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衛生管理制度

2021-03-28 07:19:25 字數 1348 閱讀 1192

1、 主題內容

本制度對企業的職業衛生管理工作、職業病防治及各部門的管理職責,做出了相應的規定。

2、 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職業衛生的管理過程,由人力資源部具體實施。

3、 術語和定義

3.1職業衛生

企業裡所進行的衛生保健工作,包括研究職業性危害因素對勞動者健康及環境的影響,從衛生學的角度出發,提出改善勞動條件,預防職業病發生的綜合措施。

3.2有害作業

在對人體有職業性危害因素的環境中從事的生產作業。

3.3職業性危害

在生產過程,職工由於長期從事某種職業的勞動,受勞動過程、生產環境的不良影響,可能對人體健康產生的危害。

4、 內容和要求

4.1職業病防治的方針

職業病的防治,應認真貫徹「預防為主」的方針,控制和消除生產性有害因素,做好衛生保健工作,採取綜合性的預防措施。

4.2職業衛生的基本要求

4.2.1公司下屬各單位、各級領導應貫徹國家有關職業衛生法規的基本要求,保障從事有害作業人員的合法權益,積極改善從事有毒有害作業人員環境,採取符合職業衛生要求的技術措施和組織措施,防止職業病發生。

4.2.2各單位未經質檢部同意,不得擅自停止使用和拆除防塵排毒設施。

4.2.3發現職業病和作業禁忌人員應根據衛生部門的意見研究採取相應措施。

5、管理職責:

5.1質檢部是企業職業衛生的主管部門。對塵、毒作業點進行定期檢測,原始記錄統計、分析及處理。

5.2企業在編制和審批基建工程專案和技術改造計畫時,必須同時考慮職業衛生設施和治理設施。

5.3企業根據上級規定和要求,對塵、毒作業點地進行監測。

5.4人力資源部建立職業衛生檔案(包括作業點、參加人員、體檢卡、監測記錄、職業病人等)。

5.5發現有嚴重損害作業人員身體健康的生產活動,質檢部有權責令其停產整改,並報告主管領導。

5.6凡採用新裝置、新材料、新工藝含有毒、有害專案的實施部門,必須採取對有毒有害的綜合治理和安全生產措施。

5.7發現生產作業環境中有毒有害因素超過國家規定標準時,由所在單位提出整改技術措施、費用預算、報質檢部審查。列入公司安措專案,納入計畫實施。

5.8質檢部負責監測情況統計、上報、存檔工作。

6、職業衛生保健管理

6.1對接觸有害因素的職工,經衛生部門診斷後,凡不宜從事原工作的,須由所在單位提出,經公司領導批准,由企管部辦理調崗手續。

6.2職業病的確定由企管部負責,以市衛生防疫部門的診斷為準。

6.3有毒有害作業人員的體檢工作,由質檢部、企管部等有關部門定期組織實施。

6.4建立有毒有害作業人員體檢檔案,職業調動,同時移轉。

6.5對新調入有毒有害作業工作的職工,要按規定進行體檢,由職業禁忌病的職工,不得從事有毒有害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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