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衛生管理制度

2021-03-04 02:38:17 字數 4880 閱讀 6559

職業危害防治計畫和實施方案

為進一步加強我礦職業危害防治工作,促進礦井綠色清潔發展,依法保護職工身心健康及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經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領導小組工作會議研究,特制定本計畫。

(一)、職業危害防治工作目的

職業危害防治工作的目的是研究和評價生產勞動過程中勞動條件對勞動者健康的影響,提高改善勞動條件的措施,積極控制和預防職業病的發生。

(二)、職業危害防治工作目標

1、降低職業病的發生(千人職業病發生率0.8以下);

2、職業危害因素達標率99%以上;

3、職工個人防護用品配備率100%;

4、職工教育培訓覆蓋率100%;

5、職業衛生檔案建檔率100%;

6、職業病查體率100%;

7、職業危害監測覆蓋率100%;

8、職業病人**、療養率100%,妥善安置率100%;

9、工傷保險覆蓋率100%,勞動合同簽訂率100%。

(三)、職業危害防治措施

1、加強職業病防治工作的領導,建立以礦主要領導為組長,安全、生產、經營、後勤、工會、宣傳、衛生部門主要負責人為成員的煤礦職業病危害防治領導小組,負責領導、組織、協調、管理職業病防治工作。各有關部門要履行工作職責,齊抓共管,確保職業危害及職業病防治措施落實到位。

2、設立職業危害防治辦公室,配備1-2名專兼職職防人員,在集團公司安監局和防疫站職防所等部門業務指導下,負責本單位的職業危害及職業病防治工作。

3、按照《職業病防治法》和《煤礦安全規程》要求,切實搞好煤礦塵毒、噪音等治理工作,加大通風防塵等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的投入,在煤礦採、掘等生產過程中,加強職業危害防護設施的使用管理。

4、認真做好粉塵、有毒有害氣體、噪音等日常檢測工作,同時按規定定期進行職業危害因素的檢測評價,並將檢測結果及時公布。

5、依據《職業病防治法》要求,做好接觸職業危害因素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工作,在崗期間的職業健康檢查工作要堅持1~2年查體一次,職業病患者及觀察物件要堅持每年查體一次,同時建立健全職工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和企業職工衛生檔案。

6、定期開展職業衛生和知識的宣傳教育和職業衛生培訓工作,使職工充分了解作業場所的職業危害因素及其控制措施,督促職工自覺遵守職業病防治法規和安全操作規程,指導職工正確使用防護用品,加強自身保護,從而提高職業衛生和安全工作質量,防止職業衛生及安全事故的發生。

7、加強勞動防護用品的購置和發放管理。嚴格執行《煤礦職業安全衛生個體防護用品配備標準(aq1051)》規定,為職工配備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勞動用品的發放實行簽字制度。安監處、督察辦和各單位負責監督勞動用品的佩戴使用情況。

8、做好職業危害告知和工作場所危害警示工作。設立職業危害因素公示欄,將職業危害因素及評價結果告知勞動者,對存在嚴重職業危害因素的場所所設定職業危害因素警示牌,對可能發生急性損傷的有毒、有害工作場所,設定報警裝置,現場配備急救用品、沖洗裝置,開闢應急撤離通道和必要的洩險區。

9、完善合同管理。勞動工資部門要加強勞動合同執行與管理,將勞動者所從事職業可能遭受到的職業危害因素種類、危害程度、結果以及遭受職業危害後的待遇,預先告知勞動者本人,並簽訂勞動合同。

1.目的和依據

1.1為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危害,預防職業病,保護全體員工的身體健康及其相關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和《職業病危害專案申報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制度。

1.2 職業衛生管理與職業病防治工作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實行分類管理、綜合治理的原則。

2 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各車間、部門、合作合資公司的職業衛生管理工作。

3 定義

3.1職業危害:指對從事職業活動的勞動者可能導致職業病的各種危害。職業危害因素包括:職業活動中存在的各種有害的化學、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業過程中產生的其他有害因素。

3.2 職業病:指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起的,並列入國家公布的職業病名單的疾病。

4機構設定

公司成立職業衛生管理領導小組,總經理任組長,主管副總經理任副組長,各車間及有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為組員;安全保衛部為職業衛生的日常管理機構。

5職責5.1職業衛生領導小組職責:

5.1.1貫徹、落實國家有關職業衛生管理與職業病防治工作的法律、法規,並將此工作列入企業管理的重要內容。

5.1.2審定職業衛生與職業病防治工作的目標以及實現目標的方案,並定期監督檢查方案的落實情況,解決各部門關係協調、所需資金落實等問題。

5.2安全保衛部職責:

5.2.1宣傳、貫徹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並監督實施。

5.2.2確定公司的職業危害因素監測點,協助煙台市工業衛生監測站對職業危害因素監測點進行監測,並對監測結果進行公示;對超標場所,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方案,監督整改。

5.2.3負責職業病危害專案申報工作,負責企業勞動衛生檔案的建立工作;

5.2.4負責組織每年一次的職業健康查體和應急時的健康檢查工作;為接觸職業危害因素職工辦理《職業健康監護證》;

