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經營範圍登記管理規定

2023-01-08 04:24:03 字數 2202 閱讀 3285

第一條為了規範企業經營範圍的登記管理,規範企業的經營行為,保障企業的合法權益,依據有關企業登記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登記的企業。

第三條經營範圍是企業從事經營活動的業務範圍,應當依法經企業登記機關登記。

企業的經營範圍由企業登記機關根據投資人或者企業的申請依法登記。企業的經營範圍應當與章程或者合夥協議的規定相一致。

第四條經營範圍分為許可經營專案和一般經營專案。

許可經營專案是指企業在申請登記前依據法律、行政法規、***決定應當報經有關部門批准的專案。

一般經營專案是指不需批准,企業可以自主申請的專案。

第五條申請許可經營專案,申請人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決定向審批機關提出申請,經批准後,憑批准檔案、證件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登記。審批機關對許可經營專案有經營期限限制的,登記機關應當將該經營期限予以登記,企業應當在審批機關批准的經營期限內從事經營。

申請一般經營專案,申請人應當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及有關規定自主選擇一種或者多種經營的類別,依法直接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第六條企業登記機關依照審批機關的批准檔案、證件,登記許可經營專案。批准檔案、證件對許可經營專案沒有表述或者表述不規範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決定和《國民經濟行業分類》登記。

企業登記機關根據企業的章程、合夥協議或者申請,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及有關規定中的類別,登記一般經營專案。

第七條企業的經營範圍應當包含或者體現企業名稱中的行業或者經營特徵。跨行業經營的企業,其經營範圍中的第一項經營專案所屬的行業為該企業的行業。

第八條企業變更經營範圍應當自企業作出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涉及許可經營專案的,應當自審批機關批准之日起30日內憑批准檔案、證件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合夥企業、個人獨資企業變更經營範圍應當自作出變更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九條因分立或者合併而新設立的企業申請從事許可經營專案的,應當在申請登記前依法向法律、行政法規、***決定規定的審批機關提出申請,經批准後,憑批准檔案、證件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登記;因分立或者合併而存續的企業申請從事許可經營專案的,變更登記前已經審批機關批准的,不需重新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條企業改變型別,改變型別前已經審批機關批准的許可經營專案,企業不需重新辦理審批手續。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一條企業變更出資人,原已經審批機關批准的許可經營專案,變更出資人後不需重新辦理審批手續。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企業的出資人由境內投資者變為境外投資者,或者企業的出資人由境外投資者變為境內投資者的,企業登記機關應當依照審批機關的批准檔案、證件重新登記經營範圍。

第十二條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分支機構(以下簡稱分支機構),其經營範圍不得超出所屬企業的經營範圍。

分支機構經營所屬企業經營範圍中許可經營專案的,應當報經審批機關批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審批機關單獨批准分支機構經營許可經營專案的,企業可以憑分支機構的許可經營專案的批准檔案、證件申請增加相應經營範圍,但應當在申請增加的經營範圍後標註「(分支機構經營)」字樣。

第十三條企業申請的經營範圍中有下列情形的,企業登記機關不予登記:

(一)法律、行政法規、***決定禁止企業經營的;

(二)屬於許可經營專案,不能提交審批機關的批准檔案、證件的;

(三)註冊資本未達到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從事該專案經營的最低註冊資本數額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特定行業的企業只能從事經過批准的專案而企業申請其他專案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四條企業有下列情形的,應當停止有關專案的經營並及時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辦理經營範圍變更登記或者登出登記:

(一)經營範圍中的一般經營專案,因法律、行政法規、***決定調整為許可經營專案後,企業未按有關規定申請辦理審批手續並獲得批准的;

(二)經營範圍中的許可經營專案,法律、行政法規、***決定要求重新辦理審批,企業未按有關規定申請辦理審批手續並獲得批准的;

(三)經營範圍中的許可經營專案,審批機關批准的經營期限屆滿企業未重新申請辦理審批手續並獲得批准的;

(四)經營範圍中的許可經營專案被審批機關取消的。

第十五條企業未經批准、登記,或者違反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從事許可經營專案經營的,企業登記機關應當依據《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予以查處。

第十六條企業從事未經登記的一般經營專案的,企業登記機關應當按照超範圍經營依法予以查處。

第十七條本規定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企業經營範圍登記管理規定

2015年8月27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76號公布 第一條為了規範企業經營範圍登記管理,規範企業經營行為,保障企業合法權益,依據有關企業登記管理法律 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登記的企業。第三條經營範圍是企業從事經營活動的業務範圍,應當依法經企業登記機關登記。申請...

企業經營範圍登記管理規定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 第76號 企業經營範圍登記管理規定 已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局長張茅 2015年8月27日 企業經營範圍登記管理規定 2015年8月27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76號公布 第一條為了規範企業經營範圍登記管理,規範企業...

企業經營範圍 經營方式說明

我公司經營範圍包括 類 註冊穿刺器械 醫用電子儀器裝置 醫用光學器具 儀器及內窺鏡裝置 醫用超聲儀器及有關裝置 醫用雷射儀器裝置 醫用高頻儀器裝置 物理 及 裝置 臨床檢驗分析儀器 體外迴圈及血液處理裝置 植入材料和人工器官 手術室 急救室 診療室裝置及器具 口腔科材料 醫用衛生材料及輔料 醫用縫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