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行政執法制度

2023-01-05 23:15:12 字數 5046 閱讀 4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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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行政執法制度彙編

二〇一一年一月

行政執法自由裁量權基準制度

一、為深入貫徹落實***《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進一步提高依法行政工作水平,結合我局實際,制定本制度。

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行政執法制度彙編

二〇一一年一月

行政執法自由裁量權基準制度

一、為深入貫徹落實***《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進一步提高依法行政工作水平,結合我局實際,制定本制度。

二、堅持依法行政,執政為民,遵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式正當、高效便民、誠實守信、權責統一的基本要求,規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樹立行政機關公正、公平、公開執法的良好形象。

三、各行政執法人員要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並結合實際,對行使的行政執法權涉及適用的行政法律法規、自由裁量權的行使條件、運用範圍、裁決幅度、實施種類等予以合理的細化和分解,制定《行政執法適用自由裁量權基準制度的指導性標準》,明確各個層次執法人員的許可權。在此基礎上,建立裁量判例制度,使各類裁量行為有乙個可供參照的具體案例。

四、建立裁量公開制度。將制定出台的裁量指導性標準在****和辦公場所予以公示;在作出行政執法行為時,必須說明裁量的事實依據、法律依據和具體理由;裁量的結果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以外,應當允許社會公眾查閱。

五、建立重大或複雜裁量事項集體會辦制度。對涉及執法裁量的重大或複雜事項,要進行集體會辦,共同研究後作出處理決定。

六、完善聽證程式。凡舉行聽證會質證的事項,必須依據聽證的結果作出處理決定。

七、建立行政處罰迴避制度。行政執法人員與其所管理事項有利害關係的,不得參與相應的決策和處理,以避免人情執法、關係執法現象的發生。

八、健全行政處罰時限制度。對法律、法規和規章明確規定執法時限的,要嚴格執行;對未明確具體時限的,要通過規章制度予以明確。

九、建立健全對行政執法自由裁量權基準制度行使的監督機制。自覺接受人大和政協的民主監督,積極配合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對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行使的監督。進一步健全完善行政執法責任制、違法責任追究制和評議考核制,將違法裁量和濫用自由裁量權的行為作為責任追究的重要內容,切實將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規範工作落到實處。

充分履行行政復議的監督職能,對違法裁量、濫用自由裁量權的行為該撤銷的要撤銷,該變更的要變更。

十、建立群眾舉報投訴的體系和網路,健全舉報投訴反饋機制,公布舉報投訴**和信箱,對舉報投訴的問題及時予以處理並向舉報投訴人反饋處理結果。充分發揮新聞**的監督作用,通過新聞**對違法行使自由裁量權的行為和案例進行**和剖析。

十一、加強領導幹部的學法培訓和執法隊伍建設,健全完善領導幹部的學法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對本部門領導幹部進行法律知識培訓。加強對執法人員的職業道德和法律知識培訓教育,使他們樹立正確的權力觀和服務意識,熟悉和掌握所執行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明確自身在行政執法自由裁量方面的職責和許可權,充分認識違法執法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行政執法過錯與錯案責任追究制度

一、為強化執法責任,加強執法監督,規範執法行為,促使行政機關和執法人員嚴格規範地履行執法職責,提高行政管理效率和執法水平,確保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正確實施。根據有關法律、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局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二、行政執法過錯與錯案追究,是指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執法人員的具體行為出現過錯或造成錯案,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應依據本制度的規定追究行政和經濟責任。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確定為執法過錯:

(一)證據事實不充分的;

(二)適用法律、法規和規章有偏差的;

(三)行政執法程式不當的;

(四)超越職權,以權謀私,損害國家利益的;

(五)量罰不當,顯失公正,邏輯推理錯誤的;

(六)其他執法過錯。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確認屬執法錯案:

(一)主要證據失實或事實不清,對事故定性錯誤的;

(二)適用法律、法規、規章錯誤的;

(三)行政執法程式不符合法定程式的;

(四)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

(五)超出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職權範圍的其他執法行為。

五、執法過錯與錯案責任的確認原則

(一)行政執法人員兩人或兩人以上共同執法時產生過錯與錯案的,由主辦人員負主要直接責任,其他人員負次要直接責任,共同主辦的共同負直接責任。

(二)經執法機構負責人初審同意產生過錯與錯案的,承辦行政執法人員負次要責任,機構負責人負主要責任,機構負責人提出不同意見而承辦人員拒不採納的,承辦人員負全部責任。

(三)執法機構或行政執法人員提出意見,報分管領導決定批准產生執法過錯與錯案的,分管領導負主要領導責任,執法機構負責人和承辦行政執法人員負次要直接責任。如果執法人員提供事實有誤,隱匿證據,導致過錯與錯案的,由承辦人員負全部責任。經集體會議研究決定而產生過錯與錯案的,由與會成員共同負直接責任。

(四)因法定技術鑑定部門的錯誤鑑定結論導致行政執法過錯與錯案的,由法定技術鑑定部門承擔全部責任。

六、行政執法過錯或錯案對當事人造成嚴重不良後果的,或者造成惡劣影響,嚴重損害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執法形象和國家利益的,應當從重追究責任。

