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對合理主義

2023-01-08 08:03:03 字數 5461 閱讀 4331

「相對合理主義」及其侷限性

作者:龍宗智

我很榮幸有這樣乙個機會能到著名的北**學院作乙個講座。來作講座,首先要考慮乙個題目,乙個主題。我的專業是刑事訴訟法、證據法。

但在徵求意見時,他們建議我可以講一下「相對合理主義」,可能因為兩個原因,一是因為這是我的乙個學術特點,有人曾寫文章稱:「相對合理主義是龍宗智先生為了解決當前司法改革的理論問題所做的嘗試,這也是他多年研究中國司法問題的基本思路,是他的學術思想的核心所在。」而且目前在學界尤其是司法界對這一理論有所關注;二是因為這是乙個具有普適性的題目,具有法理學的意義,不象部門法那樣涉及狹窄的專業興趣領域。

然而,正是因為這是乙個法理學甚至哲學性質的題目,我在這方面功底顯然不夠,因此在理論的闡述方面難免有許多不足。尤其在法理學家面前,不免有班門弄斧之嫌。

主題選定以後,我需要給這個主題加乙個標題,我選了這樣乙個標題:「相對合理主義及其侷限性」。為什麼講相對合理主義要加上「侷限性」,這有兩個理由:

到北大作講座,我首先想到可能在北**學院遇到激烈的思想挑戰,我的這種可能被稱為具有某些保守性的理論可能遇到激烈的思想批判與學術批評。為了爭取主動,搶占先機,我就「先下手為強」。自己先批評自己,把你們可能批判的問題揀要害的,自己先做乙個批判和檢討。

就象自己知道自己不是完人,就先打自己乙個耳光,讓你都覺得不好意思打了。但可能北大的同學心狠手辣,會繼續把我打得體無完膚。

我選用這乙個題目也許還有另乙個意義:就是用乙個語言正規化表達什麼是相對合理主義。即相對合理主義是一種不走向極端的理論(不象一些學者總認為自己的理論是最好最完美的),我肯定一種理論的作用,又指出其相對性及侷限性。

也就是說,「相對合理主義」,就是承認理論的合理性的同時承認其適用範圍的侷限性以及本身可能具有的不完美性。

在介紹這個理論以前,我想首先談談個人的學術背景,以及提出相對合理主義的理論背景。

在我的文集的序言中,我曾經概括了一下個人及學術研究的特點,我自稱是乙個跳躍於理論與實踐之間的人。讀本科、碩士,到博士,每次都是『從實踐中來,再到實踐中去』:到法學院**法理合理性,回司法實際部門去印證實踐合理性,理論與實踐倒也能相互「支援」。

由於這樣一種「往來」以及注重理論與實踐的兼顧,在做實務操作時容易產生一種「問題意識」,而在專題研究學理**時,則比較注意提出問題的實際背景,解決問題的實際條件以及應對方案的實際可行性及可操作性,力求防止空泛、隔靴搔癢以及不顧及問題的多因素介入和多方面效應而將問題簡單化。也許正是這種「務實」,使我充分注意到我國目前法制建設包括司法改革的複雜性和艱難性,尤其是在現代法治建立的某些基本條件缺失的情況下推進法治戰略,不能不採取一種比較獨特的方式。「相對合理主義」正是我基於上述學術背景和特點,在司法合理化問題研究時結合司法改革與司法操作的實際所提出的一種主張,確實也是我近年來司法研究貫穿的一條思想線。

這種思想理路,也許和學院派學者的思路和方法是有區別的。

所謂理論背景,主要是指,在法治改革和司法改革問題上,有兩種觀點,一種是比較激進的主張,強調法治文明的普適性,倡導「拿來」;另一種可以稱為「本土資源論」,重視法律作為「地方性知識」的特性,比較強調文化的多元,這體現在法治戰略上容易顯得比較保守。而「相對合理主義」與這兩種理論都有明顯的區別。

司法改革的相對合理主義理論主要由三部分組成:司法改革的長遠目標,也就是司法合理化的基本標準和改革的方向;中國的現實條件對司法合理化的作用;在中國的現實條件下,可行、有效的司法改革與司法操作的路徑與方法。第一部分是講這一理論的前提,第二部分是講這一理論在方**上的基礎,第三部分是講相對合理主義本身所包含的內容以及它在實踐中的運用方式(這實際是兩個問題)。