5.2.5負責組織進行建設專案的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

5.2.6 負責在職員工職業病檔案的歸檔工作。

5.2.7會同人力資源部聯合開展職業衛生教育工作,普及和提高全體員工的職業衛生知識,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5.3人力資源部

5.3.1負責新入廠員工上崗前的健康查體和員工離崗前的職業健康查體工作。

5.3.2負責對不適宜繼續從事原工作的職業病病人,應調離原崗位,並妥善安置。

5.3.3負責退休退養職工的職業病管理工作。

5.4各單位(各車間、部門、合作合資公司)職責

負責本單位職業衛生和職業病預防工作。

6 職業危害申報制度

6.1安保部根據公司存在的職業危害因素,及時如實地向上級主管部門申報,接受監督。

6.2申報的主要內容有:用人單位的基本情況;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種類、濃度或強度;產生職業危害的生產技術、工藝和材料;職業危害防護設施,應急救援設施。

7 職業防護(防塵、防毒、防噪)管理制度;

7.1勞動者享有下列職業衛生保護權利。

7.1.1獲得職業衛生教育、培訓的權力;

7.1.2獲得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療、**等職業病防治服務的權力;

7.1.3了解工作場所產生或者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危害後果和應當採取的職業病防護措施的權力;

7.1.4要求用人單位提供符合防治職業病要求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改善工作條件的權力;

7.1.5對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為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的權力;

7.1.6有權拒絕違章指揮、進行沒有職業病防護措施的作業的權力;

7.1.7參與用人單位職業衛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對職業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權力。

7.2 塵、毒、噪場所規定

接觸石棉絨場所,生產、儲存、使用氯氣場所,產生酸、鹼霧場所,產生噪音的場所。

7.3職業防護(防塵、防毒、防噪)

7.3.1 預防措施

7.3.1.

1對存在塵、毒等職業危害的建設專案進行衛生預評價。衛生預評價的全過程包括可行性研究階段、初步設計階段、施工設計階段的衛生審查,施工過程中的衛生監督檢查,竣工驗收以及竣工驗收中對衛生防護設施效果的監測和評價。

7.3.1.2新建、改建、擴建及技術引進、技術改造的建設專案,都必須有防塵防毒設施,實行「三同時」管理,即職業衛生防護設施要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和投產使用。

7.3.1.3要根據預防為主、全面規劃、因地制宜、綜合治理的原則,編制防塵、防毒、防噪規劃,並納入年度安全技術措施計畫和長遠規劃,逐步消除塵、毒、噪危害。

7.3.1.4進入有毒有害崗位作業人員,必須事先進行防毒知識教育,掌握有毒物質的毒性、中毒急救互救知識、防護器材的使用知識,並經考試合格後方可上崗作業。

7.3.2生產過程中的控制

7.3.2.1對有毒、有害物質的生產過程,應採用密閉的裝置和隔離操作,以無毒或低毒物代替毒害大的物料,革新工藝,實行機械化、自動化、連續化。

7.3.2.2對作業場所散發出的有害物質,應加強通排風,並採取**利用、淨化處理等措施,未經處理不得隨意排放。

7.3.2.3對可能產生有毒、有害物質的工藝裝置和管道,要加強維護,定期檢修,保持裝置完好,杜絕跑、冒、滴、漏。

7.3.2.4若改變產品原材料或工藝流程,可能使塵毒等危害增加者,要採取可靠的預防性措施,按照變更管理的要求進行管理。

7.3.2.5防塵防毒設施,必須加強維修管理,確保完好和有效運轉。

7.3.2.

6對塵毒危害嚴重、測定超過國家規定衛生標準的作業場所,應當及時給予有效的治理。有害作業現場必須配備必要的職業衛生防護設施,並對其進行經常性維護、檢修,定期檢測防護效果,確保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7.3.2.7要認真做好防塵、防毒、防雜訊工作,採取綜合措施,消除塵、毒、噪危害,不斷改善勞動條件,保障職工的安全健康,防止職業病的發生。

7.3.2.8有毒、有害物質的包裝,必須符合安全要求。

7.3.2.9為接觸塵、毒、噪等有害因素的員工配備適宜有效的個體勞動防護用品,並監督使用。

7.3.2.10在具有酸、鹼等腐蝕性物質或化學燒傷危險的場所應設沖洗設施。

7.3.3 職業衛生管理

7.3.3.1 必須貫徹執行有關保護婦女的勞動法規,安排工作要充分考慮婦女的生理特點。

7.3.3.2對工作場所存在的各種職業危害因素進行定期監測,工作場所各種職業危害因素檢測結果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標準要求。

7.3.3.3對疑似職業病的員工需要上報職防機構診治的,由安全保衛部和人力資源部提供職業接觸史和現場職業衛生情況,到具有職業病診療資格的職防部門進行檢查、診斷。

7.3.3.

4對接觸塵毒等職業危害的員工進行醫學監護,包括上崗前的健康檢查、在崗時的定期職業健康檢查、離崗及退休前的職業健康檢查。沒有進行職業性健康檢查的員工不得從事接觸職業危害作業,有職業禁忌症的員工不得從事所禁忌的作業。

7.3.3.5工作場所發生危害員工健康的緊急情況,應立即組織該場所的員工進行應急職業性健康檢查,並採取相應處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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