七、對行政執法過錯與錯案責任機構及其辦案人員,根據錯誤情節可採取以下追究方式:

(一)通報批評;

(二)取消當年評優資格;

(三)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

(四)其他追究方式。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同時使用。

八、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執法責任制領導小組負責行政執法過錯與錯案的認定工作,對發現的執法錯案與過錯,指派專人重新查證並寫出調查報告,經局執法責任制領導小組會議討論最後確認。確定後填寫《行政執法過錯與錯案追究責任書》。

九、執法過錯與錯案責任人對追究責任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上級主管部門提出申訴。

行政執法評議考核制度

一、為加強對我局行政執法工作的監督,激勵行政執法人員提高執法水平,進一步推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執法工作,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我局實際,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適用於我局行政執法人員及委託的行政執法人員。

三、局行政執法監督領導小組負責行政執法的評議考核工作。評議考核工作堅持實事求是、公平、公正、公開和獎優罰劣的原則。

四、行政執法評議考核的內容:

(一)辦理行政案件情況

1、行政執法主體是否合法;

2、事實是否清楚;

3、證據是否確實充分;

4、程式是否合法;

5、適用法律是否準確;

6、處罰是否恰當;

7、法律文書是否齊全規範;

8、是否存在錯案現象。

(二)遵紀守法情況

1、是否依法辦事;

2、是否嚴格遵守各種規章制度;

(三)文明執法情況

1、是否做到熱情禮貌,舉止文明,謙虛謹慎;

2、是否做到儀容整潔,執法標誌佩帶整齊,依法出示執法證件。

(四)公正執法情況

1、是否做到防腐抗變;

2、是否做到拒賄不沾;

3、是否做到不徇私情,公正、公平。

五、評議考核形式:

(一)查閱卷宗。對執法人員辦理的行政案件的卷宗按第四條第(一)項內容進行查閱。

(二)民主評議。行政執法監督領導小組每半年組織一次執法人員民主評議討論會,對執法人員逐人評議並作記錄;

(三)定期考核。考核實行百分制,按平時執法實績和目標任務完成情況綜合計分。對沒有完成目標任務或出現違法行政的,按規定扣分;對受到表彰獎勵的,按規定加分。

(四)跟蹤訪問。對經我局行政物件進行跟蹤訪問,訪問其對我局行政執法人員辦案態度、作風的看法;

(五)設立行政執法群眾意見箱。

六、評議考核結果分為優秀、稱職、不稱職。

(一)下列情形可評為優秀:

嚴格遵紀守法,法律知識嫻熟,辦理行政案件認真準確,無錯案現象發生,執法文明、廉政,在本單位及接受管理的相對人中有較好的聲譽。

(二)下列情況可認為是不稱職:

作風散漫,紀律鬆馳,不懂法律,辦理行政案件馬虎,文書不整,濫用職權,營私舞弊,粗暴執法,索賄**,吃拿卡要,經教育仍不悔改,影響極壞。

(三)在優秀和不職稱之間視為稱職。

七、評議考核為優秀者給予獎勵。獎勵方式有:通報表彰,頒發獎金,評為先進工作者,向上級推薦表彰。

對評議考核不稱職者給予處罰。處罰方式有:責令書面檢查、通報批評、扣發獎金、停職學習、取消行政執法資格、調離執法崗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制度

一、為了防止和解決行政執法人員在行政執法活動中亂罰、亂收、亂支的問題,根據《行政處罰法》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及省、市、縣關於實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相分離的意見,制定本制度。

二、本局作出罰款決定應當與罰款收繳相分離,執法人員不得自行收繳罰款;但依照《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可以當場收繳罰款的除外。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金融單位繳納罰款。

三、依照《行政處罰法》第32條規定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一)依法給予二十元以下的罰款的;

(二)不當場收繳事後難以執行的。

四、在交通不便地區,本局及其執法人員依照《行政處罰法》第33條、第38條的規定作出罰款決定後,當事人向指定的金融單位繳納罰款確有困難,經當事人提出,本局及其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五、本局及其執法人員當場收繳罰款的,必須向當事人出具省財政廳統一製發的罰款收據;否則,當事人有權拒絕繳納罰款。

六、執法人員當場收繳的罰款,應當自收繳罰款之日起二日內交至本局;本局應當在二日內將罰款繳付指定的金融單位。

七、本局依照***《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和省、地、縣有關規定,同指定的金融機構簽訂代收罰款協議。

八、作出的罰款決定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代收罰款機構的名稱、位址和當事人應當繳納罰款的數額、期限等,並明確對當事人逾期繳納罰款是否加處罰款。

九、代收罰款機構應當按照代收罰款協議規定的方式、期限,將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繳納罰款的數額及時間等情況書面告知本局,超過規定期限的,本局要查明情況並提出處理意見:當事人已在限期內繳納罰款,代收機構未及時告知本局的,可要求代收機構改進工作,及時反饋資訊;當事人逾期未繳納罰款的,本局可加處罰款(具體標準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計算),也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十、自覺接受法制、財政部門對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制度實施情況的監督。同時,認真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罰繳制度落實情況的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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