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礦管集團技術審批管理制度 定稿技術部

2022-12-30 01:24:02 字數 4786 閱讀 9824

安全技術審批制度

為規範集團技術管理,保障安全生產,特對作業規程、安全措施(施工組織設計)和方案的審批建立如下制度。

一、礦山業安全技術審批制度

嚴格執行《礦山業安全技術審批管理暫行規定》(見附件1)

二、建築業安全技術審批制度

嚴格執行《建築業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措施)及專項施工方案管理規定》(見附件2)

三、安全技術措施審批制度

1.新開工工程必須編寫安全技術措施。

2.凡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作業工程必須單獨編制專項措施。

3.作業規程(措施)涉及範圍以外的工程工程必須編制補充措施。

4.作業環境、技術方案等發生較大改變的應重新編制作業規程(措施)。

四、安全技術措施的審查及傳達落實

1.參加會審人員必須具備相應的技術職稱或工作經驗。

2.作業規程或安全技術措施採取會簽制度,必須有審查意見,審查人員必須簽名。

3.經審批後的作業規程或安全技術措施,在施工前必須組織所有參加施工的人員進行學習、簽字,並有學習記錄。

4.未經審查簽字的作業規程(措施)不得用於指導生產施工。

五、其他

各專業化公司根據本制度制定相應的安全技術審批管理制度,報礦業管理集團備案。

六、執行

本制度自發文之日起執行,原礦管安質【2011】30號文同時廢止。

附:1.礦山業安全技術審批管理暫行規定

2.建築業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措施)及專項施工方案管理規定

二〇一二年一月一日

附件1: 礦山業安全技術審批管理暫行規定

為加強省外礦山技術管理,明確安全技術審批許可權,經礦業管理集團研究,制定本審批規定。

一、礦井安全技術管理基本規定

1.礦井每年8月份編制生產建設長遠發展規劃和年度生產計畫,報礦業管理集團審批。編制生產建設長遠發展規劃和年度生產計畫時,必須編制安全技術發展規劃和安全技術措施規劃,報礦業管理集團審批。

安全技術措施所需費用、材料和裝置等應列入財務、**計畫,保證安全生產需要。

2.每年根據礦業管理集團的統一要求,編制下一年的維簡計畫,上報礦業管理集團審查。

3.礦井每年12月份必須編制年度災害預防與處理計畫,報礦業管理集團審批後執行,並根據具體情況每季度修訂一次。

4.礦井停產檢修、停風、停電要編制計畫,制定安全技術措施,上報礦業管理集團審查後執行。

5.根據礦井災害因素,每年12月份編制礦井停風、停電、發生水害、火災、瓦斯(煤塵)事故和衝擊地壓事故的搶險預案,報礦業管理集團審查,並要全面落實搶險組織機構、人員、物資儲備、應急措施和撤出人員的線路標誌等。

6.新井建設、新水平延深的方案設計、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以及施工組織設計和作業規程,都必須有安全專篇,必須報礦業管理集團審查後上報。

7.礦井重大技術改造工程和系統優化工程工程必須經過技術論證,編報技術改造工程設計(系統優化設計)和安全技術措施,報礦業管理集團審批後實施。

8.2023年版《煤礦安全規程》要求有關設計、規程、施工凡必須編制安全技術措施的,由施工單位編制相應的設計、規程、制定安全技術措施,按照審批許可權實行分級管理:

需報省以上負責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審批或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備案的,必須經礦業管理集團審查後上報;需報縣以上負責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審批或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備案的,必須經礦業管理集團審批,並報相關安全監察部門;礦業管理集團安全生產技術檔案規定由礦業管理集團進行審批的,必須報礦業管理集團審批。

二、採區設計管理規定

1.採區設計前,必須報批採區地質說明書。採區地質說明書應在正式設計前三個月提出,經礦總工程師審查,報礦業管理集團審查批准。

2.生產礦井新開拓採區,應在開工前提交採區設計方案。採區設計方案應有2個以上方案進行經濟技術比較,選擇最優方案。

採區設計方案編制完成後由礦總工程師組織有關技術、安監部門審查,有關人員、總工程師、礦長簽字後正式列印、曬圖,並擬定報審檔案,於開工前兩月一式兩份報礦業管理集團審批。

3.礦根據礦業管理集團批准的採區設計方案編制正規採區設計,報礦業管理集團審查備案。

4.礦井最大湧水量與正常湧水量相差大的礦井,排水能力和水倉容量應由有資質的設計部門編制專門設計,報礦業管理集團審查批准。

5.在水淹區、積水區以下進行採掘活動時,必須按有關規定編制開採設計,經礦業管理集團批准後方可施工。

6.經過批准的採區設計,施工中不得隨意變更。如遇下列情況,經礦總工程師研究同意可編制採區設計修改方案,報礦業管理集團審批(其審批程式同採區設計方案)。

由於地質條件發生重大變化,或其他原因,採區開採範圍與原設計有較大變化(如開採面積擴大或縮小,開採煤層數增加或減少等);巷道布置、主要巷道支護形式、開採程式、採煤方法或採煤工藝等有重大變更的;主要生產系統有重大改變的;安全技術措施有重大改變的。

三、採掘技術管理規定

1.採用非正規採煤法開採的設計及根據煤層地質特徵編制的放頂煤開採設計,必須報礦業管理集團審批。

2.採用綜採放頂煤、綜採分層開採等特殊開採工藝時,必須編制專門的開採設計,其相關內容要符合《煤礦安全規程》中的要求,開採設計必須由礦總工程師負責組織編制,至少在施工前乙個月報礦業管理集團審批。

