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學校校車駕駛人須具有3年以上安全駕駛經歷

2022-12-22 08:48:07 字數 817 閱讀 4333

公安部、教育部日前聯合發出通知要求,中小學校聘用的校車駕駛人必須作風文明、具有3年以上安全駕駛經歷,並且要先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審驗合格後方能聘請。通知要求,各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要按照客運車輛駕駛人的標準審查,嚴禁三年內任一記分週期內累計記分滿12分,或者發生過交通死亡事故並負有責任的駕駛人駕駛校車接送學生;要對接送學生的所有校車駕駛人定期進行面對面的安全教育;對接送學生校車一律上線檢測,必須檢驗合格;要詳細掌握轄區內接送學生的校車、駕駛人以及校車執行時間、行駛路線等基本情況,並建立檔案。

通知指出,要堅決取締無牌無證、不符合安全技術標準的車輛接送學生,嚴禁低速載貨汽車和三輪汽車、拖拉機搭載學生。對接送學生專用校車,應當貼上統一標識,標識由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教育行政部門制定。

通知強調,嚴禁超員和租用個人車輛接送學生。中小學校應指派專人對校車每次運載學生的情況進行查驗,發現超載或其他交通違法行為的,應當制止,不得放行。通知同時要求,中小學校、幼兒園自備或租用校車,要及時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並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檢驗合格,確保安全效能可靠方能使用;要定期對校車進行維護保養,不得使用拼裝車、報廢車作為校車。

教育行政部門要將中小學校校車安全工作落實情況納入學校安全管理工作年終考核內容。

中小學校組織春遊等需要學生集體乘車外出活動的,要事先報告當地教育行政部門,且必須租用專業交通運輸部門安全效能可靠的客車,並配備具有3年以上安全駕駛經歷且對行駛路線熟悉的駕駛人員。中小學校,特別是農村中小學校,要教育學生不乘坐低速載貨汽車和三輪汽車、拖拉機等非客運車輛,不乘坐超員車輛。

通知強調,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教育行政部門因工作措施不落實、交通安全隱患沒消除而導致校車、學生發生交通事故的,要追究相關人員和領導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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