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惡意逾期舉證的法律後果

2023-01-08 05:12:04 字數 912 閱讀 4140

單位惡意逾期舉證法院開出五萬罰單

【案情】2023年,徐丹、艾來英兩人向北京市西城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國森公司支付所拖欠的工資、未簽訂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及相應的經濟補償金。仲裁委員會裁決支援了徐丹、艾來英兩人的請求。國森公司不服,向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認定公司與徐丹、艾來英兩人不存在勞動關係。

在一審中,徐丹、艾來英兩人提交了銀行卡對賬單等證據證明與國森公司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係,西城區法院一審判決駁回了國森公司的訴訟請求。一審宣判後,國森公司想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並在二審過程中提交了與上述兩人簽訂的勞動合同。

【裁判】北京市一中院審理後認為,國森公司在一審中主張與勞動者不存在勞動關係,在未獲得人民法院支援的情況下,在二審訴訟程式中提交了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這種逾期提交證據的行為沒有正當理由,且嚴重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妨害了訴訟程式的正常進行,必須予以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六十五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百一十六條的規定,法院作出對國森公司罰款五萬元的決定。

【點評】某些當事人為了達到勝訴目的,在訴訟中不惜違背案件事實真相,通過提交虛假證據、故意遲延舉證、陳述虛假事實等方式,實施各種虛假的應訴行為。例如,用人單位明明持有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但是一審中為了逃避勞動合同中的義務,不承認與勞動者之間有勞動關係,當勞動者在一審中通過其他證據證明與用人單位有勞動關係,並且一審判決用人單位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用人單位才在二審訴訟中拿出勞動合同文字。還有些用人單位編造虛假考勤記錄、工資發放記錄,企圖逃避法律責任。

這些違背訴訟誠信原則的行為,不僅侵害了對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再次製造新矛盾,而且干擾了正常的審判秩序,浪費了訴訟資源,褻瀆了司法的權威。

新民事訴訟法第一次明確了誠實信用原則,同時也增加了懲罰的力度,這是北京一中院依據新民訴法的有關規定,首次對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無正當理由遲延舉證的當事人開出5萬元數額的罰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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