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小港灣旅遊開發建設有限公司章程 國有獨資

2023-01-03 17:21:05 字數 3530 閱讀 3115

為適應社會主義經濟的要求,發展生產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青島市市北區國有資產經營管理辦公室出資設立青島小港灣旅遊開發建設****(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公司名稱:青島小港灣旅遊開發建設****

第二條公司住所:青島市市北區長安路1號全幢

第二章公司經營範圍

第三條公司經營範圍:經營性停車場(經營性停車場登記證有效期以許可證為準)。

土地開發、基礎設施建設、房地產開發、旅遊專案開發;銷售自行開發後的商品房;承辦展覽展示;經濟資訊諮詢(不含金融、**、**)。

(依法須經批准的專案,經相關部門批准後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第三章公司註冊資本

第四條公司註冊資本:1000萬元

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由公司出資人(股東)做出決定。公司增加註冊資本時,出資人(股東)認繳新增資本的出資,依照****繳納出資的有關規定執行。公司減少註冊資本,還應當自做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公司變更註冊資本應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章出資人(股東)的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

第五條出資人(股東)的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比例如下:

出資人(股東)名稱:青島市市北區國有資產經營管理辦公室,出資方式:貨幣,出資額:1000萬元,出資時間:2023年4月9日,出資比例:100%。

第六條公司成立後,應向出資人(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五章出資人(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出資人(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1) 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2) 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取股利並轉讓;

(3) 優先購買公司新增的註冊資本;

(4) 公司終止後,依法分得公司的剩餘財產;

(5) 有權查閱董事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報告;

第八條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1) 遵守公司章程;

(2) 按期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3) 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的債務;

(4) 在公司辦理登記註冊手續後,出資人(股東)不得抽回投資;

第六章出資人(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九條出資人(股東)可以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出資人(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名稱、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於股東名冊。

第七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九條出資人(股東)是公司的最高權力人,行使下列職權:

(1) 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畫;

(2) 任命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3) 任命和更換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4) 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5) 審議批准監事會的報告;

(6) 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 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8) 對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定;

(9) 對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定;

(10)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一條公司設董事會,董事3人,董事由出資人(股東)任命(其中1人為職工代表),對公司出資人(股東)負責,董事任期1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設董事長1人,董事長為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出資人(股東)從董事中指定。

第十二條董事會對公司出資人(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出資人(股東)決定的落實情況,並向出資人(股東)報告工作;

(2)執行出資人(股東)決定;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畫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方案、決算方案;

(5)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訂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的方案;

(7)擬訂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算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定;

(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總經理,根據總經理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的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三條公司設總經理1名,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總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畫和投資方案;

(3)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定方案;

(4)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經理和財務負責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長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8)公司章程和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十四條公司設監事會主席1名,由出資人(股東)任命產生。

公司設監事5人,由公司出資人(股東)任命產生,其中2人為職工代表。監事對公司出資人(股東)負責,監事任期1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董事、總經理行使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出資人(股東)決定的董事、經理提出罷免的建議;

(3)當董事、總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總經理予以糾正;

(4)向出資人(股東)提出提案;

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十五條公司董事、總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公司監事。

第八章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十六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並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製作財務會計報告,並應於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出資人(股東)。

第十七條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章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十九條公司的營業期限為20年,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計算。

第二十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

(2)出資人(股東)決定解散;

(3)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4)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5)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無法繼續經營時;

(6)宣告破產。

第二十一條公司解散時,應依《公司法》的規定由公司出資人(股東)負責清算。清算結束後,應當製作清算報告,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出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章出資人(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後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牴觸。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二十三條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於出資人(股東)。

第二十四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為準。

第二十五條公司章程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牴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二十六條本章程經出資人(股東)訂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七條本章程一式二份,公司留存乙份,並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乙份。

出資人(股東)蓋章: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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