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職業衛生管理制度

2023-01-13 13:15:04 字數 3414 閱讀 7495

1目的 為了預防、控制、消除職業病危害,防治職業病,保護員工的健康,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2範圍適用於本礦山的職業衛生管理工作。

3術語職業病:

職業衛生:

4職責4.1辦公室是負責礦山職業衛生的歸口管理部門。

4.2各單位、部門要各負其責、相互協作,按照「礦山監督、部門負責、分級管理,定期考核」的管理體制,做好職業衛生工作。

4.3礦山礦長對職業衛生工作負總責,對礦山產生的職業病危害承擔責任,並負責監督管理與考核。

5工作內容

5.1 職業衛生管理人員的配備及其資質要求

5.1.1礦山設立職業衛生領導小組,全面負責本礦山職業病防治管理工作,由辦公室具體負責礦山職業衛生防治工作。各單位的職業衛生管理工作由本單位主要負責人負責。

5.1.1.1 礦山職業衛生領導小組:

組長:礦長

副組長:副礦長

成員:具有醫生資質的醫生、各單位、部門負責人、員工代表組成。

職責:負責礦山職業衛生工作的組織管理,制定礦山職業病防治工作計畫,依照法律和礦山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對礦山內各單位職業病防治工作及管理,實行檢查、監督和考核,負責礦山範圍內的職防工作的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

5.1.1.2 辦公室為礦山職業衛生管理機構。具體工作由職業衛生資質的人員負責。其主要職責:

1)建立職業衛生管理臺帳及有關檔案,並妥善儲存。

2)依法組織對礦山員工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發現與從事的職業有關的健康損害的員工,及時調離原崗位,並妥善安置。

3)依法組織對礦山員工的職業衛生教育與培訓。

4)向礦山員工提供符合職業病防治要求的職業衛生防護設施和個人防護用品,積極改善勞動條件。

5)依法組織礦山職業病患者的診療。

6)定期、不定期組織對礦山各單位職業病防治工作開展情況進行檢查,對查出的問題及時處理,或上報領導小組處理,落實部門按期解決。

5.1.2各單位設專(兼)職的職業衛生專業人員,負責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和日常監測工作:

5.1.2.1 組織開展對本單位各作業場所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監測。

5.1.2.2 建立好本單位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檔案,並妥善儲存。

5.1.2.3 做好新員工和轉崗員工上崗前的職業衛生教育和培訓;定期或不定期地組織單位員工進行職業衛生教育與學習;並建立好員工職業衛生教育與學習記錄檔案。

5.1.2.4 做好單位職業病防治工作的日常檢查,對查出的問題及時處理,或上報領導小組處理,落實人員按期解決。

5.1.3辦公室要對礦山員工進行職業衛生知識的教育培訓,並培訓儲存記錄。

5.2 職業衛生設施「三同時」要求

5.2.1礦山是建設專案職業病防護設施建設的責任主體。

5.2.2礦山本著對勞動者生命健康認真負責的態度,切實增強做好建設專案職業衛生「三同時」工作的責任感和緊迫感,採取有力措施,確保建設專案的職業病防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從源頭上有效控制職業病危害,切實維護勞動者健康權益。

5.2.3礦山依照有關規定對可能產生職業危害的建設專案,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職業衛生「三同時」備案、審核、審查和竣工驗收。

5.3職業危害監測與防治要求

5.3.1礦山建立生產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與評價考核制度。

定期對生產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進行檢測與評價,檢測評價結果存入礦山職業衛生檔案,定期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匯報,並向員工公布。

5.3.2礦山建立健全企業職業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應急救援模擬演練,同時進行講評並持續改進。

5.3.3礦山建立職業危害事故報告制度。發生嚴重職業危害情況和中毒事故時,應及時報告礦山和地方主管部門,準確提供有關情況,並配合做好救援救護及調查工作。

5.3.4礦山加強對工藝裝置設施的管理,對易產生洩漏的裝置、管線、閥門等應定期進行檢修和維護,杜絕或減少跑、冒、滴、漏。

生產過程中採用通風淨化系統或採用吸除、阻隔等設施以阻止職業病危害因素對員工健康的影響。在生產活動中,不使用國家明令禁止、或可能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的裝置和材料。

5.3.5礦山對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作業場所應立即採取措施,加強現場作業防護,提出整改方案,積極進行治理。

對嚴重超標且危害嚴重又不能及時整改的生產場所,堅決停止生產執行,採取補救措施,控制和減少職業病危害。

5.3.6礦山在可能產生嚴重職業危害作業崗位的醒目位置,設定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警示說明應當闡明產生職業危害的種類、後果、預防及應急救治措施。

5.3.7礦山在可能發生急性職業危害的有毒有害作業場所按規定設定警示標識、報警設施、沖洗設施、防護救急器具專櫃,設定應急撤離通道和必要的洩險區,同時做好定期檢查和記錄。

5.3.8生產崗位員工從事有毒有害作業時,必須按規定正確使用防護用品,嚴禁使用不明效能的物料、試劑和儀器裝置,嚴禁用有毒有害溶劑洗手和沖洗作業場所。

5.3.9加強對檢修場所的職業衛生管理。

對存在嚴重職業危害的生產裝置,在制定停車檢修方案時,應有職防人員參與,提出對塵、毒、雜訊、射線等的防護措施,確定檢維修現場的職業衛生監護範圍和要點。對存在嚴重職業危害的裝置檢維修現場應嚴格設定防護標誌,應有相關人員做好現場的職業衛生監護工作。

5.3.10礦山加強檢修作業人員的職業衛生防護用品的配備和現場沖洗設施完好情況的檢查。

5.3.11要加強檢修現場塵毒檢測監控工作。礦山根據檢修現場情況與職業衛生健康部門聯絡檢測事宜,隨時掌握現場塵毒濃度,及時做好防護工作。

5.3.12做好檢修後開工前的職業衛生防護設施防護效果鑑定工作,重點對檢維修後的防護裝置、防塵防毒防雜訊衛生設施的整改等情況進行系統檢查確認,減少開車執行時的意外職業傷害。

5.4職工健康監護要求

5.4.1加強對職業病防護設施與職業病防護用品的監督管理,使職業病防護設施和職業病衛生防護用品在使用時符合國家標準和衛生要求,控制或消除職業病危害因素,保障員工的健康。

5.4.2 礦山保障員工在職業勞動中免受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影響,對有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環境的部位,採用相應的防護用品進行保護。

5.4.3礦山制定年度體檢計畫,定期組織從事職業危害崗位的員工到有資質的醫療機構進行上崗前體檢、在崗期間(特定的體檢)、換崗前體檢、退休前體檢。

5.4.4安排職業危害患者進行醫療和療養。對在醫療後被確認為不宜繼續在原崗位作業或工作的,由人事部提出調整崗位意見後,生產單位按有關規定辦理。

5.4.5職業危害患者的診療、**和複查等費用以及傷殘後有關待遇和社會保障,應依照國家和集團礦山有關規定執行。

5.4.6對疑似職業危害的員工患者要及時進行診斷,在其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費用按職業危害患者待遇辦理,同時此期間不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5.4.7對承擔檢修的特殊工種(電焊、高空作業等)人員,必要時需組織檢修前體檢,發現健康狀況不適者,應立即通知不得從事該項工作,避免職業傷害。

5.4.8加強對勞動防護用品使用情況的檢查監督,凡不按規定使用勞動防護用品者不得上崗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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