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遺產案例的分析

2023-01-05 22:27:03 字數 2865 閱讀 5287

關於遺產繼承糾紛的法律分析

本案只有兩個爭議焦點,請理解一下

案由:遺產繼承糾紛

案情簡介:

劉xx與趙xx是夫妻關係,共育有6個子女:劉x1(原告)、劉x2、劉x4、劉x5、劉x6。 趙xx於2023年6月29日與北京門頭溝房屋徵收事務中心就門頭溝區七棵樹xx街6號簽訂了乙份《北京市門頭溝區房屋徵收補償安置協議》,取得一居室的回遷安置房一套。

劉xx早在2023年5月就已經過世,趙xx則於於 2023年9月21日死於疾病。趙xx去世後趙xx的女兒,劉x5拿著乙份由其代書的遺囑找到拆遷公司,將趙xx的一居室回遷安置房變更為其女兒劉x7(本案的被告)名下,並於2023年4月9日與北京市門頭溝區房屋徵收事務中心簽訂了乙份《北京市門頭溝區房屋徵收補償安置補充協議》,其中載明被徵收人趙xx(已故);劉x7根據遺囑取得該房屋的處置權,並且領取房屋補償安置費用。

劉x7向房屋徵收實施單位提供的遺囑是其母親劉x5代書,落款日期為2023年7月6日。遺囑的內容為「本人趙xx,因拆遷得到安置房一室一廳,無條件贈予劉x7(孫女),再與其他繼承人無任何繼承關係,如更改遺囑必須所有見證人、繼承人到位,才能生效。注:

此遺囑是最厚份,絕無再有。」劉x6、劉x4、劉x3作為見證人在遺囑上簽名,劉x5代替趙xx代簽,趙xx按手印。

劉x1認為趙xx的是在重病當中,由劉x5代書,沒有其他外人在場,遺囑不符合法定形式,請求確認該遺囑無效。本案**後法院對於劉x2、劉x3、劉4進行了合法的傳喚,但這三位並未向法院說明不出庭的原因,缺席了法院的調查與判決。

案件焦點:劉x5所代書的遺囑是否有效,劉x5是否能夠成為代書遺囑的見證人;劉x7取得房屋所有權是否源於趙xx的贈予行為,取得房屋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爭議與分歧意見:針對於該遺產糾紛主要存在以下兩種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劉x5的身份不符合代書遺囑法定有效條件,劉x5所代書的遺囑無效。劉x5與趙xx為父女關係,是遺囑直接的利害關係人,其身份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因此,不具備成為代書人的資格,由其代書的遺囑沒有法律效益。

但雖然趙xx代書的遺囑無效,但是劉x7取得房屋的所有權是趙xx的真實意願,名稱雖然為遺囑,但從內容上和實體處分的權利來看,實質上是單純的贈予關係,是贈與人趙xx在簽訂《北京市門頭溝區房屋徵收補償安置協議》後對自己財產進行的處分,趙xx將回遷安置房贈予給劉x7是其真實的表意,並且見證人都可以證明,該遺贈協議是合法有效的。

第二種觀點認為:劉x5的身份不符合代書遺囑法定有效條件,劉x5所代書的遺囑無效。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或者以上無利害關係的見證在場,由其中的乙個人代書,並且需要註明具體日期,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劉x5趙xx的代書遺囑不滿足代書遺囑的構成要件,遺囑沒有法律效力。

本案涉及的遺囑是由劉x5代書,起標題中明確寫名為「遺囑」,而不是贈予合同或者贈予協議,不能被認定為遺贈或者贈予,劉x7取得房屋所有權無效。

對於上述案件的爭議焦點,我個人認為第二種觀點比較合理,理由如下:

一、 劉x5代書遺囑沒有法律效力

我國民法中明確規定:「遺囑分為公證遺囑、自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有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代書遺囑的有效構成要件包括:1.代書遺囑見證人數量要達到2人或以上,本案中雖然見證人的數量達到了法定標準,但是見證人的身份不符合法律規定,法律規定遺囑的代書人不能是未成年或者精神上、智力不健全的人,遺囑代書人必須是非繼承人、受遺贈人、也不能與繼承人有利害關係的人,劉x5系趙xx的女兒,其不能成為代書遺囑的代書人,並且其他見證人x2、劉x3、劉4也為趙xx的子女,同樣不能成為代書遺囑的見證人。

2.代書遺囑中代書人、見證人和遺囑人必須在遺囑上簽名,並且必須是本人親自簽名,不能他人代簽。《繼承法》中並沒有規定可以用按壓指紋來代替親筆簽名,只有在極其特殊的情況下,例如遺囑人不會書寫自己的名字,可是用指紋代替簽名,具有書寫能力的遺囑人不能採取這樣的方式,趙xx雖然重病,但是意識清楚,具有書寫的能力,其子女劉x5代替其簽名的做法違反法律規定。

劉x5由於是與遺產具有利害關係的人,見證人同樣是與遺產具有厲害關係的人,並且遺囑人簽名不符合法律規定,該代書的遺囑無效。

二、本案中贈予關係不成立

贈予合同系贈予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明確表示接受贈予合同。公民可以訂立贈予合同、遺贈協議將自己的財產贈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本案中劉x7其係劉x5的女兒,既是趙xx的孫女,根據我國法律的先關對頂,孫女並不是法定繼承人,在趙xx仍有子女的情況下,劉x7是不能代位繼承,其取得趙xx的回遷安置房只能是趙xx以遺贈繼承的方式,並能一遺囑的形式。

並且要求在遺贈人去世後的30日內應當辦理蒸魚財產所有權轉移的手續,超過期限的視為拒絕遺贈,趙xx於 2023年9月21日死亡,劉x7與2023年4月9日與北京市門頭溝區房屋徵收事務中心簽訂了乙份《北京市門頭溝區房屋徵收補償安置補充協議》,時間不符合法律的規定。

本案中代書遺囑的標題明確註明為「遺囑」,並不是贈予協議或者贈予合同,代書遺囑的內容中寫到:「在與其他繼承人再無任何繼承關係,如更改遺囑必須所有見證人、繼承人到位才能生效。」根據其內容能夠將該遺囑認定為代書遺囑,因此被認定為遺贈或者單純的贈予關係不符合《中國人民共和國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規定,因此,本案中不存在贈予關係,劉x7不能以贈予、遺贈的法律關係,取得趙xx的回遷安置房,取得房屋所有權的行為無效,應當及時交還房屋的先關檔案,在沒有其他有效遺囑的情況下,根據法定繼承先關法律規定,有其他6個子女繼承該回遷安置房。

綜上所述,法院認定劉x5所代書的遺囑無效,被告敗訴。我認為一審法院根據雙方當事人所舉證據,並結合相關書面證據情況,支援原告劉x1的本訴請求,將被告劉x7反訴請求駁回的判決結果公正、客觀,符合法律規定。

保證書本人鄭重承諾:本篇法學案例分析**的內容真實、可靠。假設存在弄虛作假、抄襲的行為,本人承諾承擔相應的不利後果。

1.本人撰寫**的過程中遵守學校的有關規定,自覺尊重他人的研究成果,做到借鑑他人,但不剽竊他人學術成果。

2.本著真實、客觀的態度分析、研究先關案例,不帶有個人主觀色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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