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財務制度

2022-12-31 23:21:05 字數 2309 閱讀 7737

歇武鎮九年一貫制寄宿學校

為了進一步規範我校的財務行為,加強財務管理和監督,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促進教育事業健康發展,根據縣主管局的相關要求,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學校財務管理的基本原則是: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堅持勤儉辦學的方針;正確處理事業發展需要和資金供給的關係,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關係,國家、學校和個人三者利益的關係。

第二條學校財務管理的主要任務是:合理編制學校預算,嚴格預算執行,完整、準確編制學校決算,真實反映學校財務狀況;依法籌集教育經費,努力節約支出;建立健全財務制度,加強經濟核算,實施績效評價,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加強資產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資產,防止資產流失;加強對學校經濟活動的財務控制和監督,防範財務風險。

第三條學校財務管理實行校長負責制。學校的財務活動在校長的領導下,由學校財務部門統一管理。

第四條學校以校為單位進行會計核算。

實行「集中記賬,分校核算」的,不改變學校財務管理權。即在一定區域內,由縣級財政和教育部門確定的會計核算機構統一辦理區域內中小學校的會計核算,學校設定報賬員,在校長領導下,管理學校的財務活動,統一在會計核算機構報賬。

第四條支出預算,應當根據學校開展教育教學等活動需要和財力可能,分輕重緩急,按照**支出分類科目分項測算編制。

第五條中小學校應當嚴格執行批准的預算,規範辦理收支事項,加強預算執行管理。

第六條學校應當加強決算審核和分析,保證決算資料的真實、準確,規範決算管理工作。

第七條:中小學校嚴禁設立「小金庫」,嚴禁賬外設賬,嚴禁**私存。

第八條中小學校組織收入應當合法合規;各項收費應當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收費範圍、收費專案和收費標準,使用符合國家規定的合法票據。對按照規定上繳國庫或者財政專戶的資金,中小學校應當按照國庫集中收繳的有關規定及時足額上繳,不得隱瞞、滯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第九條中小學校可以結合實際,進一步按照教育教學功能細化支出分類。

第十條中小學校應當將各項支出全部納入學校預算,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

第十一條中小學校的支出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務規章制度規定的開支範圍及開支標準;國家有關財務規章制度沒有統一規定的,由學校結合本校情況規定,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備案。學校規定違反法律制度和國家政策的,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應當責令改正。

第十二條中小學校應當加強支出管理,基本支出、專案支出不得混用。公用支出不得用於教職工福利等人員支出。專案支出應當按照規定專款專用,不得擠占和挪用。

第十三條中小學校從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取得的有指定專案和用途的專項資金,應當專款專用、單獨核算,並按照規定向財政部門或者主管部門報送資金使用情況;專案完成後,應當報送專項資金支出決算和使用效果的書面報告,並接受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的檢查、驗收。

第十四條中小學校各項支出應當按照實際發生數列支,不得虛列虛報,不得以計畫數和預算數代替。

第十五條學校應當嚴格執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和**採購制度等有關規定。

第十六條學校應當加強支出的績效管理,提高資金使用的有效性。

第十七條學校應當依法加強各類票據管理,確保票據**合法、內容真實、使用正確,不得使用虛假票據。

第十八條學校的資產包括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

第十九條學校應當建立健全資產管理制度,加強和規範資產配置、使用和處置管理,維護資產安全完整,保障事業健康發展。

第二十條學校應當按照科學規範、從嚴控制、保障學校正常運轉和事業發展需要的原則合理配置資產。

第二十一條學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現金及各種存款的內部管理制度,加強資金監督管理,對應收及預付款項應當及時清理結算,不得長期掛賬。對存貨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盤點,保證賬實相符。對存貨的盤盈、盤虧應當及時處理。

第二十二條條固定資產是指使用期限超過一年,單位價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專用裝置單位價值在1500元以上),並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質形態的資產。單位價值雖未達到規定標準,但是耐用時間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類物資,作為固定資產管理。

學校的固定資產一般分為六類:房屋及構築物;專用裝置;通用裝置;文物和陳列品;圖書、檔案;家具、用具、裝具及動植物。

第二十三條學校應當設定固定資產總賬、明細賬及固定資產卡片,詳細記載固定資產的編碼、名稱、類別、規格、型號、原值、購置日期、使用部門等資訊,完整反映固定資產情況。

第二十四條學校應當對固定資產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盤點。年度終了前應當進行一次全面清查盤點,做到賬、卡、物相符。對盤盈、盤虧的固定資產,應當及時查明原因,按照規定處理。

第二十五條(一)預、決算編制的科學性、真實性、完整性和預算執行的時效性、均衡性;(二)各項收入、支出的合法性、合規性;(三)學生人數、教職工人數等基礎資料的真實性和準確性。

第二十六條學校財務監督應當實行事前監督、事中監督、事後監督相結合,日常監督和專項監督相結合。

第二十七條本制度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學校財務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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