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省級預算制度績效管理檔案

2023-01-05 21:06:04 字數 4975 閱讀 1804

1.江蘇省財政廳關於印發《江蘇省財政專項資金績效管理辦法》的通知蘇財規[2010]36號

江蘇省財政廳關於印發《江蘇省財政專項資金績效管理辦法》的通知

蘇財規[2010]36號

省各部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各市、縣財政局:

為建立科學合理的財政專項資金績效管理機制,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率,保障專案實施達到預期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財政部《財政支出績效評價管理暫行辦法》、《江蘇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我廳研究制定了《江蘇省財政專項資金績效管理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附件:江蘇省財政專項資金績效管理辦法

江蘇省財政專項資金績效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建立科學合理的財政專項資金績效管理機制,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率,保障專案實施達到預期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財政部《財政支出績效評價管理暫行辦法》、《江蘇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財政專項資金是指各級**為實現某一事業發展和政策目標或者完成特定工作任務,由財政性資金安排的、在一定時期內具有專門用途的資金。包括上級財政對下級財政的專項轉移支付資金。

第三條財政專項資金績效管理(以下簡稱:績效管理)是指根據財政效率原理,對財政安排的專項資金從預算績效目標設定、預算執行績效跟蹤、到專案完成績效評價及結果運用整個過程實施評價的管理機制。

第四條績效管理的基本原則

(一)科學規範原則。注重財政資金使用的經濟性、效益性和效率性,嚴格執行規定程式,堅持定量與定性分析相結合;

(二)全面系統原則。績效管理貫穿於財政專項資金預算管理的各個環節,涵蓋專項資金專案實施的事前、事中、事後全過程;

(三)公正公開原則。績效管理符合真實、客觀、公正要求,依法公開並接受監督;

(四)分級分類原則。績效管理由各級財政部門和專項資金專案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主管部門)根據管理物件的特點分類組織實施;

(五)績效相關原則。針對預算執行及產出績效,專項資金績效評價結果應反映支出與績效的相關性。

第五條績效管理主要依據

(一)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

(二)各級**經濟社會發展方針政策、中長期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

(三)財政部門專項資金管理制度及工作規範;

(四)相關行業政策、行業標準及專業技術規範;

(五)部門預算編製申報材料、專項資金申報和分配資料、財政部門批覆的部門預算及評審意見;

(六)部門年度資金撥付情況、預算執行分析報告、決算報告;

(七)財政監督檢查報告;

(八)審計部門對主管部門和下屬專案實施單位(以下簡稱:實施單位)預算執**況的年度審計報告;

(九)其他相關資料。

第二章績效管理內容和職責

第六條績效管理的主要內容

(一)專項資金績效評價

1.專項資金預算編製過程中的績效目標設立情況;

2.專項資金預算執行過程中的績效目標實施進度;

3.專項資金專案完成後的績效目標實現程度、效果及存在問題。

(二)財政專項政策績效評價

主要評價實施財政專項政策對經濟社會發展產生的影響。

(三)專項資金績效管理的其他內容

第七條績效管理包括三個環節

(一)績效目標。主管部門在申報財政專項資金預算時提交預期績效目標,實施績效論證,強調績效優先;

(二)績效跟蹤。專項資金預算執行始終以目標為導向,根據專案績效目標實現程度,按照序時進度嚴格財政資金撥付。對專案執行及時跟蹤,發現問題及時糾偏,改進管理;

(三)績效評價。主管部門開展績效自評價,財政部門組織實施再評價、重點評價和綜合評價。財政部門也可視情況直接開展重點評價和綜合評價。

第八條各級財政部門是績效管理的職能部門,負責績效管理工作的組織實施。主管部門根據職責分工做好專項資金績效管理工作。

第九條財政部門主要職責

(一)研究制定財政專項資金績效管理規章制度;

(二)審核主管部門專案績效目標、評價指標和標準,組織評審論證;

(三)建立專項資金績效評價資料庫、指標庫、行業標準值庫、第三方中介庫、專家庫、專案績效等級評定庫及績效管理資訊系統,實行動態化管理,並與部門預算滾動專案庫對接;

(四)組織、協調、督促主管部門設定績效目標、實施績效跟蹤、開展績效評價和落實結果應用工作;

(五)指導下級財政部門開展績效管理工作;

(六)對主管部門、下級財政部門績效管理工作開展情況進行考核;

(七)其他應由財政部門承擔的工作。

第十條主管部門主要職責

(一)組織實施本部門績效管理工作;

(二)編制本部門績效目標,制訂評價指標,撰寫可行性報告;

(三)配合財政部門開展績效跟蹤管理和績效評價工作,提交績效自評價報告;

(四)落實財政部門整改意見,根據績效管理結果改進專案實施和專項資金使用管理;

(五)組織和指導實施單位開展績效管理工作;

(六)其他應承擔的績效管理工作。

第十一條主管部門要建立績效管理內部協調機制,明確內部牽頭職能機構。實施單位要配合主管部門做好績效管理相關工作。

第十二條績效目標評審、績效評價可委託第三方組織實施。承擔第三方評價工作的人員應從財政部門建立、管理的專家庫和中介庫中按規定程式和辦法抽取,並按照財政部門規定的績效評價辦法開展工作。

