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預防和制止我市建設領域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

2022-12-22 17:24:02 字數 5626 閱讀 7660

發布者:王瑋劉益發布日期:2008-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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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勞動和社會保障、建設部《關於切實解決建築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通知》,以及2023年7月7日***召開的清理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的電視**會議精神、我市清理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領導小組辦公室下發的淮清辦〔2006〕第13號檔案以及市**辦公室《關於預防和制止建設領域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問題的實施意見》(淮政辦發〔2006〕97號),市清欠辦會同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建設(工)局、市總工會對我市建設領域農民工勞動計酬手冊制度和建築業民工維權告知牌制度執**況進行檢查,市縣區同步進行。

檢查組抽查市縣區(清河區、清浦區38處,淮陰區、漣水縣、金湖縣、洪澤縣、盱眙縣各3處)53處在建工程,農民工約3000人,建設總面積約85萬平方公尺。其中未辦理施工許可證開工的有9家單位(73821部隊綜合樓、博物館工程、大學城部分工程、新世紀豪宅金馬廣場、啟英中學等)。農民工勞動計酬手冊按規定發放的有19家施工單位,29家施工單位未執行工資公示制度。

53個專案部只有2家施工單位與部分職工簽訂勞動合同,其餘施工單位只與包工頭簽訂勞務分包協議,無一家單位為農民工參加各項社會保險,其中還有個別未辦理施工許可證的單位商業工傷保險也未參加。農民工工資基本上是按月發放,但都不是足額發放,基本在工資總額的50%-60%左右。

一、我市建設領域農民工現存情況

由於種種原因,農民工一直作為邊緣化的特殊群體而工作和

生活著,他們的基本權利和合法權益沒有得到充分而有效的保障,許多農民工的生存境況令人堪憂。從一定意義上說,農民工既是改革開放的受益者,又是身份社會的受害者。我市建築領域的農民工普遍存在以下問題:

1、建築市場混亂,存在非法分包、拖欠工程款等違法行為。建築行業改革以來,隨著建築業管理層和勞務層的分離,催生了大量的建築勞務隊伍。同時也出現了一些深層次的矛盾和問題,如非法用工現象較為嚴重,農民工勞動和生活條件差、管理混亂,剋扣、拖欠工資問題嚴重;「包工頭」式用工的氾濫,造成了轉包、掛靠、違法分包等違法違規行為的大量出現,嚴重擾亂了建築市場秩序。

目前,以「包工頭」牽頭組成的勞務隊伍仍是建築勞務的主流群體。一般施工企業與他們之間不簽訂勞動合同,而是由「包工頭」出面簽訂「內部」承包協議,分包勞務工作,憑完成的勞務工作量結算勞務工資。由於建築市場中一些深層次問題尚未根本解決,建築市場的混亂現象沒有得到**,轉包、掛靠、違法分包、招投標中明招暗定等現象仍然存在。

而「包工頭」帶隊和零散用工的方式,使掛靠和違法分包等現象既難以界定,也難以處罰。大量非法用工方式的存在,也是造成建築勞務分包過程中惡性壓價、惡性競爭的主要原因。

2、用人單位用工隨意性大,不簽訂勞動合同的現象普遍存在。現有的勞動合同對工作時間、工資的支付、社會保險等都做了嚴格的規定。在檢查中發現,很多農民工沒有與用工單位簽訂勞務合同,用工單位也只願意與包工頭」簽訂勞務分包協議,而不願意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包工頭」與農民工多是口頭協議。

除了用工方故意不簽合同、農民工維權意識差造成農民工很少簽合同,現在農民工出來打工,基本上都是由熟人介紹的,因為有熟人在中間牽線、擔保,所以也就沒太拿合同當回事,只要能見

到現錢,簽不簽合同無所謂。因此,一方面,用人單位往往利用在勞動力市場的優勢地位來打壓勞動者特別是農民工的信心和合理要求,不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另一方面,農民工由於法律意識的淡薄,忽視勞動合同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即使具有法律意識,但由於自身地位的不利和就業競爭的激烈,也被迫就範。

3、工資時常被惡意剋扣和無故拖欠。農民工好不容易找到了乙份工作,理應根據他的勞動業績獲取應有的勞動報酬,這也是勞動者的基本權利。但是,有不少用人單位為了降低人工成本,無視農民工的權利,採取各種形式在支付農民工工資時做手腳,或者惡意剋扣,或者無故拖欠。

