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古代秘書選拔制度 1

2023-01-07 19:12:07 字數 2675 閱讀 2264

秦代是我國第乙個統一的**集權的封建國家,其選用秘書的主要特點是世代相襲。當時以承辦文書為主要業務的秘書人員稱"史"。這是一種專門職業,世代相襲。

其後代自幼就被送入專門的學校學習,這是最早的培養秘書人員的專門學校。秦律規定,凡非史之子不得混入這類學校,違者治罪。同時,凡犯過罪的人也不能擔任文書工作。

漢代,**集權的統一封建王朝已趨於鞏固,選用秘書人員已著重於業務能力。當時,****機構尚書臺和御史府任用秘書,需經過嚴格的考試。《漢書·藝文志》和《說文解字》卷十五引《尉律》中均有記載。

這些部門的秘書,年齡須在17歲以上,要能背誦書九千字以上,並考其大篆、小篆、刻符、蟲書、摹印、署書、書、隸書等八種字型。每年年底,先在郡一級考試,合格者由郡守移送於京城,再經太史面試,取其中優秀者派至尚書臺和御史府任尚書令史,掌寫文書。尚書台中為朝廷起草公文的尚書侍郎,要求更高,除注重其文采外,還很重視實際工作的鍛鍊。

初入台時只能任尚書郎中,為見習**,滿一年後公升為尚書郎,協助詩郎辦理文書事務,三年後才能任尚書傳郎(事見《東漢會要·詔令》)。

魏晉南北朝時,秘書寫作已發展為一門專業性很強的技藝。統治者在選用秘書時已要求其精於業務,以提高文書工作的質量和使文書捲麵字跡美觀。當時,士人**現了文、筆之分。

文即文章詩賦,須有情辭聲韻。筆即公文,不須有韻,也不必具有文采,只須直言,著眼於敘事達意,施於實用。凡表、奏、書、檄等公文皆稱筆,它有一定的格式,多為四字一句。

能寫文章詩賦的士人不一定能擬寫公文。為此,產生了許多專以擬寫章、表、書、奏的著名人才。統治者都競相招納、禮聘他們擔任秘書。

如陳琳、阮路被曹操所聘用。曹丕讚譽他們為「章表書記,令之雋也。」①又如南朝善作表、奏、書、記的任陸,先後為宋、齊、梁三朝所任用,時王公的表奏、朝廷的文誥多出其手,時人將其與當時著名詩人沈約並稱為"沈詩任筆"。

這些秘書落筆神速、擬稿精確。如阮禹在曹操大軍出發討伐韓遂時,受命作檄文。他在馬背上一揮而就,撰成《為曹公作書與韓遂》。

曹操審閱時,竟無法增減一字。

同時,由於魏晉南北朝時書法的發展,出現了許多書法家。統治者紛紛聘請他們擔任秘書。如曹操四處募求,聘得梁鵠為選部尚書,掌管文書奏章;梁武帝聘用工褒為秘書郎;北齊尚書令司馬子如任用趙彥深為文吏,掌抄寫文書、參與機密;著名書法家王蒙之、王獻之、王徽之各被聘為內史、中書令、黃門侍郎等秘書官。

唐代選用秘書的要求已趨於全面,不但要求他們文化水平高,工於書法,擅長寫作,還要求其嫻於辭令和有制理公文的能力,且考慮到了外貌的要求。唐代以科舉考試取士,凡應試士人須經所在學館或地方**初試,合格者送禮部參加省試。省試錄取者為進土及第,他們還須通過束部主持的釋褐試才能接官。

釋褐試包括身(身材相貌)、言(口才)、書(書法文理)、判(判理政事的能力),先考書、判,凡「楷美道美」、「文理優長」,即書法工整、文理通順、判事能力強者,才能再看其是否「體貌豐偉」、「言辭辨正」,即相貌端正、口齒清楚。四項全通過者授官,其中大多數授予九品小品,派往地方**任文吏,日後再逐漸提公升。文束即從事文書工作的秘書人員。

宋代以直接考試擬寫應用公文的能力選用秘書。選拔目的具體,要求明確,將秘書選拔制度大大推進了一步。由於王安石改革科舉時,考試內容由重文學詩賦改為重經義、策論,錄取者雖通曉經學而文學水平降低,且不熟習公文擬寫,使朝廷在起草詔、潔、章、表等公文時,極感缺乏專門人才。

為此,三省上書皇帝,陳述其嚴重性,指出:"今進土既純用經術,如詔誥、章表、赦敕、檄書、露布、戒諭之類,皆朝廷官守日用不可缺者,若悉不司試,何以兼收文學博異之士。"②宋哲宗採納此建議,特設巨集詞科,專門選拔朝廷所需的文字秘書,規定只有取得進土資格者才能報考,以要求考生必須博覽古今、熟悉經史,有很高的文學修養,在此基礎上再試其公文寫作能力。

相當於今天從有高學歷的知識分子中考選文字秘書。自此形成了兩宋選拔朝廷文字秘書的制度。南宋高宗時,改詞科為博學鴻詞科,並放寬報考限制,以擴大生源,不論有無出身者皆可應試。

但是,考試規則愈加嚴格,考試的內容應用性更強,規定"以製、詔、書、表、露布,檄、箴、銘、記、贊、頌、序十二件為題。"③凡報考者,須依這12種文體各作應用公文2篇,於報名時遞交禮部,由學士院中的學官審閱,合格者才准予考試。京城外的應試者,若為現任官、須將作文交上司審閱,合格者才允許離任赴京應試。

考試時從12種文體中取6件命題,答卷要求準確、通順、簡練。錄取者分上、中、下三等授職,並可減少磨勘(公升遷的考授期)年數。

元代,秘書選拔制度已趨於成熟,不僅要求秘書須有良好的品行、業務能力、實際經驗,而且還創立了逐級公升補的辦法。有效地保證了上一級機構中秘書人員的素質。元代各級**大多由蒙古、色國人擔任。

他們之中多數人不通文墨,難以勝任政務,遇有政事,往往以舊例為準處理。而抄寫、檢尋舊例、援引為法的都是通文墨的椽史、令史、書寫等秘書人員。他們俸給極薄,難以維持生計,往往利用職務之便,構私舞弊,以致「刀筆下吏,遂致竊權勢,舞文法矣。

」④統治者這才認識到秘書人員的重要,「名分雖微,所繫甚重。」⑤於是,制訂了嚴格選用秘書人員的條例。規定各官衙秘書須從「年深通曉刑名、練達公事、廉慎引止、不作過犯」⑥的束員中挑選,其要求為「首論行止,次取吏能,又計月日多者為優。

」⑦即首先要求業務能力,再次要求曾擔任過公職多年、有實際工作經驗的人。根據這些條件挑選出來的秘書,還須身份清白、可靠的人擔保具結,最後經監察官審查合格,方可任用。而在職秘書中不符合上述條件者,一律「罷官」。

對於****機構的秘書,要求則更嚴。除了上述條件外,還規定,凡國家政務中樞中書省的秘書須從樞密院、御史台的秘書中選用,而樞密院、御史台的秘書從六部的秘書中選用,六部的秘書則從諸路歲貢(各地每年按規定向**貢獻人才)中任用,「歲貢」須通吏事、知經史。同時,內外職官中有足以能勝任秘書工作者,也許罹用,後規定半數的秘書須由在職官吏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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