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務用人單位「調崗」的法律禁區

2022-08-11 18:18:04 字數 872 閱讀 3181

律師指出,合同約定「可根據需要對員工崗位進行調整」,應當理解為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勞動合同條款具有拘束力,雙方均應履行。縱然如此,合同的約定也並不代表企業可隨意單方調崗,在調整崗位時,企業依然應當遵守三個規則。

對於規則,律師列舉道:「首先,遵循調整崗位必須具有充分的合理性,調整後的崗位與調整前的崗位應有一定的關聯,譬如把銷售經理調整為銷售主管可以認定為合理的,而把財務經理調整到銷售崗位則可能欠缺合理性。其次,勞動者被調崗後能勝任新的工作,如果不具備適任能力,用人單位還應當負責培訓教育,以使勞動者能適應新的工作崗位。

最後,調整前應履行必要的告知和解釋義務,做到有理有據。」

事實上,企業和員工都希望事先防範調崗風險。企業該如何通過勞動合同的約定規避調崗的法律風險?如果不同意調崗,員工該如何保留證據?

對於企業,律師建議:

首先,用人單位應制定一部詳盡的調崗制度。內容應該包括,第一,崗位的職責說明,崗位考核量化標準,勞動報酬與崗位掛鉤管理制度;第二,調崗標準制度;第三,調崗程式制度。

其次,在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用人單位在與員工協商後,可以對員工進行調崗。如在「工作內容」條款中,可約定:「甲方可以根據生產和工作需要及乙方的身體狀況、工作能力和表現,公升、降乙方的職務,在與乙方協商後,調整乙方的工作崗位和工作內容,乙方願意服從甲方的安排」。

簽訂合同時,就該條款向員工進行說明,同時要求其閱讀公司調崗管理制度,並保留其已知情的書面證據。

對於員工,律師建議:

如果公司不是合法調崗,員工可以拒絕到新崗位報到。員工可以申請勞動爭議仲裁,仲裁時效為一年,從爭議發生之日起算。電子郵件、手機簡訊、**錄音等原始證據都可以作為證據。

生產記錄的原件也可以作為證據,但是如果只是員工自己手寫而單位並不承認的則沒有證明效力。所以,生產記錄應當有公司其他人簽字或者公司蓋章,方可作為有效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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