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法律基本特點

2022-12-20 22:54:04 字數 1648 閱讀 7955

其基本特點

一、歐洲聯盟法自成體系

歐洲聯盟法是乙個既不同於國際法又不同於國內法,而是具有自身獨特特點、自成一類的法律體系。國際法主要調整國與國之間的行為規範,而歐盟主要調整歐盟成員國之間的經濟關係。國際法上自然人不具備國際法主體資格,不能對國家提起訴訟,而歐洲聯盟法律是容許的,這說明二者有實質性的差異。

歐洲聯盟具有國內法的一些特徵,如代表成員國參與一定的國際間的條約與協定的簽訂、談判,以特定國家的身份參加國際間的組織與活動,但是它在相當程度上又必須依賴於成員國的贊同,在一些方面並不能代表成員國做出決定。

二、歐洲聯盟法具有聯邦法的屬性

在美國,除了憲法列舉的情況之外,剩餘的權屬一律劃給各州。從這個角度來看,歐洲聯盟法確實具有聯邦法律的特徵。

不過歐盟法律主要限於經濟社會領域,並不具有聯邦憲法所具有的各州(邦)憲法不得與聯邦憲法相衝突的特徵。

事實上,歐盟除經濟上合作外,其他諸多領域,如軍事、外交(除與歐洲聯盟有約定,也即歐洲聯盟條約的第

二、第三兩根支柱規定的合作事項外)基本上是由成員國自行決定。歐洲聯盟本身所具有的權力本身就是成員國賦予的,是成員國主權的部分轉讓,不為歐盟本身所具有,很多重大事項無法脫離成員國的同意與支援。

但是,隨著歐洲聯盟的不斷發展,有些情況應該引起我們的注意:

一是歐盟具有進一步「政治一體化」的傾向,歐洲聯盟逐漸由經濟方面的合作邁向經濟與政治合作並重,具有向聯邦過渡的傾向;二是為實現歐洲的夢想,包括讓·莫內在內的許多政治家、歐洲的一些政黨與利益集團,積極推動歐洲聯盟向聯邦的方向發展。

三、歐洲聯盟法使兩**系日益融合

歐洲聯盟最初的國家都是大陸法系國家,歐洲聯盟的法律受到大陸法系的強烈影響。歐洲經濟共同體首先接受大陸法系的方式,尤其是法國的傳統。歐洲共同體的法院機構與司法行政也完全採用法國的模式。

2023年英國、愛爾蘭加入後,聯盟的法律又受到了普通法系的影響。首先,判例在調整非行政案件中所發揮的作用越來越大。

2023年的「瑪蒂沙案」中,歐盟法院明確地遵循了「先例」。

20世紀80年代,歐洲法院的程式制度在兩個方面得以發展,一是口頭辯論的運用,二是採取英國的「聽取對方之詞」的規則。

從這裡我們可以看出,歐洲法院的發展與兩**系有密切的關係。歐洲法院本身就是在兼取兩**系原則的基礎上不斷地向前發展的。

,歐盟法也為兩**系的融合提供了條件,使他們能夠相互取長補短。如普通法系

的正當程式原則已經被大陸法系廣泛接受,而大陸法系的均衡與合理期待原則也為普通法系國家所接受。

四、歐洲聯盟法是法律全球化的實驗室

歐洲聯盟作為乙個區域性的經濟政治組織已經取得了很大的成就,其一體化程度遠非其他經濟組織可以望其項背。歐洲聯盟雖然是歷史的產物,其形成與發展都是由歷史的合力形成的,但是,歐洲聯盟法律制度給我們留下了寶貴的財富,在人類法律發展史上將占有重要的地位。

首先,歐盟法是一種特別的法,為我們在經濟政治合作方面提供了法律上的樣式。其次,歐洲聯盟的擴大與發展,使得歐盟的版圖不斷增加,新加入的這些國家之間的

文化、宗教並不完全相同,如何處理這些問題,加強成員國之間的合作,歐盟也為我們提供了乙個解決文化宗教問題方面的樣式。

總之,歐盟在經濟、政治、外交、安全、司法等方面為成員國提供了乙個可以廣泛交流與合作的平台,歐盟的法律在協調成員國的衝突、解決成員國的矛盾、促進成員國經濟政治的合作與發展、保障歐盟公民的基本權利方面做出了巨大的成績,在人類法律發展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是法律發展史上一筆不可多得的財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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