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電裝置操作規程制度

2022-12-31 03:00:03 字數 6391 閱讀 4129

1.機械操作,要束緊袖口,女工髮辮要挽入帽內。

2.機械和動力機的底座必須穩固,轉動的危險部位要設防護裝置。

3.工作前必須檢查機械儀表、工具等確認完好方准使用。

4.電氣裝置和線路必須絕緣良好,電線不得與金屬物綁在一起;

機電裝置操作規程

1.機械操作,要束緊袖口,女工髮辮要挽入帽內。

2.機械和動力機的底座必須穩固,轉動的危險部位要設防護裝置。

3.工作前必須檢查機械儀表、工具等確認完好方准使用。

4.電氣裝置和線路必須絕緣良好,電線不得與金屬物綁在一起;各種電動機具必須按規定接零保護,並設定單一開關;遇有臨時停電或停工休息時,必須拉閘加鎖。

5.施工機械和電氣裝置不得帶病運轉和超負荷作業,發現不正常情況應停機檢查,不得在運轉中修理。

6.電氣、儀表、管道和裝置試運轉,應嚴格按照單項安全技術措施進行,運轉時不准擦洗和修理,嚴禁將頭手伸入機械行程範圍內。

7.在架空輸電線路下面工作,通過架空輸電線路時應將起重臂落下,在架空輸電線路一側工作時,不集約在任何情況下,起重臂、鋼絲繩或重物等與架空輸電線路的最近距離應不小於下表規定:

輸電線路電壓 <1千伏 1-20千伏 35-110千伏 154千伏 220千伏

允許與輸電線路的最近距離 1.5 2 4 5 6

8.行燈電壓不得超過36伏,在潮濕場所或金屬容器內工作時,行燈電壓不得超過12伏。

9.受壓容器應有安全閥、壓力表,並避免暴曬、碰撞;氧氣瓶嚴防沾染油脂;乙炔發生器、液化石油氣,必須有防止回火的安全裝置。

10.x光或γ射線探傷作業區,非操作人員不得進入。

11.從事腐蝕、粉塵、放射性和有毒作業,要有防護措施,並進行定期體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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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活動制度

一、本制度適用於維修部各管理組及基層隊組。

二、安全活動由維修部經理或基層隊隊長或主要負責人主持。

三、安全活動時間

1. 每週五上午8:30—10:30;或下午3:00—5:00時進行。

2. 根據公司情況,每季度、每半年另行安排特定時間進行。

四、安全活動的主要內容

1. 加強班組人員安全思想教育,組織全體班組人員學習有關的安全檔案資料以及煤礦安全生產規定、規程,貫徹落實上級煤礦安全生產精神,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2. 由部門經理或主要負責人對各單位本週內存在的安全隱患及處理落實情況總結匯報。

3. 由班組負責人,結合班組工作實際,分析管理上的問題,積極提出有利於煤礦安全的合理化建議。

4. 分析各單位執行裝置或供電系統情況,對一切薄弱環節和安全隱患,提出改進措施。

5. 員工間交流安全生產中經驗。

6. 做好安全活動的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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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纜管理制度

一、目的:

制定本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井下電纜管理有序及其安全使用。

二、範圍:

本規定規定了電纜的計畫、貯存、發放、使用、**、試驗等過程的管理要求。

本規定適用於維修部、物流部及井下各使用電纜單位。

三、職責:

維修部電纜管理組(以下簡稱電纜組)牽頭各使用電纜單位(以下簡稱使用單位)協作。

四、管理規定:

(一)計畫:

維修部根據井下工作面的生產情況,申報新電纜的使用計畫,公司負責採購。

(二)貯存

維修部**的電纜在地面貯存時按公司檔案的有關規定執行。已經使用過的電纜保管室必須有足夠的庫存滿足生產需要,新型號電纜由維修部報使用計畫,公司負責採購。

(三)支領

1. 新電纜由維修部電纜組負責到保管室支領,經試驗合格後,進行編號,20m及以上的電纜編號位置應在電纜兩端頭的2m處,20m以下的電纜編號位置應在電纜中間位置。編號後的電纜應上賬。

2. 保管室新電纜入井前必須做阻燃試驗,提供阻燃試驗報告,合格後方可入井。

3. 凡新安裝的採掘工作面或新增設的負荷,安裝和新增負荷單位要憑工作面設計圖紙到維修部電纜組領取電纜。

4. 使用單位日常更換電纜,須向維修部電纜組提出申請並填寫領取電纜申請單後,方可領取。

(四)發放

1. 電纜的發放由維修部電纜組辦理,不合格的電纜一律不准入井,電纜發放後立即下帳,發現不合格電纜入井的,扣責任人200元。

2. 各單位之間因搬遷需要互相移交電纜時,移交雙方必須在三天內同時到電纜組辦理移交手續,經電纜組核實後登記,更換使用單位台賬。否則,每超過一天扣責任單位100元。

