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管理規章制度關於教學事故認定及處理的暫行規定

2023-01-07 11:18:02 字數 3550 閱讀 8237

關於教學事故認定及處理的暫行規定

為確立教學工作的中心地位,穩定教學秩序,加強教學管理,提高教學質量,杜絕各類教學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一條教學事故是指教師、教學輔助人員、教學管理人員、教學服務人員由於責任心不強,對正常教學秩序和教學質量造成不良影響的行為。事故程度分為一般教學事故、嚴重教學事故和重大教學事故。

第二條建立申訴制度。對教學事故認定及處理有異議的當事人,可向有關主管部門提出申訴。

第三條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屬於一般教學事故:

1、教學管理人員無故未及時下達教學任務、課程表等,影響教學工作正常進行;

2、無故不按時或不按要求上報教材徵訂表或由於不認真填寫造成錯訂、漏訂,或教材主管部門無故徵訂、發放教材不及時,對教學造成不良影響;

3、教學管理人員或教師因工作失誤或捲麵出現多處錯誤,致使考試延遲達15分鐘;

4、未按時上報或未按要求上報教學管理部門要求的教學材料,對工作造成不良影響;

5、教學管理人員排程不力對教學秩序造成不良影響;

6、教材主管部門不徵求系意見,無故更換教師所訂教材版本,或系所訂教材不符合教學要求,反響較大者;

7、教學管理人員或教師在規定時間內未上交教學任務分配表、授課計畫,或其它有關教學材料,對教學造成一定影響;

8、無故上課遲到10分鐘或提前下課10分鐘;

9、無故擅離教學工作崗位(包括理論、實驗、實踐等各個教學環節)達10分鐘;

10、教師授課沒有授課計畫或教案;

11、教學進度與授課計畫無故相差達8學時;

12、未按規定履行審批手續自行調課、自行委託他人代課或任意增加、減少學時數;

13、降低教學要求,導致學生對課程內容的範圍和深度的掌握未達到大綱要求;

14、未達到學校規定的教學工作量,卻拒不接受教學任務;

15、監考人員不嚴格執行考場規則和考試有關規定,或遲到、早退、隨意離開考場達10分鐘;

16、對考試命題、閱卷、評分明顯不當或出現明顯錯誤;

17、各類實訓無故不按大綱規定和要求進行,隨意改變實訓進度或實訓時間,隨意增加或減少實訓時間,或在實訓過程中要求不嚴,不按規程操作出現錯誤,造成不良影響;

18、實驗課準備不認真,實驗有關材料等不齊全,致使實驗課不能正常進行達10分鐘;

19、各類實驗、實訓未按大綱規定和要求進行,降低實驗、實訓教學要求,影響實驗、實訓教學質量;

20、應開設的實驗(實驗大綱要求必須開設的),因材料或裝置未及時按計畫購進,或未及時向系發放,或系未及時領回,延誤了預試、準備實驗;

21、由於組織教學或管理不力,導致學生造成教學或實驗儀器裝置較大損失,對教學造成一定不良影響;

22、因管理或使用不當,造成實驗室較大損失,對教學造成一定不良影響;

23、不及時檢查、報告、修理作息電鈴、教室照明和教學有關設施而影響教學工作;

24、上課前教學樓及教室未按時開門而影響學生上課達10分鐘;

25、其它違反學校規定,對教學造成較大不良影響的行為。

第四條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屬嚴重教學事故:

1、教學管理工作人員無故未及時下達教學任務、課程表等,造成工作脫節或秩序混亂,嚴重影響教學工作正常進行;

2、無故不按時上報教材徵訂表或由於不認真填寫造成錯訂、漏訂,或教材主管部門無故徵訂、發放教材不及時,對教學造成嚴重影響;

3、在教學過程中違反四項基本原則或散布其它思想內容不健康的言論;

4、教材主管部門未徵求系意見,無故更改教材版本或系所訂教材不符合教學要求,對教學造成嚴重不良影響;

5、教學管理人員排程不力,對教學秩序造成嚴重不良影響;

