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存在問題及對策

2023-01-02 07:09:05 字數 2634 閱讀 9207

綜述養老保險是世界各國社會保障的重要組成部分。具體是指國家和社會根據一定的法律和法規,為解決勞動者在達到國家規定的解除勞動義務的勞動年齡界限,或因年老喪失勞動能力退出勞動崗位後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

養老保險制度是世界各國社會保障的重要組成部分。在30年代世界性經濟大危機及二次世界大戰以後,為了重建經濟,保證人民的生活穩定,西方各國紛紛建立了社會保障制度。我國的養老保險制度是50年代初建立起來的,隨著改革開放和經濟發展,促使我國養老保險制度已經經歷了幾次重整,目前我國實行的是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養老保險制度,她屬於半**制。

在取得成就的同時,我多養老保險制度在執行中也不可避免的出現了一些比較嚴重的問題,本文試圖分析這些問題,並針對這些問題提出一些相應的解決對策。

一、我國現行養老保險制度存在的問題

1、立法強制力不夠,導致基本養老保險覆蓋面低,基本養老保險費徵收

困難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國家和各省有關部門都對各項社會保險的參保範圍和物件作了具體與明確的要求,即所有企業均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但實際上,參保率低一直是困擾社會保障體系完善和發展的難題,儘管各地採取了許多措施.但效果仍不夠理想。

目前,我國的養老保險在規範這種關係時除《勞動法》部分條款外,主體依靠《***關於統一企業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和《***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等行政規章來調整和規範,由於行政規章約束力不如法律,用它來規範養老保險關係顯得極為脆弱

2、個人賬戶「空殼化」

社會統籌**的基本功能是進行收入再分配,而個人賬戶**的基本功能是儲蓄。從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在實際執行中的結果來看,由於體制轉軌期間,既要為退休熱暈啊支付養老金繳費,又要為個人賬戶繳費,存在著「雙重負擔」,其結果是要麼企業繳費率大幅上公升,要麼個人賬戶的資金為退休人員和即將退休人員的養老融資,致使再分配擠壓儲蓄功能,從而造成資金積累不足,個人賬戶「空殼化」。這種制度安排導致不繳費的「老人」和部分繳費的「中人」的逆選擇,該原有制度的「中人」和「新人」帶來退出制度的逆向激勵,甚至在社會中產生信任危機。

我國保費收繳率日趨降低即是證明。

3、養老保險**管理混亂。

一方面非國有經濟尚未建立職工養老保險,**擴大養老保險覆蓋面的政策收效甚微。對於國有企業而言,職工養老保險是由**、企業和個人共同建立的,但對非國有經濟而言,**沒有承擔其應該承擔的責任,企業承擔了建立職工養老保險的全部成本,養老保險金只能靠企業和職工個人來積累。在這種條件下,非國有經濟企業建立職工養老保險的成本遠遠高於通過獎金或紅利的方式對職工進行補償所帶來的成本,其建立養老保險體制的動機嚴重弱化,養老保險覆蓋面窄的問題沒有得到有效改善。

二、我國現行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對策

(一多渠道籌集養老保險資金,擴大養老保險覆蓋面

根據國際上養老保險改革的成功經驗,支付養老保險的轉製成本有三條主要的融資渠道:第

一、國有資產的轉移。對於我國而言,完全依賴國有資產轉移來滿足養老保險改革的轉製成本是不恰當的。因為國有資產轉移收入受到國有資產的規模和質量、資本市場吸收能力以及資本市場發達程度的限制。

繼續維護家庭養老這一傳統。雖然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計畫生育政策的推行和家庭結構的變化,家庭養老的功能有所弱化,但是無論是幾千年文明古國的優良傳統還是我國現行的法律的規定,子女贍養老人都是一種美德,乙份義務。其次,推行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按照城鎮人口的模式給農民建立個人賬戶,讓農民為自己投乙份養老保險,資金**可由集體、個人和國家三方負擔。

(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資金分開管理

個人賬戶的儲蓄性質需要實行市場化經營,由私營養老保險**管理公司管理,其管理績效已被許多國家證明優於公共管理體制。而社會統籌部分可繼續由公共管理機構運營,即「老人」、「中人」的養老金與「新人」養老金徹底脫鉤。

我國當前雖名為半**制,但實為現收現付制。乙個完全**制的養老金計畫無論是對代際的再分配還是對內來說都具有再分配的功能,它始終不會是在分配中性的。我國的統賬結合模式就體現了收入在分配的非中性特徵,使「新人」承擔了幾乎全部轉軌成本,損害了「新人」的福利。

在目前我國個人賬戶「空殼化」嚴重的情況下,應採取果斷措施防止這種情況的繼續惡化。實行個人賬戶與社會統籌想分離,由社會統籌和征服各分擔一部分。征服負擔部分的資金**課通過發行特別國債、國有資產變現、收取土地地租等。

而且分開管理可提高經營效率,尖山腐敗,促進經濟增長。

(三加強養老**的監管。

養老金發展的經驗表明,監管是促進發展的最有力手段和根本保證。養老金體系監管的目的在於保護被保險人和養老金持有人的利益,確保養老金的保值增值,促進經營機構穩健經營。

養老金體系監管的重點是要抓好以下四個方面:一是加強市場行為監管,通過運用多種監管手段,嚴格執法,嚴肅查處惡性**競爭、誇大投資收益和違規承諾保底收益等行為,營造公平有序的市場競爭環境。二是加強資金運用監管,確保養老金的安全。。

三是建立完善的資訊披露制度,進一步增強透明度,增強市場和社會對養老金經營和管理的約束力,讓被保險人和養老金持有人享有充分的知情權和選擇權。。四是加強協同監管。目前,我國的社會保險由勞動保障部門監管,團體年金和個人年金由保監會監管,企業年金由勞動保障部、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共同監管。

為促進我國養老金的快速發展和穩健經營,應該進一步加強監管機構之間的協調與合作。

結語目前我國養老保險制度存在的問題既含有歷史遺留下的包袱,又是現行統賬結合制度設計的缺陷造成的,其改革思路也在以上進行了具體闡述。

唯有如此,我們才能應付21世紀30年代到50年代人口老齡化高峰的養

老金支付危機,使養老保險制度平穩過渡到完全**制,並促進經濟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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