(五)使用

1. 凡無號、無賬的電纜一律不得在井下使用。

2. 橡套電纜在下列情況之一時,不准下井使用:

(1)絕緣不合格;

(2)線芯絕緣龜裂老化;

(3)線芯與絕緣層出現嚴重粘連,導電線芯斷裂;

(4)接頭間距小於15m。

3. 井下使用的電纜,必須嚴格執行《煤礦安全規程》中有關規定。

4. 井下使用的電纜,使用單位必須設負責人專門維護,對於進口電纜或特殊裝置電纜應設專門監護人進行執行監護。

(六)**

1. 回採中縮拆的電纜及附屬裝置由使用單位自己**,**上井的電纜應及時交回電纜組,經驗收後銷賬。

2. 使用單位對更換下來的電纜,必須在三日內交回電纜組。否則,每推遲一天扣款100元。

3. 凡20m以上的電纜,在**時,數量必須充足。電纜編號不得有挪動現象。否則,每缺1公尺按原值的100%扣款

4. **公升井的電纜必須保持原接線頭(電纜毛頭),6kv高壓電纜必須帶電纜聯結器。

5. 採掘工作面結束後,電纜由本單位負責組織**。

(八)試驗

1. 對於外觀和護套、絕緣等經觀察可信的電纜,廠商提供「三證一標誌」即防爆合格證、產品許可證、質量檢驗報告;煤安標誌;由有資質檢驗部門提供的阻燃試驗報告影印件,再用相應等級搖表搖測絕緣,合格後方可下井,並做記錄。

2. 經觀察發現電纜外觀有破損、坑凹等缺陷,絕緣、護套厚度不均或電纜芯內潮濕有滴水,芯線鏽蝕等,該電纜不准下井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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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氣試驗制度

一、試驗規定:

1. 凡本礦新購進的或入井的高壓電氣裝置(包括電纜及電纜聯結器)均必須有維修部電氣組進行電氣試驗,經試驗合格後,方可使用。

2. 電氣組每年四月底以前要對井上避雷裝置(包括變電所、建築物、架空及通訊線路、瓦斯排放等的避雷針及避雷器)及電氣裝置、入井軌道等的接地裝置進行一次測試檢查。

3. 每年四月底以前由井上機電隊負責對地面高壓架空線路,大型裝置的接地極進行一次測試,並將測試結果報維修部存檔。

4. 每年五月中旬以前由電氣組負責對全礦井上下高壓供電系統進行一次預防性試驗(含變壓器油的耐壓試驗)。試驗時由各相關單位配合,發現問題要在五月底以前處理完畢,並將測試結果報維修部存檔。

5. 電氣組每年對井下高壓開關保護做一次跳閘試驗,發現拒動、誤動等不合格現象要及時處理,未處理之前不准送電,試驗要有記錄並存檔。

6. 電氣組每季度要對井下接地電阻測試一遍,實測不符合《煤礦安全規程》有關規定時要匯同有關單位及時進行處理,並留有記錄。

7. 選運隊每季度要對井下雜散電流測試一次,每次不准少於五個地點,並將測試結果報維修部存檔。

8. 井下所用漏電保護及選擇性漏電保護裝置由使用單位每天對其進行一次就地試驗,並在每日20時前將試驗結果進行記錄和匯報排程室。電氣組每月匯同通風部及使用單位對其進行一次遠方試驗,發現問題及時處理,並留有記錄。

9. 所有絕緣用具由使用單位按絕緣用具試驗週期,定期到電氣組進行試驗,不合格者立即更換,並留有試驗報告。

二、相關檔案

1. 《煤礦安全規程》

2. 《煤礦電氣試驗規程(試行)》

三、相關記錄

1. 高壓電氣裝置預防性試驗記錄

2. 避雷裝置試驗記錄

3. 檢漏裝置試驗記錄

4. 高壓開關跳閘試驗記錄

5. 接地(極)電阻測試記錄

6. 絕緣用具試驗報告

7. 雜散電流測試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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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爆裝置入井檢查、驗收制度

1. 根據《煤礦安全規程》和《機電裝置完好標準》要求,對各單位無論在檢修車間或庫房支領的防爆裝置(包含防爆材料)入井前必須由維修部防爆檢查人進行防爆效能檢查。

2. 防爆檢查人員接到入井裝置檢查任務後,應對防爆裝置的防爆效能按《煤礦機電裝置完好標準》的要求和規定進行認真檢查驗收,確認合格後簽發入井檢查合格證,並登記註冊後,裝置方可入井使用。

3. 防爆檢查人員要對各單位的入井裝置負責,如檢查人員玩忽職守,造成失爆裝置入井,每台、次罰檢查人員20元。未經防爆檢查員檢查私自入井的防爆裝置罰責任單位每台次50元,未經防爆檢查員檢查失爆裝置入井,令其及時**上井且罰責任單位每台次500元。

