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財產盤點制度

2022-12-31 21:06:04 字數 3349 閱讀 8397

第一章財產盤點目的2

第二章財產盤點範圍2

第三章財產盤點方式2

第四章盤點人員指派3

第五章盤點前準備工作3

第六章財產盤點時間4

第七章財產盤點方式4

第八章財產盤點報告6

第九章盤點注意事項6

第十章盤點工作獎懲7

第十一章盤點相關處理7

第十二章附則8

第一章盤點目的

為求存貨及財產盤點的正確性,使盤點事務處理有章可循,並加強管理人員的責任,以達到財產管理的目的,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盤點範圍

盤點範圍包括以下:

(一)存貨盤點:係指原材料、商品、捆包材料等。

(二)財務盤點:係指現金、票據、有價**、租賃契約。

(三)財產盤點:係指固定資產、保管資產、保管品等。

1、固定資產:包括土地、建築物、機器裝置、運輸裝置、生產器具、辦公裝置等資本支出購置物。

2、保管資產:凡屬固定資產性質,但以費用報支的裝置(如租賃裝置)。

3、保管品:以費用購置的物資或租賃物、保管的零件及物資、維修備件等(包括協助其他公司盤點庫存)。

第三章盤點方式

第一條、全面盤點:年中、年終盤點

1、存貨:由資材部門或經管部門會同財務部門於年(中)終時,實施全面總清點一次。

2、現金、有價**等財務實物:由財務部內部盤點。

3、財產:由經管部門會同財務部於年(中)終時,實施全面總

清點一次。

第二條、月份檢查

由檢核部門(經理室)或財務部門照會其部門主管後,會同管理部,做存貨隨機抽樣盤點。

第四章人員的指派與職責

第一條、總盤人:由經理室領導擔任,負責盤點工作的總指揮,督導盤點工作的進行及異常事項的裁決。

第二條、主盤人:由各部部長擔任,負責實際盤點工作的推動及實施。

第三條、覆盤人:由經理室領導視需要指派及經管部門的主管(含副系長、系長、副科長、科長),負責盤點監督責任。

第四條、盤點人:由各部(科)指派,負責點計數量。

第五條、會點人:由財務部指派(人員不足時,由管理部協調支援),負責會點並記錄,與盤點人分段核對、確實資料工作。

第六條、協點人:由各部(科)指派,負責盤點時搬運及整理工作。

第七條、特定專案按月盤點及不定期抽點的盤點工作,亦應設定盤點人、會點人、抽點人,其職責亦同。

第八條、監點人:由經理室領導派人擔任。

第五章盤點前準備事項

第一條、盤點編組

由財務部主管於每次盤點前,事先依盤點種類、專案編排"盤點計畫表",報呈經理室領導核定後,公布實施。

第二條、經管部門將應行盤點的財務及盤點用具,預先準備妥當;所需盤點**,由財務部負責準備。

1、存貨的堆置,應力求整齊、集中、分類,並置標示牌。

2、現金、有價**及租賃契約等,應按類別整理並列清單。

3、各項財產卡依編號順序,事先準備妥當,以備盤點。

第三條、盤點期間已收到而未辦妥入賬手續的資產,應另行分別存放,並予以標示。

第六章財產盤點時間

根據公司實際情況,財產盤點時間分為年中、年終兩次全面盤點。

第一條、財務部應呈報經理室領導,經核准後,簽發盤點通知,並負責召集各科室的盤點負責人召開盤點協調會後,擬訂盤點計畫表,通知各有關科室,限期進行盤點工作。

第二條、 年中、年終盤點,原則上應採全面盤點方式,如確因事情特殊,無法辦理時,應呈報經理室領導核准後,才能以改變方式進行。

第三條、 盤點應盡量採用現場實物盤點,避免用主觀的目測方式,每項財物數量,應於確定後再繼續進行下一項,盤點後不得更改。

第四條、 盤點物品時,會點人均應依據盤點人實際盤點數,詳實記錄於"盤點統計表",以各科(系)為單位核對一次,無誤的於該錶上互相簽名確認後,將該錶編列同一流水號碼,各自存一聯,備日後查核,若有出入者,必需再重點;盤點完畢,盤點人應將"盤點統計表"彙總編制"盤存表",除由經管部門自存外,送財務部供核算盤點盈虧金額。