其中,最為嚴重的是建築行業,時常利用早已明令禁止的做法,不按規定按月發放工資,每月只發少得可憐的生活費,長期拖欠農民工工資。

4、不按規定支付加班工資。現在用人單位流行這樣一句話,就是不怕有活幹,就怕沒活幹。總是有一部分企業常常利用履行訂單的時效問題,肆意延長工作時間,超時加班加點,而置員工的身心健康於不顧。

很多情況下,處於弱視地位的農民工無奈被迫超負荷工作,用人單位卻不按國家規定支付加班工資。因為超時超負荷加班造成農民工工傷,甚至死亡的事件已經不是個案。

5、社會養老保險沒有著落。用人單位不為農民工參保繳費。農民工不同於農民,他們進入城市生活以後,不再以土地作為主要生活**,而是以工資收入作為主要生活**。

當他們年老喪失勞動能力時,理應獲得社會的物質幫助,也即社會養老保險。可是現實生活中,農民工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比例非常之低。農民工參保率如此之低,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是相當多的企業想方設法逃避參保,以降低企業成本;農民工參保的「門坎」過高,多數農民工想參保但力不從心;現行的社會保險制度不完善,農民工流動性大,個人賬戶轉移無法銜接。

6、發生工傷事故,卻享受不了工傷保險待遇。農民工到城市工作,往往是在條件艱苦、環境惡劣的崗位上工作,加上不少單位安全意識薄弱,缺少安全保護設施,工傷事故時常發生。但是,農民工發生了工傷事故,往往得不到應有的賠償。

一方面,僱傭農民工的單位很少參加工傷保險,不參加工傷保險,單位就不能從工傷保險機構獲取工傷保險待遇,一切費用只能從單位有限的資金中支付。另一方面,農民工由於受自身法律意識和傳統習慣的侷限,經常不走正常程式,申請工傷認定,而是採取談判私了的方式,結果自身的權益自然得不到保護。農民工把傷、殘、病帶回家鄉,社會矛盾由城市轉嫁到了農村。

這是一些農民工生存境況悲慘的一面。

7、遇到突發困難,缺少社會救助。農村勞動力向城市轉移,是我國經濟發展的必然趨勢,隨著時間的推移,將有越來越多的農村勞動力離開農村到城市發展。但是,目前形勢下的農村勞動力轉移一般是無序的,有很大的盲目性。

農民工背井離鄉,隻身在城市裡工作,組織化程度非常低,缺少一定的組織關懷和照顧,特別是遇到天災人禍等突發事件和困難,除了有限的老鄉資源,很難得到社會救助,包括法律援助、經濟援助和精神援助。說到底,農民尚未融入城市社會保障系統之中,也沒有真正被城市所接納。

二、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辦法

近年來,農民工問題已引起**部門和社會各界的高度重視,2023年,市**下發了《關於切實維護進城務工人員合法權益的實施意見》(淮政發〔2005〕134號),2023年,市**辦公室又下發了《關於預防和制止建設領域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問題的實施意見》(淮政辦發〔2006〕97號),明確提出各**部門要形成聯動工作機制,預防和制止建築領域拖欠工程

款和農民工工資,下面就勞動保障部門如何做好執法監察,解決建築領域農民工工資拖欠問題,提出以下幾條建議:

1、嚴格執行規範的建築勞務分包制度並加強對建設工程專案全過程的監管。

由於建築市場存在層層分包、非法分包等違法行為,一旦發生拖欠農民工工資事件,勞動監察部門難以找到負責人,所以,施工總承包、專業承包企業進行勞務分包,必須使用相應資質的勞務企業,禁止將勞務作業分包給包工頭,禁止使用不具備資質和法人資格的企業及包工頭承接工程或分包工程。

對於存在拖欠工程款的建設單位,有關部門在辦理相關審批手續時,必須書面徵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並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出具建設單位已償清工程款和無拖欠行為的書面意見後,方可辦理相關審批手續。在施工許可證發放前,中標單位必須將工程施工或分包單位及人員花名冊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建立起嚴格的審批管理機制。

2、結合我市的實際情況,制訂相關的規定,規範用工行為,推行工資保證金制度。

制訂在房地產開發專案中施行工資支付保障金條款,是解決企業拖欠工資問題的有效法律保障。根據淮政發〔2005〕134號檔案規定,建築業企業要認真執行農民工工資保障金制度,在開工前要按規定繳納農民工工資保障金,全市新開工工程的施工單位應按規定在指定銀行將工程造價的5%(最高不超過30萬元)存入進城務工人員工資保障金專戶,並不得隨意挪用。按照依法簽訂勞動合同約定的日期、支付標準、支付方式按月支付農民工工資,並且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建設單位無法按時足額支付農民工工資,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有權從

