法規生效後的民事關係。

二.民法在空間上的適用範圍

民法在空間上的適用範圍,是指民法在我國領土、領海、領空的效力。《民法通則》第8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民事活動,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我國民法在我國領土、領海、領空內具有法律效力。在我國領域內的民事活動,包括外國人在我國的民事活動在內,均應遵照執行。但是法律特別規定其適用於某些地區或不適用於某些地區時,其適用範圍便不能及於全國。

三.民法對人的適用範圍

民法對人的適用範圍,是指民法對哪些人具有法律約束力。這裡所指的人包括自然人與法人等民事主體。

《民法通則》第8條第2款規定:「本法關於公民的規定,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外國人、無國籍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章民事法律關係

第一節民事法律關係概述

第二節民事法律關係的要素

第三節民事法律事實

第一節民事法律關係概述

一、 民事法律關係的概念和特徵

概念:民事法律關係是由民法規範調整的具有民事權利義務內容的社會關係,是民法所調整的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在法律上的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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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關係具有以下特徵:

(一) 民事法律關係是一種思想社會關係。

(二) 民事法律關係是一種具體的權利義務關係。

(三) 民事法律關係是受國家強制力保障其實現的社會關係。

二.民事法律關係的分類

(一) 財產法律關係和人身法律關係

根據民法調整物件的不同,民事法律關係可分為財產法律關係和人身法律關係。

(二) 絕對法律關係和相對法律關係

根據民事法律關係義務主體的範圍不同,民事法律關係可以分為絕對法律關係和相對法律關係。

(三) 物權關係和債權關係

根據權利的實現方式不同,可以把財產法律關係分為物權關係和債權關係。

第二節民事法律關係的要素

一.民事法律關係的主體

民事法律關係的主體,是指參與民事法律關係,享受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人,即民事法律關係的當事人。

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可以作為民事法律關係主體的有:自然人、法人。在特殊情況下,國家也可以作為民事法律關係的主體。

此外,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個人合夥,聯營等,也可以以自己的名義參與民事活動而被視為民事主體

二.民事法律關係的內容

民事法律關係的內容,是指民事法律關係主體間的民事權利義務。換言之,法律關係主體間的權利和義務,構成了民事法律關係的內容。

(一) 民事權利

民事權利是指民事主體在民事法律關係中,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根據自己的意願實現自己某種利益的可能性。

根據民事權利有無直接的財產內容,可將其劃分為人身權與財產權,這是民事權利最基本的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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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人身權和財產權

根據民事權利有無直接的財產內容,可將其劃分為人身權與財產權,這是民事權利最基本的分類。

(2) 絕對權與相對權

根據民事權利所涉及的義務主體的範圍,可將其劃分為絕對權與相對權。 (3) 支配權與請求權

根據民事權利的實現方法不同,可分為支配權與請求權。

(4) 形成權與抗辯權

根據民事權利的作用不同,可分為形成權與抗辯權。

(5) 主權利與從權利

根據民事權利相互關聯,相互依存的程度,可將其劃分為主權利與從權利。 (6) 專屬權與非專屬權

根據民事權利對主體的依附性,可以分為專屬權與非專屬權。

(二) 民事義務

民事義務是指民事法律關係中的義務主體為滿足權利主體的某種利益,在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的範圍內,實施一定行為或不實施一定行為的必要性。

三.民事法律關係的客體

民事法律關係客體是民事法律關係中當事人權利與義務共同指向的物件。 按照《民法通則》的規定,可以作為民事法律關係客體的有:物、行為、智力成果和人身利益。

第三節民事法律事實

一.民事法律事實的概念

民事法律事實是指能夠引起民事法律關係發生、變更或消滅的客觀現象或事實,簡稱法律事實。

能夠作為法律事實的現象,必須具備下列三個條件:

(一) 必須是客觀存在的現象,包括自然現象和人的活動。如人的生死屬於自然現象,買賣、借貸行為屬於人的活動,這些都是法律事實。

(二) 必須是法律規定的。客觀現象能否成為法律事實,是由民法加以規定的,如《民法通則》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不當得利、不可抗力、公民死亡等都是法律事實。法律沒有規定或者不予承認的,就不是法律事實。

(三) 必須能產生一定的民事法律後果。只有能引起一定民事法律後果的客觀現象才能成為法律事實,例如散步、閒談等人的活動,因其不能引起任何民事法律後果,因而不是法律事實,而山洪爆發能夠引起某些財產所有權關係的終止,因此山洪爆發能成為法律事實。

二.民事法律事實的分類

(一) 事件

事件又稱自然現象,是指與當事人意志無關的那些客觀現象,即這些現象的出現與否,是個人無法預見或控制的。

能產生民事法律關係的事件有:

(1) 人的生、死。

(2) 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

(3) 時間的經過。

(二) 行為

行為是指人們有目的有意識的活動。

行為可分為:

(1) 合法行為。

(2) 違法行為。

(3) 司法行為和仲裁行為。

(4) 事實行為。

三.民事法律事實構成

民事法律事實構成是指能引起民事法律關係發生、變更或消滅的幾個法律事實的總和,又簡稱法律事實構成。如,遺囑繼承關係的發生,就是一種法律事實構成。

第三章自然人

第一節自然人的民事能力

第二節監護

第三節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

第五節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和個人合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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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自然人的民事能力

一.自然人的概念

自然人是指基於自然規律出生而取得民事主體資格的人,是相對於法人的法律概念。

二.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

(一) 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的概念

民事權利能力是法律賦予自然人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民事權利能力為自然人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提供了可能性,要將這種可能性轉化為現實性,自然人還必須實施法律行為,為自己設定權利或承擔特定的義務。

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與民事權利不同,表現在:

1. 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是其享有民事權利的資格,而民事權利則是自然人享有的具體民事權益。

2. 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是法律賦予的,不是根據個人的意志取得的,非依法律規定,不得限制和剝奪,自然人自己也不能放棄或轉讓。而對於具體的民事權利,除人身權外,自然人可以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任意處分和轉讓,充分體現自然人的個人意志。

3. 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包括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兩方面的資格。而民事權利是民主義務的對立面。

4. 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而民事權利只能在具體的民事法律關係中才能設定。

(二) 自然人民事權利能力的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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