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學校務公開制度

2022-12-29 22:36:05 字數 3420 閱讀 3688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學校民主政治建設,保障教職工參與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權利,促進學校領導班子、管理人員廉潔自律,規範中小學校務公開,增強校務的透明度,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縣中小學校的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校務,是指中小學在進行教育教學活動和實施管理過程中所產生的事務及其有關資訊。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縣中小學(含中等職業學校)校務公開的活動。

第四條實行校務公開,應當遵循合法、及時、真實和公正的原則,不得洩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不得公開法律、法規禁止公開的其他事項;不得損害學校的合法權益;不得侵犯他人隱私。

第五條健全和完善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充分發揮教(職)代會在校務公開工作中的主渠道作用。

第二章校務公開的內容

第六條學校應向本校教職工公開以下校務:

1.學校重大事項的決策和執**況,學校規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等;

2.學校的年度工作計畫及其執**況;

3.年度資產管理和資產變動情況;

4.學校每學期經費收支情況(收入部分必須包括財政預算內、預算外收入、學校後勤服務收入、接受捐贈收入、租金收入等,支出部分必須列明具體專案及開支款額);

5.涉及教職工切身利益的崗位設定、績效工資發放、年度考核、評先評模、專業技術職務的評聘、晉職晉級等事項的有關政策依據和實施方案及結果;

6.學校行政管理幹部的選拔任用的條件、程式和結果;

7.教職工年度考核和評優、評先的條件、程式和結果;

8.大宗物資採購、成套或貴重裝置購置、大額度資金使用情況;

9.校舍建設的立項、工程招標、建設進度和驗收結算情況;

10.學校領導幹部和黨政工作人員遵守廉潔自律規定的情況和民主評議情況;

11. 學校教職工實行計畫生育情況;

12. 外出學習考察、培訓及其有關費用支出情況;

13. 承諾辦理的事項及其完成情況;

14. 按上級有關規定應當公開或上級教育行政部門要求公開的其他內容。

第七條向學生、家長、社會公開的事項:

1.學校規劃、辦學目標、重大決策及辦學成果;

2.收費政策依據、專案、標準、程式、範圍時間,計費單位、批准收費機關及監督**;書本費等代收費結算;

3.學生資助政策、標準、申報審批程式及結果;

4.招生的政策、指標、程式;

5.學生幹部的選拔任用情況和學生的入團、入隊、評先、評優、違紀違規處分情況,但不得違背對未成年人權利保護的有關法律規定;

6. 考試的規程、評分標準和結果,但不得對義務教育階段學生進行考試成績排名;

7.學校重大突發事件和處理情況;

8. 按上級有關規定應當公開或上級教育行政部門要求公開的其他內容。

第八條凡向社會公開的校務,都要同時在校內公開。

第三章校務公開的形式

第九條召開教代會是校務公開的基本形式

第十條教代會閉會期間,按照本辦法規定應當公開的校務,學校可採取以下幾種形式予以公開:

(一)召開校情通報會

根據公開內容確定物件,及時召集相關人員(教職工代表、全體教職工、退(離)休教職工、各級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民主黨派人士、社會各界人士或學生家長代表等),通報校務公開情況。

(二)設立專欄

學校在校園醒目位置設立固定公開欄。

(三)書面公告

印發校務公開演示文稿、公開信、給家長一封信、書面通知等。

(四)其它形式

通過領導接待日、校長信箱、學校開放日或校園區域網等其他便於教職工和社會知曉的形式公開校務。

第四章校務公開的程式

第十一條按規定應提交教職工代表會議審議通過的校務,應在正式公開前提交教職工代表會議審議通過。一般的校務事項由校務公開辦公室根據實際情況,依照法律、法規和政策的有關要求,提出公開的具體方案,由校務公開領導小組對方案進行審查、補充、完善,由主要領導簽字,通過校務公開欄等形式及時公開。財務公開由學校經審小組對帳目、憑證和實物、存款進行核實,出具審核意見,經學校主要負責人、報賬員和清帳小組成員共同簽字後按財務公開的要求進行公布。

第十二條校務公開的時間。一般的校務事項至少每季度公開一次,涉及教職工利益的重大問題及教職工關心的事項及時公開。財務計畫年初公布,財務收支情況每學期末工作結束時公布,財務收支、財產、債權債務年終時公布,應收款、應付款必要時應及時進行專題公布,學校收費專案和標準,每學期按物價部門有關規定進行公布。

第十三條每次校務公開後,校務公開辦公室要及時收集教職工群眾對校務公開的意見和建議,對群眾提出的疑問和要求,學校要及時答覆,確有問題及時整改,整改後將結果再次公布,使群眾滿意。

第十四條做好下列校務公開材料書面或電子文字的收集、整理和歸檔工作,每學期彙總一次。

1.校務公開內容;

2.校務公開領導小組會議記錄本;

3.校務公開監督小組會議記錄本;

4.教代會會議記錄和有關資料彙編。

第十五條每學年做好校務公開滿意度測評工作和校務公開工作專題總結。

第五章校務公開的管理與監督

第十六條各中小學建立5—7人組成的校務公開領導小組,領導小組組長由校長擔任,工會主席任副組長,成員從學校黨、政、工、團、教代會、財務人員中民主選舉產生。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主任由工會主席兼任,負責校務公開具體事務。

第十七條校務公開領導小組應嚴格對公開內容、範圍和公開形式的審核。防止因公開內容不當、適用範圍不當、形式採用不當造成洩密事件或引起不穩定因素。

第十八條各中小學成立由黨支部(黨總支)委員和工會、共青團、教職工代表等組成的校務公開監督小組,對本校的校務工作進行監督,定期對校務公開工作進行檢查和評議;建立校務公開認可制度,在年終或年初召開的教職工大會上對校務公開的滿意度進行測評;檢查、評議和測評結果及時向有關人員和組織通報,同時報告縣教育局。

第十九條縣教育局主要通過以下方式對中小學校務公開工作開展情況進行檢查、指導和監督,發現問題,責令及時整改,並將檢查情況作為教育局年終對學校工作目標考核的重要依據。

1.對中小學校務公開情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檢查或考核;

2.在學校內部開展評議活動,聽取教職工對校務公開工作的意見;

3.設立校務公開諮詢投訴**和信箱,及時糾正和調查處理違規行為,並向投訴人通報處理情況。

第六章獎懲

第二十條對嚴格遵照本辦法推行校務公開,管理規範成效顯著,教職工滿意的學校,縣教育局將給予通報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一條學校隱匿應公開的校務或公開虛假的校務,或者洩露****、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給有關人員或組織造成經濟損失或嚴重傷害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給學校造成損失的,應當追究主要責任人的責任。

第二十二條在校務公開中工作不力或不稱職的幹部,給予批評教育;對弄虛作假、打擊報復、侵犯教職工民主權利等行為給予嚴肅查處。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各中小學和有關單位可根據本辦法,結合實際,制定具體的校務公開實施方案,並報上級教育部門備案。

第二十四條民辦中小學和民辦幼兒園等學前教育機構的校務公開工作按照《民辦教育促進法》和《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本試行辦法由沙灣縣教育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本試行辦法從發布之日起施行。

中小學校務公開工作考評細則

中小學校務公開實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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