工資保障金中劃支,用於墊付拖欠的農民工工資。未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確認建築施工企業無拖欠農民工工資行為的,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動用工資保障金,監察部門要做好督查工作,關鍵是建立起良好的聯動協調機制。

3、建立適應農民工特點的勞動用工合同制度和建設領域信用體系。

企業必須與所使用的勞務工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必須與《江蘇省建設領域農民工勞動計酬手冊》配套使用,用工企業要將與農民工簽訂的勞動合同報市勞動保障部門備案。

各施工工地要懸掛農民工維權告知牌,公布勞動保障部門、建設部門的舉報**,便於群眾監督。對存在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行為的建設單位、施工企業,要記入企業信用檔案,作為企業不良信用記錄,通過**網路進行**。並視情況給予降低資質等級、限制參加招投標、逐出市場等處罰。

4、加大宣傳力度,**各部門形成聯動機制,架設解決農民工欠薪問題「綠色通道」,建立長效維權機制,降低維權成本。

預防和制止建設領域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工作涉及面較廣,問題比較複雜,需要各有關部門通力合作,密切配合,齊抓共管,形成合力。各級財政和審計部門要加強對**投資專案建設資金的管理和監督,嚴格超概算審查,對未經批准超概算的,一律不予安排資金;各級公安部門要積極配合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勞動保障部門,對惡意拖欠農民工工資和欺詐、非法侵占農民工工資的,及時立案偵查;對攜帶農民工工資款逃逸的,要加大追逃、打擊力度;對組織、煽動聚眾上訪,影響社會穩定的,要依法嚴肅處理;各級工商部門在對房地產開發企業、建築企業評授「誠信企業」稱號、評定誠信等級和受理企業設立分支機構申請時,要徵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房管部門、勞動保障行政部

門的意見,對存在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不良行為記錄的,不得授予「誠信企業」稱號和評公升誠信等級,已授予或評公升的,取消稱號或降低信用等級,不予批准其設立分支機構,並與有關部門密切配合,防止其採用易地註冊新企業等方式逃避還款責任。各級司法部門要確定法律援助機構,為施工企業和農民工提供法律援助,指導公證機關做好拖欠工程款還款協議,賦予強制執行效力公證。

此外,在勞動爭議仲裁和司法程式上,應該針對農民工群體的特殊問題設立一些簡易程式,以便快捷並低成本地解決農民工的勞動爭議。比如按照現行規定,由勞動部門做出裁決後,如果用工單位拒不執行,這時候如果再轉入司法程式,則需要等兩周時間。在這一段時間裡,包工頭往往就一溜了之。

目前,在司法程式上,工資問題需經過勞動爭議仲裁後才受理,大多數農民工還是無法通過司法程式來解決問題。司法部門應加快協助辦理已進入司法程式的農民工投訴案件,加大案件審結後的執行力度,同時應針對欠薪農民工經濟困難的實際,簡化立案手續,降低訴訟成本,盡最大限度保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在檢查中發現,有好幾個「**工程」與「招商工程」違反建築法的相關規定,建設單位在沒有辦理施工許可證的情況下,已經開始施工(如市**東辦公樓、有線電視臺網路中心、73821部隊綜合樓、博物館工程、大學城部分工程、金馬廣場、啟英中學等。其中,啟英中學已基本完工,工程款缺支付不到百分之十。金馬廣場地基部分造價900萬,已經基本完工,但至今只支付40萬)。

如果**不從自身開始清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就幾乎無法解決。

農民工進入城市,應該來說,已經脫離了農村,他們的就業形式、勞動時間、勞動地點、勞動方式以及服務物件等等都與城

市密切相關,從職業上來講,他們已經是工人,從居住上來看,他們長期生活在城市,也應該是城市居民。但是,實際生活中,農民工要真正成為企業裡的職工和城市裡的居民,特別是能夠享受同等待遇,似乎需要乙個漸進的過程。我們的**在進行社會管理工作中,也沒有重視農民工這一群體以及這一群體給城市管理帶來的變化。

不論是城市發展規劃和社會安排,還是計畫生育、子女教育、勞動就業、衛生防疫、法律服務等等,都沒有將農民工這一越來越大的群體列入範圍。農民工還游離於城市的公共資源和公共服務系統之外,照農民工自己的話來講,在城市裡幹活有份,而享受城市居民的待遇卻沒有他們的份,加大社會政策調節力度,不斷改善農民工的生存狀況,幫助他們盡快融入城市社會。對農民工的發展進行科學合理的引導,是構建和諧社會,實現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的長遠之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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