在談了這些問題以後,我準備再談一下這一理論的意義以及它的侷限性。

一、 相對合理主義的理論前提以及司法改革的長遠目標

任何一項在常態社會中的重大改革都不可能一蹴而就而只能採取階段性推進的方式。這種情況下,作為明智而清醒的改革者,在實施眼前措施的時候,必須確立具有科學性與先進性的長遠目標。沒有長遠目標的司法改革必然是「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的短期行為,缺乏系統性,難以避免自相矛盾,而且往往收效甚微。

因此,設定長遠目標是司法改革理論所不能迴避的前提性問題。「相對合理主義,並不意味著極端的文化相對主義與價值相對主義。……因此相對合理主義的理論前提和價值預設,是承認具有公理性和普適性的基本準則。

」這些基本準則反映了人類制度文明的基本要求,是人類在實現社會控制方面基本經驗的總結,因此具有公理性和普適性。

如就司法功用而言,司法應當成為社會正義的體現、應當成為社會關係有效的調節器和平衡器、成為保護公民權利的最後屏障等;就司法的建設而言,司法應當在合理社會監督下保持獨立、內部實行非行政化自治、應當配置崇高而高明的法官;就司法活動而言,應當實現程式的正當化,包括法官中立以及利益規避、訴訟公開、訴訟平等、訴訟的參與性、訴訟的及時終結性等等。「對法律公理性和普適性的承認,使我們承擔了一種道義上和法律上的義務,即在本國法治建設中,在司法改革的過程中,在充分注意本土資源的基礎上,以公理性法律原則為立法和司法設定前提及長遠目標,通過切實推進的司法改革,使法律與司法同普遍的法律準則逐步一致起來。」可見,相對合理主義主張的我國司法改革的長遠目標是:

使司法達到與公理性準則或曰公理性法律原則的一致性。

相對合理主義將公理性準則視為我國司法制度以及司法運作的合理性基礎,將這些準則的確認與實現作為司法改革的長遠目標。有人評論:首先設定「公理化思想」作為前提,使龍先生的相對合理主義理論在維持其理論進步性方面的一項最重要的技術性處理。

確認公理性準則,並不意味著忽視具體的法治所受的現實制約。也就是說不能忽視本土資源。因為我們承認法律文化多元以及法律是一種「地方性知識」。

所謂法律文化多元,包括價值多元和技術多元。前者是指不同社會的人們對於不同法律價值的意義即輕重緩急的認識不同,由不同的價值等次排列,形成不同的價值體系;後者是指不同文化背景的社會共同體在面臨社會問題的挑戰時其應對方式與方法有所不同。而對於多元性的容納,是因公理性的普適準則本身具有包容性及彈性(即執行的上限與下限)。

比如說,符合現代訴訟原則的訴訟構造,有對抗制與非對抗制兩種基本型別。有的國家由於在價值上偏重公民自由,在技術上認為雙方爭辯的方式更有利於查明案件真相,因此偏好對抗制;也有一些國家比較注意公民的安全利益,而在技術方法的把握上,認為法官直接調查更有利於防止誤導,發現事實,因此偏好非對抗制的結構。這是公理性原則之下價值多元和技術多元的體現。

不同國家的選擇,應當說相當程度上受制於自身的文化等等屬於「本土資源」的因素。

然而,我們在這裡應當注意論說的分寸。應當以謹慎的態度來對待本土資源。不能象魯迅說的那樣,明明是肌體上的膿疱,還自吹「紅腫之處,豔若桃花;潰爛之時,美若乳酪」。

還應當注意不能以多元性和基本原則的彈性來拒斥現代化。「必須謹慎地對待和具體地分析『特色』問題」。「強調法的『特色』也許是東方主義對西方文化普適化的一種拒斥,是可以理解在一定意義上也值得尊重的文化保守主義的體現。

但在某些立場設定不當、分寸把握不當以及主體不明智不清醒的情況下,可能成為一種不甚恰當的,為一種無奈和落後進行辯護的藉口。」例如,在刑事司法中,凡是帶有所謂「特色」的制度,往往只具有一種相對的,甚至暫時的合理性,如過去的收容審查、免予起訴制度,現在還存在的**制度。以及三機關配合制約原則、檢察機關監督審判的原則等中國刑事訴訟特有的原則。

也正是對公理性原則的前提性確認以及對本土資源採取一種分析的而且十分謹慎的態度,使相對合理主義與所謂的「本土資源論」發生重要區別。眾所周知,後者呈現出一種對普適性準則的懷疑態度以及對「本土資源」在法治上的積極意義比較肯定。