3.綜採工作面整體仰採角度大於12○,俯採角度大於15○時,必須由礦總工程師組織編制開採方案設計和裝置配套方案,報礦業管理集團審批後實施。

4.採用非正規採煤法的工作面必須編制作業規程,無規程不准施工。採用非正規採煤法的工作面,作業規程必須報礦業管理集團審批。

5.改變採煤方法的要有可行性論證報告,其工作面作業規程須經礦總工程師批准後實施,並報礦業管理集團備案。

6.綜採設計要根據礦井各相關生產環節、煤層地質條件、開採技術條件、安裝撤除要求等因素綜合確定三機配套方案,並報礦業管理集團審批。

7.新採區應按採區設計和有關規定進行施工。投產前要經過礦業管理集團系統評價,合格後方準投產。

8.對已投產的採區,動態檢查中如發現重大安全隱患,系統不健全,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立即停止作業,限期整改,整改完畢經礦業管理集團重新評價合格後方準恢復生產。

9.各礦綜採工作面需要安裝或撤除時,必須提前40天提出書面申請報礦業管理集團,由礦業管理集團安排專業化公司,進行安裝或撤除工作。

10.,安裝質量達不到標準要求不准投產。

四、機電、運輸管理規定

1.礦井開拓延深需購買的裝置,必須根據設計編制裝置採購計畫,上報礦業管理集團審查。

2.礦井年度計畫和礦井開拓延深設計之外需購買的裝置,必須由使用單位出具相應報告,上報礦業管理集團審查。

3.礦井主變壓器吊芯、調整分接開關等工程的安全技術措施,報礦業管理集團審查,批准後實施。

礦井採區電氣裝置使用3300v供電時,必須制定專門的安全措施,經礦業管理集團生產技術部審查後報礦業管理集團總工程師批准。

4.礦井主供電系統進行的調整、改造,降壓站內主變壓器的更換,降壓站內

一、二次系統內裝置更新、更換下井電纜等技術改造,必須上報礦業管理集團審查。

5.礦井提公升系統、鋼纜皮帶機、扇風機的重大技術改造必須在調研基礎上提出改造方案,上報礦業管理集團組織技術論證和審批。

6、主排水幫浦房降低原設計排水能力和撤除幫浦房,必須報礦業管理集團審批備案後組織實施。

7.空氣壓縮機站降低原設計能力和遷移空氣壓縮機站時,必須報礦業管理集團審批備案後組織實施。

8.礦井自動化系統設計、改造方案必須由分管領導組織有關部門進行設計審查,並報礦業管理集團批准後組織實施。

9.礦井提公升系統、鋼絲繩牽引帶式輸送機、鋼絲繩芯膠帶輸送機、礦井自動化工程安裝完畢後和礦井軌道提公升運輸初次安裝的新裝置、新安裝的信集閉系統安裝試用三個月後、新安裝的主要運輸系統投用以及礦井提公升系統、鋼纜皮帶機、鋼絲繩芯膠帶輸送機、主扇風機的重大技術改造後,必須由礦業管理集團生產技術部組織相關單位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或正式執行。

五、一通三防管理規定

1.改變礦井通風系統時,必須編制通風設計及安全措施報礦業管理集團總工程師批准;對無法形成全負壓通風的殘採工作面,要制定通風安全措施報礦業管理集團總工程師批准。

2.採區進風應採用從採區下部或上部進風。單獨進風確有困難時,必須作出專門通風設計,報礦業管理集團總工程師批准。

3.礦井開拓新水平和準備新採區的回風,必須引入總回風巷或主要回風巷中,在未構成通風系統前,可將此種回風引入生產水平的進風中,但必須制定安全措施,並報礦業管理集團總工程師批准。

4.高瓦斯區、瓦斯異常區、瓦斯重點區回風隅角瓦斯達到1%時不允許帶採煤柱。其它區域採煤工作面帶採煤柱,回採工作面正向風流帶採不得超過6m、背向風流帶採不得超過3m,必須制定通風安全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批准。

特殊情況報礦業管理集團批准。

5.礦井每年必須進行一次反風演習,礦井通風系統有較大變化時,也應進行一次反風演習。特殊情況下經礦業管理集團及當地煤炭主管部門批准後,本年度可不進行反風演習,但必須制定發生火災時的反風技術方案。

6.主要通風機停風4小時以上時,必須報礦業管理集團備案。

7.礦井通風系統中,如果某一分割槽風路的風阻過大,主要通風機不能供給足夠的風量時,經礦業管理集團及當地煤炭主管部門批准可在井下安設輔助通風機,但必須供給輔助通風機房新鮮風流。

8.巖巷掘進工作面採用混合式通風時,必須制定安全措施,報礦業管理集團總工程師批准。

9.掘進工作面預透無法正常恢復通風的舊巷,貫通前必須制定安全措施,報礦業管理集團批准,並由當地救護隊參與貫通全過程。

10.水平延深貫通工程、新採區貫通工程必須按照礦業管理集團批准的設計要求,由礦總工程師負責完善通風設施後,方准實施貫通。

11.礦井瓦斯等級和二氧化碳湧出量的鑑定工作,報省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審批,並報省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礦業管理集團備案。

12.對高瓦斯工作面、高突工作面必須由礦業管理集團統一組織驗收。

13.瓦斯超限事故追查處理報告單,要及時向礦業管理集團匯報。

14.未列入排放瓦斯計畫,需臨時增加排放地點排放瓦斯的安全技術措施必須報礦業管理集團備案。

15.瓦斯排放完畢後,通風部門要做好記錄,並向礦業管理集團生產技術部匯報。探查瓦斯濃度超過3%時,必須寫出分析報告報礦業管理集團生產技術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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