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衛生管理制度

2021-03-04 01:41:37 字數 981 閱讀 1329

培訓與告知制度

為提高管理者的職業病防治水平,確保勞動者熟悉工作場所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及其危害後果,強化自我保護意識,以便於採取有效防護措施,降低職業病危害風險,制定本制度。

1職業衛生培訓

1.1最高管理者、職業衛生主管應參加衛生部門組織的職業衛生培訓,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

1.2職業衛生管理機構負責職業衛生知識培訓、組織和實施,建立職業衛生培訓檔案。

1.3新入職、轉崗及臨聘人員,其工作崗位存在職業病危害時,須參加職業衛生知識培訓,經考核合格後方可上崗。

1.4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在崗勞動者,須參加定期組織的職業衛生知識培訓,培訓週期根據需要確定,至少一年一次。

1.5培訓內容

1.5.1《職業病防治法》及配套法規;

1.5.2工作場所存在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及其預防知識;

1.5.3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所在崗位的操作規程;

1.5.4正確使用、維護職業病防護裝置和個人防護用品方面的知識;

1.5.5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時的應急救援措施;

1.5.6基本職業衛生服務知識。

2職業病危害告知

2.1人事部門在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應將工作過程中或工作內容變更時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健康損害、職業病防護措施及待遇等內容如實告知勞動者,並在勞動合同中寫明。

2.2職業衛生管理機構在職業病危害告知方面的職責

2.2.1在工作場所的醒目位置公布操作規程、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

2.2.2在產生或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崗位設定警示標牌及警示標誌,內容應包括職業病危害因素中英文名稱、健康損害、預防措施、應急救援措施、防護措施等。

2.2.3通過公告欄、書面通知或其他有效方式將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結果及評價告知勞動者。

2.2.4將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時及應急職業健康檢查結果應如實告知勞動者。

2.2.5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結果及職業健康檢查結果應上報所屬轄區衛生行政部門。

2.2.6發現問題,提出整改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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