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複習材料

2023-01-05 00:21:02 字數 4358 閱讀 9367

第一章刑法概說

刑法的解釋:就是對刑法規範含義的闡明。

立法解釋:就是由最高立法機關對刑法的含義所做的解釋。

司法解釋:就是由最高司法機關對刑法的含義所做的解釋。

學理解釋:就是由國家宣傳機構、社會組織、教學科研單位或者專家學者從學理上對刑法的含義所做的解釋。

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則

1、 罪刑法定原則:含義: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

立法體現:(1)犯罪的法定化和刑罰的法定化

2)廢除類推制度

3)在刑法溯及力上採用從舊兼從輕原則

4)分則罪名規定詳備

5)在個罪的構成要件及法定刑上增強了可操作性

司法適用:正確認定犯罪和判處刑罰

正確進行司法解釋

2、 適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則:

含義:對任何人犯罪,不論犯罪人的家庭出身、社會地位、職業性質、財產狀況、政治面貌、才能業績如何,都應追究刑事責任,一律平等地適用刑法,依法定罪、量刑和行刑,不允許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權。

具體體現:定罪上一律平等

量刑上一律平等

行刑上一律平等

3、 罪責刑相適應原則:

含義:犯多大的罪,便應承擔多大的刑事責任,法院也應判處其輕重相當的刑罰;做到重罪重罰,輕罪輕罰,罪刑相稱,罰當其罪。

立法體現:(1)確立了科學嚴謹的刑罰體系

2)規定了區別對待的處罰原則

3)設定了輕重不同的量刑幅度(法定刑幅度)

司法適用:(1)糾正重定罪輕量刑的錯誤傾向,把量刑與定罪置於同等重要的地位。

2)糾正重刑主義的錯誤思想,強化量刑公正的執法觀念。

3)糾正不同法院量刑輕重懸殊的現象,實現執法中的平衡和協調統一。

第三章刑法的效力範圍

1、 刑法的空間效力:就是指刑法對地和對人的效力,也就是要解決刑事管轄權的範圍問題。

a、我國刑法的屬地管轄權:我國《刑法》第6條第1款規定:「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除外,都適用本法。」

b、我國刑法的屬人管轄權:《刑法》第7條第1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本法規定之罪的,適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規定的最高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不予追究。

」第7條第2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作人員和軍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本法規定之罪的,適用本法。」

c、我國刑法的保護管轄權:《刑法》第8條規定:「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規定的最低刑為3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的,可以適用本法,但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處罰的除外。

」2、刑法的時間效力:

刑法的溯及力:從舊原則

從新原則

從新兼從輕原則

從舊兼從輕原則:即新法原則上沒有溯及力,但新法不認為犯罪或者處刑較輕的,則要按照新法處理。(我國所採)

第四章犯罪概念與犯罪構成

犯罪構成:依照我國刑法規定,決定某一具體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及其程度,而為該行為構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觀和主觀要件的有機統一。

第五章犯罪客體

1、犯罪客體的概念:犯罪客體是我國刑法所保護的、為犯罪行為所侵害的社會關係。犯罪客體是構成犯罪的必備要件之一。

2、犯罪客體的分類:

(1)犯罪的一般客體

(2)犯罪的同類客體

(3)犯罪的直接客體:犯罪的直接客體,是指某一犯罪行為所直接侵害而為我國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係,即我國刑法所保護的某種具體的社會關係。

a、簡單客體:簡單客體,又稱單一客體,是指某一犯罪只直接侵害一種具體社會關係。

b、複雜客體:是指一種犯罪行為同時侵害的客體包括兩種以上的具體社會關係。

3、犯罪物件與犯罪客體的聯絡和區別:

聯絡:犯罪物件常常是犯罪客體的載體,是判斷犯罪客體的基本素材。

區別:(1)犯罪客體決定犯罪性質,犯罪物件則未必。

(2)犯罪客體是任何犯罪的必要構成要件,而犯罪物件則僅僅是某些犯罪的必要構成要件。

(3)任何犯罪都會使犯罪客體受到危害,而犯罪物件則不一定受到危害。

(4)犯罪客體是犯罪分類的基礎,犯罪物件則不是。

第六章犯罪客觀方面

1、危害行為:我國刑法中的危害行為,是指在人的意志或者意識支配下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身體動靜。

2、危害行為的表現形式:

