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法如何解決因外部性而造成的市場失靈問題

2023-01-08 18:33:04 字數 1233 閱讀 4064

綜上所述,針對經濟的外部性問題,我認為牛玉琴應該通過全國人大代表提出自己的疑問或者通過社會**等傳媒表達自己的呼聲。讓國家和**出面有效的解決問題。對於國家和**,就我個人意見認為,國家和**應從如下手段來解決問題。

首先:要努力協調好各種矛盾,如效益與公平的矛盾,管理與服務的矛盾,市場調節與國家干預的矛盾等。在我國,雖然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有著互補性,效益與公平也具有統一性,但在經濟法的具體規範中卻難以體現,如針對某一特定的地區、部門或某一特定的市場主體,如何解決其效益及與其它地區、部門或市場主體之間的公平問題,即經濟法「如何將權利、權力、義務和責任分配給乙個社會或群體的成員」。

還有如果一味強調國家對市場的管理,又會導致市場調節功能的弱化,甚至使市場調節功能受阻。因而,經濟法如何解決國家對市場的管理和服務職能,即在確立國家權力的地位的同時,又能使其最大化地促進經濟的發展,無疑也是經濟法所必須解決的問題。再則經濟的「一管就死,一放就亂」就是市場調節和國家干預衝突的具體表現。

如何界定市場調節與國家干預的範圍及調節、干預的程度,具體到經濟法領域就表現為如何進行經濟立法及經濟立法的內容。

其次:為自由市場競爭創造和保持所需的制度條件,是市場機制更具效力。市場機制無法解決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外部負效應,即市場主體生產所帶來的社會負效益,如環境汙染問題。

並出現市場主體不願從事一些經濟效益低而社會效益高的產業,造成產業結構及產業布局不合理,社會公共產品及服務無人提供等問題。而且市場機制本身的缺陷也決定了市場調節的滯後性、市場資訊的不完全性,**訊號的時滯性,導致了經濟執行紊亂、社會資源浪費、巨集觀經濟效益降低等。因此創造和保持所需的制度條件是刻不容緩的。

再次,建立,健全社會分配和社會保障體系,體現經濟法的公平正義價值。國家干預或說經濟法就是通過規範市場主體、市場規則、保持總量及結構平衡、消除或減少社會公害、建立和健全社會分配制度及社會保障制度,形成良好的經濟秩序和社會秩序,保證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的協調。通過積極的社會政策保證社會的公平與安定,協調社會平衡。

最後,完善立法,運用法律的強制性規範社會行為。用法律規範和保障經濟主體。由於市場主體的自身條件不同,其參與市場的經濟活動的結果也必有差異,要達到或體現公平,又需外力(主要是國家權力)干涉,從這一意義上即國家權力對競爭環境及競爭結果的干預。

如針對正外部性的國家補償法律制度和針對負外部性的環境保護制度等,對處理這些問題具有良好的效果。

總之,隨著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未來保持經濟的穩定,市場調節和國家干預對國家經濟總是在不斷更替或並存的狀態。國家和**應及時作出與經濟發展相適應的政策和措施,讓像牛玉琴這樣的人的權益得到保障。社會更加穩定,和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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