第七章財產盤點方式

第一條、不定期抽點

1、由經理室領導視實際需要,隨時指派人員抽點;可由財務部填具"財務抽點通知單"於呈報經理室領導核准後辦理。

2、盤點日期及專案,以不預先通知各科為原則。

3、盤點前應由財務部利用"結存調整表"將帳面數先行調整至盤點的確實帳面結存數,再行盤點。

4、不定期抽點,應填列"盤存表"。

第二條、現金、票據及有價**盤點

1、現金、銀行存款、零用金、票據、有價**、租賃契約等專案,除年中、年終盤點時,應由財務部會同管理部指派人員共同盤點外;平時,財務部至少每月抽查一次。

2、現金及票據的盤點,應於盤點當日上班未行收支前或當日下午結帳後辦理。

3、盤點前應先將現金存放處封鎖,並於核對賬冊後開啟,由會點人員與經管人員共同盤點。

4、會點人依實際盤點數詳實填列"現金(票據)盤點報告表"一式三聯經雙方簽認後呈核,第一聯管理部存,第二聯財務部存,第三聯送經理室。

5、有價**及各項所有權等應確實核對認定,會點人依實際盤點數詳實填列"有價**盤點報告表"一式三聯,經雙方簽訂後呈核。第一聯存經管部門,第二聯存財務部,第三聯送往經理室,如有出入,應即呈報經理室批。

第三條、其他專案盤點

1、外協庫存材料:由各外協庫存材料經辦人員,會同財務人員,共同盤點。

2、經管部門將新增加土地、房屋的所有權的影印本,送財務部核查。

第八章盤點報告

第一條、財務部應依"盤存表"編制"盤點盈虧報告表"一式三聯,送經管部門填列差異原因的說明及對策後,送回財務部彙總轉呈經理室簽核,第一聯送經管部門,第三聯轉送經理室,第二聯財務部自存作為帳項調整的依據。

第二條、不定期抽點,應於盤點後一星期內將"盤點盈虧報告表"呈報上級核示。年中、年終盤點,應由財務部門於盤點後二星期內將"盤點盈虧報告表"呈報上級核示。

第三條、盤點盈虧金額,平時僅列入暫估科目,年終時始以淨額轉入本期營業外收入的盤點盈餘或營業外支出的盤點虧損。

第九章盤點注意事項

第一條、所有參加盤點工作的盤點人員,對於本身的工作職責及應行準備事項,必須深入了解。

第二條、盤點人員盤點當日一律停止休假,並須依時間提早到達指定的工作地點向該組覆盤人報到,接受工作安排。如有特殊事故而覓妥**人應經事先報備核准,否則以曠工論處。

第三條、所有盤點財務都以靜態盤點為原則,因此盤點開始後應停止財物的進出及移動(考慮公司運輸車輛業務日常運載等原因,盤點車輛時須與業務部門協調好車輛盤點工作)。

第四條、盤點使用的單據、報表內所有欄位若遇修改處,均須經盤點人員簽認始能生效,否則應查究其責。

第五條、所有盤點資料必須以實際清點的確實資料為據,不得以猜想資料、偽造資料記錄。

第六條、盤點超出工作時間,應經主管核准同意後當天繼續完成盤點工作。

第七條、盤點開始至工作終了期間,各組盤點人員均受覆盤人指揮監督。

第八條、盤點終了由各組覆盤人向主盤人報告,經核准後始得離開崗位。

第十章盤點工作獎懲

08財產盤點制度

第一條目的。為加強公司財務管理,使盤點事務處理有所遵循,並保證其存貨及財產盤點的準確性,明確相關人員的管理職責,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條盤點範圍。1 存貨盤點 包括原料 物料 在製品 製成品 商品 零件保養材料 外協加工料品 下腳品的盤點。2 財務盤點 包括現金 票據 有價 租賃契約的盤點。3 財產盤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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