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論宋代法律制度的特點

2021-05-28 17:31:32 字數 3289 閱讀 8708

宋朝敕、令、格、式的大量出現,具有其深刻的時代背景。政治上,宋太祖吸取五代時期**集權軟弱、戰亂不止的教訓,大力加強了**集權;經濟上,宋朝承戰亂之後,採取休養生息政策,社會生產力得到極大的進步;文化上,放鬆了對文人的控制,文人得到了乙個較為寬鬆的環境;社會生活上,租佃制代替唐朝的佃客制,商品經濟得到一定程度的發展。這些變化導致因沿襲《唐律》而制定的《宋刑統》已不能解決現實生活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

同時,律不僅不能應天下之變,也不能隨人君之喜怒而為輕重,通過發布敕、令、格、式,更可以體現皇帝的生殺予奪大權,加強對司法的控制。

宋朝敕、令、格、式的大量出現,其本意是要體現皇帝的權威,也是為了不斷完善和修改不合時宜的法律,使之便於通行。但大量的敕、令、格、式的出現,卻又導致了立法浩繁,前後牴牾現象特別突出。因此宋人對敕、令、格、式的大量頒布並成為法律的評價並不高,「紹興以來,續降指揮無慮數千,牴牾難以考據」,致使「無知之民輕於犯法,舞文之吏得以高下其手」。

縱觀其原因,除了因敕、令、格、式本身存在的一些問題外,還在於宋人大多主張「法貴簡當」。中國古代法律思想中本來就有「繁法嚴誅」與「法貴簡當」的不同主張,在宋朝放鬆對士大夫控制的情況下,士大夫也主張在法律上能有乙個較為簡單易行的法律規範去控制社會,並注重從倫理道德上加強對人民的教化。

二、皇帝較多地干預、參與審判活動,是宋朝**集權加強的典型表現

如前所述,宋代的**集權較唐朝及五代得到進一步的加強,其中反映在司法上便是皇帝直接加強了對立法和司法活動的控制,主要表現在,一是如上所述的通過宣敕等手段直接表達自己的旨意,加強對立法的直接控制;二是直接干預審判活動,收司法權於**,控制司法大權。早在宋太祖時期,太祖即對宰臣說過,五代諸侯跋扈,多枉法殺人,朝廷置而不問,刑部形同虛設,隨即規定,「自今郡國斷大闢,並錄案,朱書格律及禁勘月日、官典名銜以聞,委刑部覆視」。太祖即「每親錄囚徒,專事欽恤」。

到宋太宗時期,更專設審刑院於禁中,由皇帝直接控制,成為皇帝直接掌握的凌駕於其他任何審判機關之上的最高審判機關,「太宗在御,常躬親斷,在京獄有疑者,多臨決之,每能燭見隱微。」宋仁宗也多次直接審理案件,「仁宗朝,程文簡公判大名府時,府兵有肉生於背,蜿蜒若龍伏者,文簡收禁之,以其事聞」。仁宗對宰臣說,「此何罪也」,在仁宗干預下,府兵獲釋。

到了徽宗朝,皇帝干預司法審判的活動日趨嚴重,徽宗「每降御筆以亂舊章」,官僚蒙冤理雪,民間重大案件,均由皇帝直接審判。崇寧五年,徽宗還下詔,明確宣布「擅殺生之謂王,能利害之為王」、「輕重予奪在上」,徽宗認為,御筆斷罪,特旨處分,都是皇帝神聖不可侵奪的至高無上的權力,因此,「自今應有特旨處分,間有利害,明據論奏,虛心以聽,或以常法沮格不行,以大不恭論」,崇寧六年,又詔,「凡御筆斷罪,不許詣尚書省陳訴,如違,並以違御筆論」另外,皇帝還可通過自己的耳目如轉運使、提點刑獄、監司等操縱司法審判。

封建皇帝干預司法審判,是建設**主義**集權加強的典型表現。

三、民事立法和訴訟法增多,是宋朝經濟繁榮的乙個表徵

中國古代立法的乙個總體趨向是重視刑法和實體法,卻忽視了民法和程式法,甚至民、刑混淆。如《宋刑統》,關於訴訟、民法的只佔極少部分。隨著租佃制的推行,「 天下之自耕而食,為天子之農者十無二三;耕而食於富人,而為之農者蓋七八矣」,這種租佃關係與唐朝的佃客制、以及宋朝部分地區仍然存在的旁戶、佃客相比較,人身依附關係相對削弱;宋代的商品經濟得到一定程度的發展,所謂虛市、藥市、草市等十分興旺,甚至土地買賣也實行了合法化,人與人之間的各種交往明顯增多。

與此相適應的是必須有法律來調整人與人之間的民事關係,因此,在宋代的編敕中,較多地制定出了調整這類關係的立法。

在田宅交易上,由於宋朝法律允許土地買賣,以至出現了「貧富無定式、田宅無定主」,有錢則買,無錢則賣,且這類買賣均以契約的形式出現,民事糾紛自然增多。整個宋朝又不斷處於內憂外患之中,人口遷移、田宅易主頻繁。其他如典當、贖屋、抵押、賃屋、立繼、歸宗、遺囑等方面的民事活動在宋朝也尤為活躍。