第三章績效指標和標準

第十三條績效指標是衡量和評價財政專項資金預期達到的效益、效率、效果以及績效目標實現程度的工具。績效指標設定以評價物件和內容為基礎,堅持定量為主、定性為輔。

第十四條設定績效指標的要求

(一)相關性。指標應與績效目標有直接聯絡,正確反映目標的實現程度;

(二)重要性。應優先使用最具主管部門、實施單位特點的指標,或最具行業代表性、最能反映評價要求的核心指標;

(三)可比性。對具有相似目標的專案要設定共同的績效指標,以保證結果可以相互比較;

(四)系統性。指標設計採取定量指標與定性指標相結合,綜合反映專項支出的社會效益、經濟效益和可持續影響;

(五)經濟性。指標應通俗易懂、簡便易行,資料的獲得應考慮現實條件和可操作性,符合成本效益原則。

第十五條績效指標按適用性分為共性指標和個性指標。

(一)共性指標由財政部門統一制定,適用於所有評價物件,反映財政政策實施情況,預算編製和執**況,財務管理狀況,資產配置、使用、處置情況,專案實施的社會效益、經濟效益、生態效益等績效目標的完成情況。

(二)個性指標是針對部門或專案特點設定的、適用於不同部門或專案的業績評價指標,由財政部門會同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六條績效標準是衡量財政資金績效優劣的標桿,基本型別有計畫標準、行業標準、歷史標準,輔助型別有經驗標準、平均標準、區域標準和國際標準等。

第四章績效目標

第十七條績效目標管理是指根據財政效率原理,對使用財政資金的專案設定計畫期內預計達到的業績目標、產出的效益和產生的效果,用以考量業績實際完成情況和財政資金使用效益。

第十八條績效目標應指向明確、具體細化、合理可行,可用量化的標準、數值或比率表示。

第十九條績效目標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預期提供的公共產品和服務的數量目標、質量目標、時效目標、成本目標以及服務物件滿意度目標等;

(二)達到預期提供的公共產品和服務所必需的資源;

(三)支出的預期效果,包括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環境效益和可持續影響等;

(四)衡量或評估每一專案活動的相關產出、服務水平和結果的考核指標。

第二十條主管部門根據**確定的重點工作任務,在申請專項資金時,應提出資金使用達到的績效目標,設立績效指標,並按照要求編入年度預算。

第二十一條財政部門要按照黨委、**的工作要求,重點對具有明顯社會和經濟影響的專項資金實施績效目標管理,對納入績效目標管理的專案建立評審制度。

第二十二條財政部門應從專項資金專案立項依據和可行性、制訂的績效目標和指標、以及專案資金量與績效目標的匹配性等方面,對主管部門提出的專項資金績效目標進行評審論證。

第五章績效跟蹤

第二十三條績效跟蹤管理是指根據設定的績效目標,採取專案跟蹤、資料抽查和序時情況反映等方式,動態地了解和掌握專案績效目標實現程度、資金支出進度和專案實施程序,以確保資金使用效率和專案管理效益的提高。

第二十四條財政部門牽頭協調績效跟蹤管理相關工作,制定績效跟蹤管理辦法及其內外部協調工作機制。

第二十五條財政部門根據績效目標實現程度,負責專案資金的審核和撥付,並定期通報主管部門財政資金績效撥款管理和專案運**況。

第二十六條主管部門積極配合財政部門實施績效跟蹤管理,及時糾正專案實施過程中效益與績效目標的偏差,關注各項政策、措施落實情況,提高預算執行效力,保證專案按預定的績效目標完成。

第六章績效評價

第二十七條財政專項資金績效評價是指根據設定的績效目標和評價指標,運用科學、合理的評價方法,按照統一的評價標準和原則,對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效果、執行效率進行客觀、公正的比較和綜合評判。

第二十八條績效評價根據評價週期的不同可分為以預算年度為週期的年度評價、以專案完成為週期的專案評價、以專項資金政策實施時間為週期的政策評價。

第二十九條主管部門對本部門管理的專項資金實施自評價,同級財政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對主管部門自評價的再評價。必要時財政部門可以邀請同級相關部門和人員參與重大專項資金綜合評價工作。

第三十條績效評價方法是指在實施評價過程中所選擇採用的具體操作方法。主要有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較法、因素分析法、最低成本法、公眾評判法以及綜合評價法等。在實施績效評價時,可採取一種評價方法,也可綜合使用多種評價方法。

第三十一條績效評價工作程式

(一)前期準備。確定評價物件、選定評價組織機構、擬定評價工作方案、選擇績效評價指標、設計評價資料表式、下達評價通知。

(二)組織實施。評價資料和資料採集、審核、彙總,實地現場考察,開展問卷調查,組織專家現場評價和綜合評價。

(三)撰寫評價報告。分析評價資料,得出評價結論,撰寫和提交評價報告。

第三十二條績效評價報告包括專案基本概況、立項依據、績效目標設立及完成情況、績效跟蹤情況、評價工作的組織實施、評價指標和評價標準、評價方法、業績評價報告及結論、問題和建議等。

績效評價報告應資料準確、內容完整、依據充分、分析透徹、邏輯清晰、建議可行。報告具體格式由財政部門統一規定。

第三十三條財政部門應會同同級主管部門制定重點專項資金績效評價實施辦法。辦法應包括績效目標、物件和內容、績效跟蹤方式、評價標準和方法、組織管理、工作程式等主要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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