作為:概念:作為,是指行為人以身體活動實施的違反禁止性規範的危害行為。

實施方式:(1)利用自己身體實施的作為

2)利用物質***實施的作為

3)利用自然力實施的作為

4)利用動物實施的作為

5)利用他人實施的作為

不作為:概念:不作為是與作為相對應的危害行為的另一種表現形式。不作為,就是指行為人負有實施某種行為的特定法律義務,能夠履行而不履行的危害行為。

不作為的義務**:(1)法律明文規定的義務

2)職務或業務上要求的義務

3)法律行為引起的義務

4)先行行為引起的義務

3、危害結果的概念:刑法意義上的危害結果,可以有廣義與狹義之分。所謂廣義的危害結果,是指由行為人的危害行為所引起的一切對社會的損害事實,它包括危害行為的直接結果和間接結果,屬於犯罪構成要件的結果和不屬於犯罪構成要件的結果。

所謂狹義的危害結果,是指作為犯罪構成要件的結果,通常也就是對直接客體所造成的損害事實。狹義的危害結果是定罪的主要根據之一。

第七章犯罪主體

1、刑事責任能力:是指行為人構成犯罪和承擔刑事責任所必需的,行為人具備的刑法意義上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簡言之,刑事責任能力就是行為人辨認和控制自己的能力。

2、刑事責任年齡:刑事責任年齡(簡稱責任年齡),是指法律所規定的行為人對自己實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會行為負刑事責任必須達到的年齡。

3、精神障礙:我國《刑法》第18條第1款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式鑑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強制醫療。

」a、認定精神障礙者為無責任能力人,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標準:

(1)醫學標準。亦稱生物學標準,簡言之即實施危害行為者是精神病人,確切地講,是指從醫學上看,行為人是基於精神病理的作用而實施特定危害社會行為的精神病人。

(2)心理學標準。亦稱法學標準,是指從心理學、法學的角度看,患有精神病的行為人的危害行為,不但是由精神病例機制直接引起的,而且由於精神病理的作用,使其行為時喪失了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觸犯刑法之行為的能力。所謂喪失辨認行為的能力,是指行為人由於精神病理作用,在行為是不能正確地了解自己行為危害社會的性質及其危害後果。

b、完全負刑事責任的精神障礙人:(1)精神正常時期的「間歇性精神病人」。

2)大多數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礙人。

c、限制刑事責任的精神障礙人:我國《刑法》第18條第3款規定:「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p100-103

4、身份犯(犯罪主體特殊身份):所謂犯罪主體的特殊身份,是指刑法所規定的影響行為人刑事責任的行為人人身方面特定的資格、地位或者狀態。

5、單位犯罪的處罰原則:雙罰制原則

單罰制例外p110

第八章犯罪主觀方面

1、犯罪主觀方面:是指犯罪主體對自己行為及其危害社會的結果所抱的心理態度。它包括罪過(即犯罪的故意或者犯罪的過失)以及犯罪的目的和動機這幾種因素。

2、犯罪故意的構成要素:

(1)犯罪故意的認識因素: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這是構成犯罪故意的認識因素,是一切故意犯罪在主觀認識方面必須具備的特徵。

(2)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行為人對自己行為所導致的危害結果的發生所抱的希望或者放任的心理態度,就是構成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

3、犯罪故意的型別:

(1)直接故意:犯罪的直接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必然或者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

(2)間接故意:犯罪的間接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

4、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的區別:

(1)從認識因素上看,二者對行為導致危害結果發生的認識程度上有所不同。犯罪的直接故意既可以是行為人明知自己行為必然發生危害結果,也可以是明知其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結果。而犯罪的間接故意只能是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結果。

(2)從意志因素上看,二者對危害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顯然不同。直接故意是希望即積極追求危害結果的發生。間接故意對危害結果的發生則不是持希望的心理態度,而是持放任的心理態度。

意志因素的不同,是兩種故意區別的關鍵所在。 p119

5、意外事件:根據《刑法》第16條的規定,所謂意外事件,是指行為在客觀上雖然造成了損害結果,但不是出於行為人的故意或者過失,而是由於不能預見的原因所引起的。 p126

6、認識錯誤的概念:刑法學上所說的認識錯誤,是指行為人對自己行為的刑法性質、後果和有關的事實情況不正確的認識。

7、法律認識錯誤:法律認識錯誤,即行為人在法律上認識的錯誤,是指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在法律上是否構成犯罪、構成何種犯罪或者應當受到什麼樣的刑事處罰的不正確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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