4. 各單位在裝置安裝完畢後,由維修部防爆檢查員按《質量標準化標準》、《機電裝置完好標準》對安裝裝置進行檢查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5. 各單位支領下井的單台裝置,安裝完畢後,必須通知防爆檢查人員對其進行檢查驗收。

6. 外委檢修的各種防爆電氣裝置,在入庫前要由防爆檢查人員對裝置檢查驗收合格後,方可入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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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電幹部上崗查崗制度

為了確保大型固定裝置的安全運轉,特制定領導幹部上崗查崗制度,各級領導幹部要認真執行。

一、主扇風機:

1. 本礦機電科長每月檢查一次。

2. 維修部經理(分管副經理或主任工程師)每月至少檢查一次。

3. 隊長、機電隊長每月至少檢查一次。

4. 副隊長、技術員每月至少檢查兩次。

二、主井機電裝置:

1. 本礦機電科長每月檢查一次。

2. 維修部經理(分管副經理或主任工程師)每月至少檢查一次。

3. 隊長、機電隊長每月至少檢查一次。

4. 副隊長、技術員每月至少檢查兩次。

三、變電所:

1. 本礦機電科長每月檢查一次。

2. 維修部經理(分管副經理或主任工程師)每月至少檢查一次。

3. 隊長、機電隊長每月至少檢查一次。

4. 副隊長、技術員每月至少檢查兩次。

四、鍋爐房:

1. 本礦機電科長每月檢查一次。

2. 維修部經理(分管副經理或主任工程師)每月至少檢查一次。

3. 隊長、機電隊長每月至少檢查一次。

4. 副隊長、技術員每月至少檢查兩次。

五、發電機房:

1. 本礦機電科長每月檢查一次。

2. 維修部經理(分管副經理或主任工程師)每月至少檢查一次。

3. 隊長、機電隊長每月至少檢查一次。

4. 副隊長、技術員每月至少檢查兩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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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電事故分析追查制度

根據《煤礦工業企業裝置管理規程》和我礦實際,為了加強我礦機電管理,嚴格機電事故的追查、處理及考核,促進機電裝置的安全執行,降低事故率,特制定本辦法。

一、凡在生產、施工過程中發生的機電裝置事故,應按本辦法統計。造**身傷害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二、機電事故匯報

1. 機電事故一旦發生,現場目擊者、班組長、安全員、跟班幹部或機電事故單位值班幹部要及時向排程室匯報,同時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組織搶修,發生人身事故要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保護現場,組織搶救。

2. 排程室接到匯報後,要盡快搞清情況,作好記錄,向當日值班長匯報,並以事故通知單的形式立即通知安全部和維修部。

3. 發生嚴重工傷和特別嚴重非**及其以上事故,排程室要及時向有關領導匯報。

4. 發生一般機電事故,向排程室匯報,維修部組織機電事故分析,發生重大、特大機電事故,事故單位首先向礦排程室匯報,然後由礦排程室按事故匯報程式進行匯報。

三、機電事故分析程式

1. 發生人身事故執行《黑灣煤礦安全管理制度》中的《事故分析處理規定》。

2. 一般機電事故,由維修部主持處理,一般事故分析應在當天進行,最遲不超過3天,由機電事故單位隊長或機電副隊長參加,維修部主持。

3. 重大機電事故,事故分析必須在當天進行,由維修部組織,維修部主任工程師或經理主持,機電副總、安全部參加分析。

4. 特大機電事故,事故分析必須在當班進行,由維修部組織,本礦機電科長主持,安全礦長、技術負責人、安全部參加分析。

5. 上述事故分析會議需要參加的其它單位和人員,由事故分析的主持和組織者決定,並通知。

四、機電事故處理

1. 對事故的處理,嚴格執行「三不放過」原則,查清機電事故經過,分析清楚事故原因,找出事故的直接責任者、主要責任者、領導責任者,並制定出防範措施,根據事故責任者的責任大小,按照我礦《安全過失處罰規定》和上級有關規定,依責依法處理。

2. 一般裝置損壞扣罰規定:(1)變壓器、移變損壞或燒包4kva(含4kva)以下一次扣100元,5kva以上的每kva扣10元。

(2)電動機損壞或燒包10kw(含10kw)以下,一次性扣100元,10kw以上的每kw扣10元。(3)對裝置、備件丟失單位或個人按「丟一罰一」處理。(4)進口裝置損壞加倍處罰。

五、幾項規定

1. 每起機電事故,維修部要進行認真追查分析。

2. 事故發生單位的機電隊長(機電負責人)、當班跟班幹部、班長、裝置操作人員必須按指定時間參加事故分析。

3. 逢重大及以上事故或裝置嚴重破壞,事故單位的隊長必須參加分析。

4. 接到機電事故分析通知單後,不按時到者,罰隊值班幹部50元,罰單位200元,通知三次不到者,該起機電事故按責任事故處理對事故單位按裝置管理規定進行加倍處罰。

裝置安全操作規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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裝置操作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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裝置操作規程 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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