二、 「相對合理主義」的方**基礎與司法改革所受的條件限制

相對合理主義的在方**上的基礎上所謂「條件論」。大家熟悉一句馬克思的話:「權利永遠不能超出社會的經濟結構以及由經濟結構所制約的社會的文化發展。

」應當說這就是條件論。季衛東先生曾稱:「歷史的經驗已經反覆地證明,理論上很完美的制度並不一定可以付諸實施,而行之有效的制度卻未必是事先設計好的。

」這意味著歷史只為那些具備執行條件的車輛發放通行證。我國過去的某些「躍進」、「改革」不僅收效甚微,而且適得其反,除了這些行動本身的合理性外,就是因為缺乏一種「條件論」認識。司法改革亦同,條件比制度更重要。

應當看到,目前中國法治的主要問題不是在於法律制度本身而是在於支撐制度的條件未具備。

就中國的法治而論,突出問題是法治形式缺乏必要的支撐點。現代法治的基礎和核心是一種多元主義。在多元主義的情況下,權力的歸屬具有可變性和概率性,為了公平的分配權力和調整各種利益關係,才必須制訂一套中立的、具有普遍性和自治性的法律規範。

就這個意義上,我國目前尚缺乏支撐現代法治的社會結構。正是由於大的體制背景和條件不同,就使得我們的法治戰略必須通過一種特殊的方式予以推進。這裡可以借用千葉正士的說法將其稱為一種「變形蟲式的思維方式」。

即在一定時段以某種方式變通某些基本準則但卻不藐視它的公理性權威,隨著可能性的具備即進一步實行其普遍性要求。

體制是乙個整體。在社會有機體中,大的體制背景總是與具體制度具有統一的構造與機能。因此在缺乏大的體制背景的情況下,就中觀和微觀層次的各項制度的改造也難以徹底。

如司法獨立與法院自治問題等。由於缺乏一種法的自治性的制度背景,因此,司法獨立最多是一種技術獨立,即在具體案件的訴訟過程中為實現司法公正而排除非程式性的干預。而且這種技術獨立因缺乏政治(體制)獨立性的保障必然是不充分的。

此外,缺乏知識化的、具有高度職業道德水平的法律家群體,是法治主觀條件不足的表現。而經濟資源的缺乏,更使改革的推進缺乏驅動力。因為現代法治秩序的維持、現代司法制度與程式的維繫,包括現代法制人員的造就,與其說是一種大眾產品,不如說是一種高成本的奢侈品。

而在我們的司法實際操作中,有時只是因為缺乏辦案經費而不得不採用違規的方法來完成基本的司法任務。

我國法治在一種初級階段面臨的問題是全面的條件不足。但另一方面,與之伴隨的是一種有限理性。這裡所指「有限理性」是指一種歷史的短視和認識的不清醒。

從目前情況看,人們雖然對普遍的原則、社會治理的方略以及國家的現狀有了相當的認識,包括一些十分深刻的認識,但無論是對問題的認識還是解決的方案,仍然缺乏一種充分理性的精神。有的遷就現狀、有的習慣於缺乏合理性根據的折衷和妥協、有的由於擔心權力與利益的失落而好人治而不好法治。這後一點對法治的威脅尤為突出,因為它使理性總是在利益面前敗北。

這帶來了法治化的步履艱難,也帶來了司法改革的步履艱難。因為任何法治的推進者和司法的改革者除了遇到各種客觀性限制外,還受到各種非理性因素的主觀性制約和羈絆,而這種限制力量是十分強大的。

不過,也許有人會認為,相對合理主義所提出的有些條件障礙是可以通過改革本身加以克服的,比如司法人員的素質低下和經濟資源短缺的問題。司法人員素質尤其是法官素質可以通過加強職業培訓和吸收高素質人才獲得一定程度的提高。然而,他們似乎忽略了這一問題的複雜性以及在現有條件限制下解決問題的艱難性。

首先,國家的治理方式主要採用非司法的方式,也就是主要實行「行政最終解決」甚至「政治最終解決」而不是「司法最終解決」的原則,「法律至上」還僅僅停留在觀念的層次上甚至只是少數人的觀念。在司法獨立尚未獲得真正的制度保障的情況下,司法機關不可能享有現代法治社會中應有的崇高地位。既然如此,有什麼理由相信司法人員的素質會有根本性的提公升呢?

其次,職業培訓的作用畢竟是有限的,而在目前受大背景制約的用人體制下,司法機關實際上不可能讓素質低下的人員退出司法領域,也不可能保證所吸收的新的人員必定高素質。再次,現代法治的技術化和精密化以及行為主義特徵,要求司法人員具有良好的業務素質,而且還要求具有良好的司法意識、操守和品質,也即具有相當高度的「學養」。或許提高司法人員的實踐操作能力並不太困難,但要使他們具備符合現代法治所要求的「學養」,沒有長期的努力和多方面條件的配合是不可能達到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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