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有限公司資金籌集管理制度

2022-12-30 16:15:03 字數 2778 閱讀 2027

化工****

資金籌集管理制度

第一章目的和依據

為保障公司生產、經營和發展需要,規範資金籌集原則、渠道及籌集資金的管理,保證公司資金的有效使用,保持公司資本結構合理,根據《企業財務通則》、《公司章程》、《公司財務管理制度》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化工****。

第三章籌資準則

3.1 堅持適用性原則。公司籌資應遵循籌資方式適用、籌資數量適用、籌資期限適用三個原則。

3.1.1 籌資方式適用:公司應根據自身情況和資金使用的要求,選擇適當的籌資方式。

3.1.2 籌資數量適用:公司應根據生產經營規模和對資金總量的需求,合理確定資金數量,做到既能保證供給,又不閒置浪費。

3.1.3 籌資期限適用:公司在制定籌資計畫時,應根據所需資金使用時間長短和公司未來現金流情況,合理確定籌資期限。

3.2 堅持低成本原則。公司籌資時要綜合分析各種籌資渠道和籌資方式的個別資金成本,選擇籌資時機,求得籌資方式的最優組合,以達到綜合資金成本最低。

3.3 堅持風險控制原則。公司籌資應比較籌資成本與預期收益的高低,把握好資產負債比例關係,保持合理的資本結構和適度的舉債規模,控制風險,支援公司發展。

第四章籌資計畫

4.1 公司根據董事會批准的財務預算,結合公司經營規模和投資計畫編制資金籌集計畫,分層次、多渠道地組織籌資工作。

4.2 公司籌集資金採取逐筆審批制度,未經批准不得對外舉債(經營性結算資金如應付賬款、預收款除外)。

4.3 公司原則上統一對外籌資,由公司財務部提交計畫方案,辦理相關手續。

第五章籌資渠道的選擇

5.1 資金籌集按照以「投」定「籌」的原則,通過多元化的方式進行籌資。

5.2 吸收直接投資:公司直接接收投資者按照投資協議的規定,以現金、實物和無形資產投入公司的資金或資產。

5.3 借款融資:公司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借入所需的資金。

5.4 融資租賃:公司通過簽訂租賃協議,以負債方式先獲得出租人資產使用權,然後分期支付租賃費用,從而實際取得公司經營所需的資金。

5.5 商業信用:公司通過與其他單位進行商品交易,以賒購商品、預收貨款、出具商業承兌匯票等形式進行的流動負債籌資方式。

5.6 其他國家規定准予的融資方式。

第六章資金籌集的審批程式

6.1 公司籌資行為由董事會、股東會根據許可權審批。

6.2 財務部為公司的籌資提出方案,組織實施經公司董事會或股東會批准的籌資方案。

6.3 公司的銀行授信額度經董事會或股東會審定後,在銀行授信額度範圍內的借款,按公司有關規定辦理。

6.5 經公司董事會批准,銀行授信額度範圍內的借款,由公司總經理、財務總監和財務部部長組成的資金管理小組集體研究批准後按以下規定辦理:

6.5.1 短期借款(一年以內,含一年)

6.5.1.1 單筆借款金額在200萬元人民幣以下的,由財務部部長簽批後交財務部辦理。

6.5.1.2 單筆借款金額在200萬元人民幣以上至500萬元人民幣以下的,由財務部申請,財務總監簽批後交財務部辦理。

6.5.1.3 單筆借款金額在5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由財務部申請,公司財務總監和總經理審批後,交財務部辦理。

6.5.2 長期借款(借款期限超過一年)

6.5.2.1 單筆借款金額在500萬元人民幣以下的,由財務部申請,公司財務總監簽批後交財務部辦理。

6.5.2.2 單筆借款金額在5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由財務部申請,公司財務總監和總經理審批後,交財務部辦理。

6.6 公司籌資時,需用公司資產抵押、質押或需由其他企業擔保的,應由公司董事會、股東會決定。

6.7 公司的下列籌資行為,應報雲天化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資產財務部備案。

6.7.1 籌資後公司資產負債率高於60%的債務性融資。

6.7.2 以公司資產抵押、質押的債務性融資。

6.7.3 公司的債務性融資,其年利率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的。

第七章籌集資金的管理

7.1 公司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借入的長、短期借款,在建立健全賬務的前提下,還必須根據借款合同和有關契約建立備查台賬,內容包括:債權單位名稱、借款性質、借款金額、借款利率、借入日期、歸還日期等有關內容。

7.2 公司通過簽訂融資租賃協議獲得的資產,要按自有資產進行管理,並按規定計提折舊。

第八章檢查與考核

8.1 未按本制度審批許可權規定審批籌資的,每次考核500元,給公司造成損失的,依法追究責任。

8.2 未按本制度規定建立健全相關台賬的,考核經辦人50元/次,考核財務部負責人50元/次。

8.3 對本制度未涉及到的情況,提交考核委員會處理。

第九章附則

9.1 本制度與國家法律法規和相關制度相牴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和相關制度為準。

9.2 本制度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9.3 本制度中所稱的「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9.4 本制度由財務部制訂,由公司總經理辦公會審定後頒發實施。

9.5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附加說明:

1對本標準條文執行嚴格程度的用詞,採用以下寫法。

1.1表示很嚴格,非這樣做不可的用詞:

正面詞一般採用"必須",反面詞一般採用"嚴禁"

1.2表示嚴格,在正常情況下均應這樣做的用詞:

正面詞一般採用"應",反面詞一般採用"不應"或"不得"。

1.3表示允許稍有選擇,在條件許可時,首先應這樣做的用詞。

正面詞一般採用"宜"或"一般",反面詞一般採用"不宜"。

本制度由財務部提出。

本制度由財務部負責解釋。

本制度起草(修訂)人:張聃。

本標準於2023年1月首次發布,2023年9月第一次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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