6、無故缺課或未履行審批手續而提前一周(含一周)以上結束課程,或未在規定時間內完成教學任務;

7、教師上課、監考遲到20分鐘以上或提前下課20分鐘以上;

8、未達到學校規定的教學工作量,卻拒不接受教學任務,態度惡劣;

9、備課不認真,無授課計畫或教案,導致課堂混亂或教學內容出現原則性錯誤;

10、教師及教學管理人員在出題、審題、印刷、裝訂過程中洩露或變相洩露試題;

11、教學管理人員或教師因工作失誤或捲麵出現多處錯誤等原因致使考試延遲20分鐘;

12、監考不負責任,清場不嚴,致使考場紀律混亂,作弊現象嚴重;

13、對學生考試違紀行為瞞而不報,或庇護說情,或慫恿、幫助學生作弊;

14、實驗準備未完成,或準備錯誤,或材料不齊全,致使實驗不能正常進行達20分鐘以上;

15、應開設的實驗因材料或裝置未及時按計畫購進,或未及時向系發放,或系未及時領回,致使實驗無法開出;

16、由於組織教學不力,導致學生造成教學或實驗儀器裝置嚴重損失,對教學造成嚴重不良影響;

17、因管理或使用不當,造成實驗室嚴重損失,對教學造成嚴重不良影響;

18、上課前教學樓及教室未按時開門而影響學生上課達20分鐘;

19、未經教務處批准擅自變動教學計畫,對教學造成嚴重不良影響,或不執行教學計畫;

20、其它違反學校規定,對教學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行為。

第五條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屬於重大教學事故:

1、在教學過程中,嚴重違反四項基本原則或故意大量散布其他思想內容不健康的言論;

2、由於組織教學不力,導致學生造成教學或實驗儀器裝置重大損失,對教學造成重大不良影響;

3、對教學、組織、管理工作不負責任,在教學過程**現人身**事故;

4、監考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使考試無法正常進行,產生重大不良影響;

5、其它違反學校規定,對教學造成重大不良影響的行為。

第六條發生在

四、五、六條中未列出的其它教學事故,亦應酌情處理。

第七條對教學事故的分析與處理:

學院教學行政管理部門、各系領導,對發生的教學事故要及時進行分析、研究,實事求是地對當事人加強思想教育,並作出適當的處理。

1、教學事故發生後,當事人所在單位應根據第

四、五、六條規定,一周內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對事故的責任進行認定、定性,並提出處理意見,連同當事人書面報告和書面檢查報有關主管部門。主管部門保留一周的異議期,接受當事人的申訴,並進行深入的調查研究,做出最終認定和處理意見;

2、對一般教學事故責任者,給予全院通報批評,扣發當月院內津貼;

3、對嚴重教學事故責任者,給予警告處分,副高階以下職稱(含副高階)人員扣發三個月院內津貼,當年不得評、聘高一級技術職稱,正高階職稱的扣發六個月院內津貼,不得參評先進及優秀教學質量獎等;

4、對重大教學事故責任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副高階以下職稱(含副高階)人員扣發六個月的院內津貼,兩年內不得評、聘高一級技術職稱,正高階職稱的扣發全年院內津貼,第二年降一級聘任,不得參評先進及優秀教學質量獎等;

5、對一年內累計發生三次一般教學事故的責任者,按一次嚴重教學事故處理;

6、對一年內累計發生兩次嚴重教學事故的責任者,按一次重大教學事故處理;

7、對一年內累計發生三次一般教學事故,或兩次嚴重教學事故,或一次重大教學事故的部門,給予全院通報批評,並不得參評當年度先進集體;

8、凡因教學事故而受到警告以上(含警告)處分者,有關材料存入人事檔案。

第八條對教學事故隱瞞不報,或拒不檢討錯誤者,經查實後,應從重處理。

第九條全院其他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因工作失誤或失職影響教學正常進行,造成不良或嚴重後果,由學院定性後,參照本規定處理。

第十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實施,其它規定與本規定不符之處,以本規定為準。

第十一條本規定由教務處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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