隨著這類民事關係的增多,有關調整這類關係的立法也相繼出台,其中主要涉及到斷案準則、訴訟程式和訴訟時效諸方面的規定。

除此之外,宋代在訴訟制度的其他方面如起訴、越訴、上訴、死刑複審與覆核、訴訟管轄等方面均有了較為嚴格的規定。

民事立法和訴訟程式方面立法的增多並逐步完善,是中國社會進步的一大表現,它表明中國立法正在逐步擺脫民刑不分、重實體法、輕程式法的狀態。

四、重證據是宋代法律制度和司法實踐的一大特色

古人斷案,憑主觀臆測、察言觀色斷案者居多。到了宋代,科學技術有了飛躍發展,法醫學在同時期的世界各國中處於領先地位,被更多地運用於司法實踐中,為科學斷案提供了有利條件。加之宋人重視科學的精神,使得在宋朝的司法實踐中出現了一股重視證據的風氣,證據制度也相繼完善起來。

首先,宋律及宋人斷案貫例,沒有一定的物證,即不可定案。如果是刑事案件,必須獲得凶器和屍首等相關物證才能定案;如果是民事案件,則必須以契照為主。例如,蔡君山作縣尉時,有一老婦的兩個兒子在海邊捕魚時死亡,老婦即將以前與二子有仇嫌的某人指證為**,要求懲辦。

而蔡君山則認為,海邊多風暴,其子之死亡就增加了許多不可**的因素,況且即使真是仇人所殺,「若屍不得,則於法不受理」。

宋人在處理人與人之間的債權、交易等糾紛時,特別注重契約,多以契約來確定雙方的權力與義務關係。若一方違約,另一方則可持契訴於官府。與此相適應,宋人斷案時,也較注重契約,官府理斷民事案件,只憑「契照」。

宋人在長期的司法實踐中還善於辨別偽契。宋代有專門驗證筆跡的的書鋪,即承擔了為官府驗證筆跡的任務,也有的官吏主要憑自己的經驗去偽存真。如郎簡知寶州時,「有縣吏死,子幼,贅婿偽為券,收其田」。

後子長,屢訴不得直,因訴於朝,下簡劾治。簡以舊案示之曰:「此爾父翁書耶?

曰然。又取偽券示之,弗類也」。

宋代法律制度在刑訊、死刑複審與複核等方面也呈現出許多自身的特點。但從總體上看,宋代法律制度較前代更為完善和進步,呈現出許多新的時代特點,是宋朝社會生活和階級矛盾的的折影。

參考文獻:

[1] [元]脫脫等. 宋史·刑法一[m]. 北京:中華書局, 1999.

[2] 畢仲遊. 西臺集·上門下侍郎司馬溫公書[m]. 上海:古籍出版社, 1987.

[3] [清]徐松輯. 宋會要輯稿·刑法一[m]. 北京:中華書局, 1999.

[4] 蘇頌. 蘇魏公文集·奏訖今後衝改貫並委法官詳斷[m]. 北京:中華書局, 1993.

[5] [宋]曾鞏. 隆平集[m].上海:古籍出版社, 1987.

[6] [宋]邵伯溫. 邵氏聞見錄[m]. 北京:中華書局, 1983.

[7] [南宋]朱熹. 朱子語類·外任漳州[m]. 北京:中華書局, 1986.

[8] [明]黃淮等官修. 歷代名臣奏議·呂陶奏疏[m]. 北京:中華書局, 1993.

[9] 袁采. 袁氏示範·田產宜早印契割產[m]. 北京:中華書局, 1987.

[10] [宋]歐陽修. 歐陽文忠公全集[m]. 上海:商務印書館,1987.

[11] [南宋]鄭克. 折獄龜鑑·郎簡[m]. 北京:燕山出版社,1997.

唐朝婚姻法律制度的特點及成因

作者 楊小飛 法制與社會 2017年第34期 摘要唐朝作為中國古代歷史上高度繁榮的重要時期,在政治制度 經濟制度 法律制度上都表現出了較大的優越性。唐朝婚姻制度在古代封建社會中起著承上啟下的作用,呈現出了鮮明的特點。本文通過對於唐朝婚姻制度的特點進行分析,找到了唐朝婚姻制度封建與開放相結合背後的深層...

稅收法律制度

稅收法律制度 單項選擇題1 一 單項選擇題 1.下列各項中,不屬於增值稅的徵稅範圍的是 a.銷售商品b.提供加工勞務c.銷售不動產d.提供修理修配勞務 2.甲建築工程公司總承包一項工程專案,工程總價為2000萬元。其中,甲公司將金額為400萬元的工程裝潢業務分包給乙裝潢公司。甲公司應納營業稅為 a....

企業法律制度

三 入夥 1 應當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並依法訂立書面入夥協議 2 訂立入夥協議時,原合夥人應當向新合夥人如實告知原合夥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3 新合夥人對入夥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q 王某入夥成為普通合夥人,入夥協議規定其對入夥前該合夥企業的債務不承擔責任,該入夥協議是否有效?如果...