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員工安全教育培訓制度

2022-12-31 20:42:06 字數 2885 閱讀 567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員工安全教育培訓工作,提高員工安全知識和安全操作技能,增強安全生產意識,杜絕違章,防止**事故發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員工安全教育培訓實行分級負責制,市、縣分公司行政一把手負總責,在分管副職的領導下,由安全監察部(安監保衛部)、人力資源管理(行政辦)負責具體工作。市、縣分公司每年年初應制訂《年度安全技術培訓計畫》,明確負責人、參加人員、培訓內容與時間,培訓費用納入市、縣公司整體預算予以保障。培訓要有培訓記錄,培訓內容要結合工作實際,培訓結束要有考試考核,確保培訓成效。

第三條生產執行、管理人員(含排程、修試、輔業公司人員、農電工等),要按國家和行業要求,取得電工特種作業操作證、電工進網作業許可證(以下簡稱「兩證」)。各縣公司每年11月底前,應對本單位次年需新辦「兩證」和需複審「兩證」的人員進行統計,並上報市公司,由市公司統一制定培訓計畫,於12月底前上報集團公司安監部。市、縣兩級安監部門要切實做好電氣從業人員持證審查、取證後的繼續教育培訓、複審等工作,堅決杜絕無證人員、資質證過期人員上崗作業。

高空作業人員男性超過55歲、女性超過45歲,不再申報與複審。

公司系統內從事電焊、吊車、帶電作業等特殊工種人員,還必須經有資質的培訓機構培訓、考核,取得相應的特種作業資格。

第四條公司系統全員實行《安全合格證》制度,按崗位安全生產能力要求,進行嚴格考核,取得《安全合格證》後,方可從事生產執行工作。

1、新進人員(含新聘農電工)經**安全教育培訓合格後,統一由市公司發放《安全合格證》。市公司安監部負責市公司本部生產執行管理人員(含排程、修試)《安全合格證》的後續管理工作;各縣公司安監部負責縣公司管理範圍內人員《安全合格證》的後續管理工作。

2、《安全合格證》應載明准許工作範圍,員工必須在准許的工作範圍內從事電氣作業。

3、《安全合格證》應及時記錄每名員工年度安規考試、接受安全教育、安全考核、從業資質考試等安全教育資訊。

4、員工崗位變化,縣公司應收回《安全合格證》,按新崗位安全業務技能要求進行培訓,經縣公司考核合格後,報請市公司考核,合格者由市公司重新發放《安全合格證》,並明確准許工作範圍。

第二章各類人員安全教育規定

第五條各級領導、市公司本部生產執行管理人員由集團公司負責培訓、考核;縣公司管理人員參加市公司組織的專題培訓。

第六條生產執行人員、管理人員(含排程、修試、施工人員等),每年都要結合工作實際,按崗位職責要求,進行一次《安規》、《調規》、《現場執行規程》考試,熟悉掌握相關要求,考試合格者方可在崗工作,對考核不合格者給予一次補考機會,補考不及格者應作待崗處理。

第七條各縣公司應於每年2月底前,組織一次「三種人」培訓、考試,培訓主要內容為:電力安全工作規程、兩票實施細則、典型事故案例等,並將培訓結果報市公司,作為批准工作票簽發人的依據。

第八條新參加工作人員上崗前必須進行市公司、縣公司、站(所)**安全教育培訓。**安全教育培訓時間不得少於40個學時,其中:市公司不少於8個學時,縣公司(含市公司修試、排程中心)不少於12個學時,站所級不少於12個學時。

各級安全教育必須進行考核,成績達到90分以上方為合格,不合格者僅給予一次再教育與考核機會,再不合格者不得批准見習、實習,實行待崗學習。

1、市公司安全教育內容包括:公司安全文化介紹、電力安全基本常識、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公司系統安全生產現狀、電網基本情況、電力生產現場參觀等,培訓工作由人力資源部組織,安全監察部、生產技術部負責實施。

2、縣公司安全教育內容應包括:公司的電網現狀、安全生產情況,《電力安全工作規程》和各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標準化作業指導書、典型事故案例及事故應急處理措施、觸電急救等內容。培訓工作由安全監察部(安監保衛部)負責。

3、站(所)安全教育應包括:遵章守紀教育、崗位安全操作規程,現場執行規程、應急預案、《電力安全工作規程》有關部分,工作崗位主要危險因素及安全注意事項、應急措施,常見工作標準化作業流程,典型事故案例,安全工器具、個人防護用品效能及正確檢查、使用方法等內容。其安全教育由站(所)長組織實施。

4、在**教育培訓中,任何一級不合格者不得上崗參加工作。

第九條在崗人員因故間斷電氣工作連續達三個月以上者,在恢復工作前必須重新學習《電力安全工作規程》,經考試合格後方可上崗。

第十條生產執行、排程等崗位的轉崗人員,應根據其工作性質進行安全教育與技能培訓,經考核合格後報市公司,由市公司考核合格後,重新核發《安全合格證》,方可上崗。

第十一條新參加電氣工作的人員、見習人員、實習人員、臨時參加勞動人員(管理人員、非全日制用工等),應經過安全教育後,方可下現場,在監護人監護下參加指定工作,不得單獨工作。

第三章安全教育培訓的形式和規定

第十二條公司系統各級主要負責人、分管領導,安全監督、生產技術管理人員按集團公司、市公司培訓計畫,參加各類安全培訓班。每年至少1次,每次不少於12個學時。

第十三條生產執行人員(含排程、修試、施工等)按國家、行業規定,參加有培訓資質機構的培訓、考核,按相關資質初次辦理、年審期限等參加培訓。參加集團公司、市公司組織的相關培訓。

第十四條各縣公司自行組織培訓的標準:

1、專家講座。即聘請有經驗的安全管理專家舉辦全員安全知識講座。每年至少一次。

2、專題培訓。即由單位結合實際需要,自行組織的針對特定物件或全員的集中性或專題性安全知識培訓,形式可以是講課、討論、現場演練、**教學片等。一年不得少於二次。

3、站所崗位培訓。供電所、變電站、修試所、保線站、排程所等生產單位每年初應制訂出年度安全技術培訓計畫,開展崗位培訓,提高員工安全業務知識和操作技能、應急處置能力。基層生產部門技術安全教育培訓標準如下:

基層生產一線技術安全教育培訓標準

4、經常性安全教育。主要形式為:安全月活動、全員大會、月度安全例會、站(所)安全日活動、違章人員警示教育、學習事故通報、開展討論分析等,市、縣、站(所)**分層組織全員安全教育。

第四章附則

第十五條分公司系統市、縣兩級安全監察部、人力資源管理、工會等部門負責對本規定執**況進行檢查考核,對安全培訓工作計畫落實,成效突出的部門、個人給予獎勵,對培訓計畫不落實的,給予處罰。

第十六條本規定由某供電分公司負責解釋,自發文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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