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學校財務制度

2023-01-01 22:00:08 字數 4313 閱讀 406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規範高等學校財務行為,加強財務管理和監督,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促進高等教育事業健康發展,根據《事業單位財務規則》(財政部令第68號)和國家有關法律制度,結合高等學校特點,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於各級人民**舉辦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高等學校(以下簡稱高等學校)。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舉辦的上述學校可以參照本制度執行。

第三條高等學校財務管理的基本原則是: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堅持勤儉辦學的方針;正確處理事業發展需要和資金供給的關係,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關係,國家、學校和個人三者利益的關係。

第四條高等學校財務管理的主要任務是:合理編制學校預算,有效控制預算執行,完整、準確編制學校決算,真實反映學校財務狀況;依法多渠道籌集資金,努力節約支出;建立健全學校財務制度,加強經濟核算,實施績效評價,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加強資產管理,真實完整地反映資產使用狀況,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資產,防止資產流失;加強對學校經濟活動的財務控制和監督,防範財務風險。

第二章財務管理體制

第五條高等學校實行「統一領導、集中管理」的財務管理體制;規模較大的學校可以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財務管理體制。

第六條高等學校財務工作實行校(院)長負責制。

高等學校應當設定總會計師崗位。總會計師為學校副校級行政領導成員,協助校(院)長管理學校財務工作,承擔相應的領導和管理責任。

凡設定總會計師的高等學校,不設與總會計師職權重疊的副校(院)長。

第七條高等學校應當單獨設定一級財務機構,在校(院)長和總會計師的領導下,統一管理學校財務工作。

第八條高等學校校內非獨立法人單位因工作需要設定的財務機構,應當作為學校的二級財務機構。二級財務機構應當遵守和執行學校統一制定的財務規章制度,並接受學校一級財務機構的統一領導、監督和檢查。

第九條高等學校財務機構應當配備專職財會人員。財會人員應當具備與其工作崗位相適應的資格和能力。財會人員的調入、調出、專業技術職務評聘以及校內二級財務機構負責人的任免、調動或者撤換,應當由學校一級財務機構會同有關部門辦理。

第三章預算管理

第十條高等學校預算是指高等學校根據事業發展目標和計畫編制的年度財務收支計畫。

高等學校預算由收入預算和支出預算組成。

第十一條國家對高等學校實行核定收支、定額或者定項補助、超支不補、結轉和結餘按規定使用的預算管理辦法。

定額和定項補助根據國家有關政策和財力可能,結合事業特點、事業發展目標和計畫、學校收支及資產狀況等確定。

第十二條高等學校預算編製應當遵循「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原則。收入預算編製應當積極穩妥;支出預算編製應當統籌兼顧、保證重點、勤儉節約。

第十三條高等學校參考以前年度預算執行、結轉和結餘情況,根據預算年度事業發展目標、計畫與財力可能,以及年度收支增減因素和措施,按照預算編製的規定編制預算。

高等學校預算應當自求收支平衡,不得編制赤字預算。

第十四條高等學校一級財務機構提出預算建議方案,經學校領導班子集體審議通過後,上報主管部門,經主管部門審核彙總報財政部門(一級預算單位直接報財政部門,下同)。高等學校根據財政部門下達的預算控制數編制預算,由主管部門審核彙總報財政部門,經法定程式審核批覆後執行。

第十五條高等學校應當嚴格執行批准的預算。預算執行中,國家對財政補助收入和財政專戶核撥資金的預算一般不予調整;上級下達的事業計畫有較大調整,或者根據國家有關政策增加或者減少支出,對預算執行影響較大時,高等學校應當報主管部門審核後報財政部門調整預算。財政補助收入和財政專戶核撥資金以外部分的預算需要調增或者調減的,由學校自行調整並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備案。

收入預算調整後,相應調增或者調減支出預算。

第十六條高等學校決算是指高等學校根據預算執行結果編制的年度報告。

第十七條高等學校應當按照規定編制年度決算,由主管部門審核彙總後報財政部門審批。

第十八條高等學校應當加強決算審核和分析,保證決算資料的真實、準確,規範決算管理工作。

第四章收入管理

第十九條收入是指高等學校開展教學、科研及其他活動依法取得的非償還性資金。

第二十條高等學校收入包括

(一)財政補助收入,即高等學校從同級財政部門取得的各類財政撥款。包括:

1.財政教育撥款,即高等學校從同級財政部門取得的各類財政教育撥款。

2.財政科研撥款,即高等學校從同級財政部門取得的各類財政科研撥款。

3.財政其他撥款,即高等學校從同級財政部門取得的本條上述撥款範圍以外的財政撥款。

(二)事業收入,即高等學校開展教學、科研及其輔助活動取得的收入。包括:

1.教育事業收入,指高等學校開展教學及其輔助活動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過學歷和非學歷教育向學生個人或者單位收取的學費、住宿費、委託培養費、考試考務費、培訓費和其他教育事業收入。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上繳國庫或者財政專戶的資金,不計入教育事業收入;從財政專戶核撥給學校的資金和經核准不上繳國庫或財政專戶的資金,計入教育事業收入

2.科研事業收入,指高等學校開展科研及其輔助活動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過承接科研專案、開展科研協作、轉化科技成果、進行科技諮詢等取得的收入。

科研事業收入不包括按照部門預算隸屬關係從同級財政部門取得的財政撥款。

(三)上級補助收入,即高等學校從主管部門和上級單位取得的非財政補助收入。

(四)附屬單位上繳收入,即高等學校附屬獨立核算單位按照有關規定上繳的收入。

(五)經營收入,即高等學校在教學、科研及其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取得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本條上述規定範圍以外的各項收入,包括投資收益、利息收入、捐贈收入等。

第二十一條高等學校組織收入應當合法合規。各項收費應當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收費範圍和標準,並使用合法票據;各項收入應當全部納入學校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

第二十二條高等學校對按照規定上繳國庫或財政專戶的資金,應當按照國庫集中收繳的有關規定及時足額上繳,不得隱瞞、滯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第五章支出管理

第二十三條支出是指高等學校開展教學、科研及其他活動發生的資金耗費和損失。

第二十四條高等學校支出包括:

(一)事業支出,即高等學校開展教學、科研及其輔助活動發生的基本支出和專案支出。

基本支出是指高等學校為了保障其正常運轉、完成教學科研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務而發生的支出,包括人員支出和公用支出。

專案支出是指高等學校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務和事業發展目標,在基本支出之外所發生的支出。

(二) 經營支出,即高等學校在教學、科研及其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發生的支出。經營支出應當與經營收入配比。

(三)對附屬單位補助支出,即高等學校用財政補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對附屬單位補助發生的支出。

(四)上繳上級支出,即高等學校按照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的規定上繳上級單位的支出。

(五)其他支出,即本條上述規定範圍以外的各項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贈支出等。

第二十五條高等學校應當將各項支出全部納入學校預算,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條高等學校的支出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務規章制度規定的開支範圍及開支標準;國家有關財務規章制度沒有統一規定的,由學校結合本校情況規定,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備案。高等學校的規定違反法律制度和國家政策的,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應當責令改正。

第二十七條高等學校從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取得的有指定專案和用途的專項資金,應當專款專用、單獨核算,並按照規定向財政部門或者主管部門報送專項資金使用情況;專案完成後,應當報送專項資金支出決算和使用效果的書面報告,接受財政部門或者主管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的檢查、驗收。

第二十八條高等學校應當嚴格執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和**採購制度等有關規定。

第二十九條高等學校應當加強支出管理,不得虛列虛報;應當進行支出績效評價,提高資金使用的有效性。

第三十條高等學校應當依法加強各類票據管理,確保票據**合法、內容真實、使用正確,不得使用虛假票據。

第六章結轉和結餘管理

第三十一條結轉和結餘是指高等學校年度收入與支出相抵後的餘額。

結轉資金是指當年預算已執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執行,下一年度需要按原用途繼續使用的資金。

結餘資金是指當年預算工作目標已完成,或者因故終止,當年剩餘的資金。

經營收支結轉和結餘應當單獨反映。

第三十二條高等學校財政撥款結轉和結餘資金的管理,應當按照同級財政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高等學校非財政撥款結轉按照規定結轉下一年度繼續使用。非財政撥款結餘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職工福利**,剩餘部分作為事業**用於彌補高等學校以後年度收支差額;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四條高等學校應當加強事業**的管理,遵循收支平衡的原則,統籌安排,合理使用,支出不得超出**規模。

第七章專用**管理

第三十五條專用**是指高等學校按照規定提取或者設定的有專門用途的資金。

第三十六條專用**管理應當遵循先提後用、收支平衡、專款專用的原則,支出不得超出**規模。

第三十七條專用**包括:

(一)職工福利**,即按照非財政撥款結餘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規定提取轉入,用於單位職工的集體福利設施、集體福利待遇等的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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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規範高等學校財務行為,加強財務管理和監督,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促進高等教育事業健康發展,根據 事業單位財務規則 財政部令第68號 和國家有關法律制度,結合高等學校特點,制定本制度。第二條本制度適用於各級人民 舉辦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 高等學校 以下簡稱高等學校 其他社會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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